2)对于独立法人实验室,此处填写该实验室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实线表明实验室与母体的组织关系,表明母体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虚线表明母体与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的关系,表明母体内部对实验室起支持服务作用的职能部门与实验室的关系。......
2023-11-22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6个。联合国大会(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联合国秘书处(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
(一)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举行常会时,各国派代表团出席,但代表不得超过5人,联合国大会一般在纽约本部举行。大会的主要职权有6项:
(Ⅰ)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或有关宪章所规定的任何机关的职权事项,并应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理会或这二者提出建议。
(Ⅱ)讨论一切有关维持和平和安全之合作的普遍原则,并可向安理会和会员国提出建议。
(Ⅲ)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
(Ⅳ)发动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促进政治方面的国际合作,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促进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协助实现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Ⅴ)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等组织的理事国,推选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派联合国秘书长,通过决议接纳新会员。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Ⅵ)执行国际托管制度的职能,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配会员国的经费负担,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
联合国大会每年在9月第三个星期二举行常会,为期3个月,一般在12月25日圣诞节前闭幕。在特殊情况下还可召开特别会议,但必须是大会应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或经过半数会员国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后,15天内可召开联大特别会议,24小时内可召开紧急特别联大。到1993年已召开了48届联大。
在联合国大会上,各会员国不论大小都享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对重要问题,如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各机构理事国的选举,接纳、中止以及开除会员国等,都要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以2/3的多数来决定,大会对一般问题只需要简单多数作出决定。
联合国大会在举行常会时,除全体会议外,还设有7个主要委员会,分别进行讨论和准备工作。
此外大会还设有两个程序委员会。一是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和21个副主席及7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成,由大会主席担任主席。它负责组织大会工作,审查大会议程。另一个是全权证书委员会,它负责审查各国代表的全权证书并向大会报告审查情况。
大会为行使其职能,还设有若干特别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有常设的,也有临时的。如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会费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由于这些委员会的工作,得以使联合国大会的工作继续不断地进行。
在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中,大会和安理会占有中心地位。但在职权上有明确划分,大会是一个审议和提出建议的机关,安理会是一个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机关。
(二)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在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安理会由中国、英国、美国、法国和苏联(现俄罗斯)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有代表一人。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任期2年,每年改选5个,不得连选连任。在选举时,要照顾到会员国对国际和平的贡献和地理上的公平分配。1963年修改后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非常任理事国的分配是:亚非5个,东欧1个,拉美2个,西欧及其它地区2个。任期届满后,由同一地区国家接替。1992年当选的非常任理事国是巴基斯坦、巴西、吉布提、西班牙和新西兰。1993年当选的非常任理事国是阿曼、卢旺达、尼日利亚、捷克和阿根廷。
安理会担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任务,它在联合国具有特别重要的职能,是联合国体系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只有它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作出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议。安理会的职能分两方面:
(Ⅰ)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可以对此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方法。同时,各会员国、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也可以就危及和平的争端或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
(Ⅱ)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可以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的行为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为防止情势恶化,它可以促请有关当事国遵循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它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不牵涉到使用武力的措施,如经济制裁、停止交通和断绝外交关系,并促请会员国执行这些措施。必要时,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如会员国的三军示威、封锁或其他军事举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安理会要求各会员国依照商定的特别协定,提供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的军队、协助和便利。
