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支持科研机制创新!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支持科研机制创新!

【摘要】: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创新主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本条第1款规定示范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机制体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注册为法人单位,是示范区为支持企业发展的创新行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法人是指以法人的形式组织起来的,由企业、高校、研究机

【原文】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体制机制。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创新主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释义】本条是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示范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机制体制。

本款中的新型产业研究机构,主要指在示范区重点发展、加快发展的五大产业领域进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服务的、由示范区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等。

为支持示范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规定:深化区校战略合作关系,推进示范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全面战略合作,探索多种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共建公共研发平台,联合促进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落地(第3条第3款)。相关的政策有:

《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规定:允许和鼓励在汉高校、科研院所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留岗创业(第1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东湖开发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对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运营经费支持或者一次性奖励(第3条)。

《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实施导则》(武新管〔2013〕92号)具体明确了对留岗创业、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支持程序和办事机构。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武新管〔2014〕190号)规定:对高校设立的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6条)。

截至2015年底,示范区有8家产业技术研究院。示范区的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服务”模式,成功孵化出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本条第2款中的产学研用合作,是指在示范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研究成果通过与企业的不同形式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投入使用的科技创新机制。产学研用合作的主要方式包括:(1)企业以委托研发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引进投资者成立企业;(3)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4)联合承担重大科技项目;(5)以产业技术联盟的形式进行标准创制、共性技术攻关;(6)国际化方面的产学研用合作。为推动产学研用合作,管委会颁布的相关政策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武新管〔2014〕190号)规定:高校应用科技类科研人员及青年教师开展科技创业或到示范区内企业进行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兼职活动,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将从事科技创业、兼职活动所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推荐、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示范区授予“光谷创业学者”荣誉称号(第5条)。对促成高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的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按照成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第6条)。

本条第3款所指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由示范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其类型主要包括:整合产学研用等创新资源,共同研究攻克共性技术、核心技术难题的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的形成,上下游企业共同开展集群创新,提升产业创新效率的产业联盟;在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联合制定国际国内标准的标准联盟;共创品牌、共同开发国际国内市场的品牌联盟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构建要坚持四条原则:一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二是体现国家战略目标;三是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四是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为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科技部颁布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提出,要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国家科技计划积极探索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联盟的发展;要依托联盟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