此外,安理会还有一些职能,如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建议中止、开除会员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与大会平行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拟定军备管制方案等。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定,应以9个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但对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定,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这种要求在作出决定时必须“五大国一致”的原则,通常称为否决权或“雅尔塔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表决制度。
这种特殊的表决方式是在雅尔塔会议上达成协议的。在旧金山会议上,四个发起国的代表团又发表了一个《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共作了12点声明和解释。会议未对此采取任何正式行动,但长期以来,一直按其精神执行的。声明的主要内容是:安理会在履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时,其决定如果需要采取直接措施,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这主要包括(a)解决争端;(b)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c)断定对和平的威胁;(d)消除对和平的威胁;(e)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其决定如果不需要采取直接措施,常任理事国不能行使否决权。(这主要包括(a)通过或改变安理会的议事规则;(b)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c)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地点等;(d)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机构等。)
在表决某一问题是否属于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以投否决票,然后又在表决该案的实质性问题时第二次投否决票。也就是说,常任理事国既对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有否决权,也对决定某一事项是否为程序事项这一先决问题有否决权,这就是“双重否决”(double veto)。这样就大大放宽了否决权的范围。
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多年来已形成一种先例。常任理事国的弃权,并不对实质问题所作的决定产生否决效果。如果一常任理事国不支持某项决定,但又无意阻止该决定的通过,则可弃权。这种作法,对安理会极其尖锐的表决程序起一种缓冲作用。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虽然借鉴于国联行政院的经验教训,但却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形成的特殊国际关系为基础的,是二战结束前夕东西方既矛盾又合作的产物。在联合国前期,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操纵联合国,当时行使否决权的主要是前苏联。60年代以后,联合国成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美国成为行使否决权最多的国家。
否决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联合国宪章修改的中心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求修改或适当限制否决权,实现大小国家一律平等。许多国家认为,即使取消不了否决权,也可修改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主要建议是,把否决权限制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超过一定的范围,常任理事国不能行使否决权;减少常任理事国的必要的同意票;取消“双重否决”;缺席或弃权不等于否决;加强联合国大会的作用,给予大会执行权力。还有的国家建议,通过调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日本国,更是竭力主张扩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以便使自己能够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增长,日本加快了争取进入联合国安理会的步伐,并把在1995年联合国成立50周年之前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日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抓住一切机会,竞选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以为将来作为常任理事国参加安理会打下基础,积累经验。迄今日本已7次当选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成为全世界当选次数最多的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出钱资助海湾战争的多国部队,率先向柬埔寨提供用于战后恢复和安置难民的紧急援助,援助解体后的原苏联各国,积极参与朝鲜半岛的事务,与南北朝鲜都保持密切接触等等;为承担联合国的有关义务,日本在国内对其法律和政策进行了必要的修正,1992年6月9日和6月15日,日本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协助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法案”,这是日本争取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重大步骤。虽然日本在争取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上作了种种努力,但在通往安理会的道路上仍然困难重重。首先,要扩大安理会必须修改联合国宪章,而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有否决权。英国对修改宪章表示反对,美国也无意支持日本成为安理会增加的唯一常任理事国,这对日本将是极为不利的。其次第三世界国家要求修改联合国宪章的本意是取消或限制大国否决权,而绝不是增加更多拥有否决权的国家;再有,由于日本战后对战争一直未能作出诚恳的反省,所以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对日本仍相当警惕,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的努力很难得到亚洲国家的支持。
我们认为,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中所享有的否决权是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背道而驰的。联合国既然是以“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为原则,否决权应当加以限制或取消。实际上,否决权自设立以后,在几十年国际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如何,主要看这一武器掌握在谁的手里。它可能被用作阻挠安理会通过有利于制止侵略、保卫和平的建议,成为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工具;但它也可以被用作阻止某些大国通过侵略性的决议,成为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具。况且,修改宪章、限制或取消否决权还有很大障碍。因为,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8条的规定,修正案要由2/3以上会员国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批准才能生效。如果得不到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支持,即使会员国2/3多数通过或批准,宪章修正案也不能生效。由此看来,五个常任理事国在修改宪章、限制或取消否决权问题上也有否决权,只要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加以反对,宪章的修改就不能通过。这样,修改宪章,取消否决权,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都是不现实的。可能的办法则是:(1)适当地限制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规定在一些问题上,如接纳新会员国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上不使用否决权;(2)取消“双重否决”,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的分辨不以安理会投票决定,而是按照宪章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以所需要的多数票来决定程序事项;(3)加强联合国大会的作用,扩大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在由于某一大国在安理会上使用否决权,致使安理会未能作出决议时,这一事项移交大会,由大会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增加常任理事国不是解决否决权的根本办法。常任理事国的增加,意味着有否决权的国家更多了,从而更增加了安理会通过决议的困难。
我国坚决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正义要求,他们提出的限制或取消否决权,扩大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改变安理会的组成的各种建议,都值得认真考虑。
(三)秘书处
秘书处的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秘书处设秘书长,其职权是担任联合国组织的行政首长,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4个机构的会议中,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权,并执行这些机关所托付的其他职务,向联合国大会提交联合国工作的年度报告,委派联合国的职员。
秘书长和秘书处具体负责处理11项工作:
(1)在解决争端中进行斡旋和调解;
(2)管理维持和平的行动;
(3)同各国政府代表进行讨论;
(4)对世界经济趋势和问题进行调查;
(5)研究人权、自然资源等专门问题;
(6)组织国际会议;
(7)编纂统计;
(8)搜集安理会及其他机关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9)进行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10)口译发言和笔译文件;
(11)为世界各新闻机构提供服务。
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9国同意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推荐提名,多数票通过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已经有6位秘书长。
第一任秘书长是赖伊(Trygve Lie),挪威人,任期为1946年~1953年;
第二任秘书长是哈马舍尔德(Dag Hammarskjold),瑞典人,任期为1953年~1961年;
第三任秘书长是吴丹(U Thant),缅甸人,任期为1961年~1971年;
第四任秘书长是库尔特·瓦尔德海姆(Kurt Waldheim),奥地利人,任期为1972年~1981年;
第五任秘书长是佩雷斯·德奎利亚尔(Jauier Perez de Cuélar),秘鲁人,任期为1982年~1991年;
现任秘书长是布特罗斯·加利(Boutrous Ghali),埃及人,从1992年1月1日起担任秘书长。加利是联合国成立47年来,第一位来自非洲的秘书长。
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和高级专员由各国政府根据惯例分配办法向秘书长推荐后,由秘书长正式任命。
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应对联合国负责,必须以“国际官员”的地位为联合国整体而执行任务。每个工作人员都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
(四)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之一,理事会最初由18个理事国组成,现已扩大到54个。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3年,每年改选1/3。54个理事国的分配名额是:非洲14名,亚洲11名,拉美10名,东欧6名,西欧及其他国家13名。从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一直当选为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每一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的决议,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理事国的过半数赞成票获得通过。
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以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及社会工作的机关。按《联合国宪章》规定,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1)从事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联合国大会、各会员国和有关专门机构提出此种建议;
(2)为促进尊重和遵守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起见,得提出建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5)同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的各种专门机构订立协定,使其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通过各种磋商和协议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同各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各种有关事项等。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两届年会,其经常工作由所属5个区域委员会(亚太、西亚、非洲、拉美和欧洲)和6个职司委员会(统计、人口、社会发展、妇女地位、麻醉品、人权)以及其他辅助机构来进行。各种委员会分别研究和处理同他们有关的问题,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
(五)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构。
托管理事会没有固定的理事国名额,按联合国宪章规定由下列会员国组成:
(1)管理托管领土的联合国会员国;
(2)未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3)由大会选举任期3年的若干其他非管理国会员国。
在托管理事会中,管理国与非管理国的名额应平均分配。
托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联合国大会的权力下,协助大会行使联合国关于除战略地区以外的各托管领土的职能:
(1)负责就托管领土居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进展拟定调查表,管理当局依该表提出年度报告;
(2)审议管理当局的报告;
(3)同管理当局咨商审查居民请愿书;
(4)定期视察托管领土等。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共有11个。到1981年已基本结束托管,宣告独立。目前,托管理事会在联合国的地位,将是《联合国宪章》修改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的主要情况将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章中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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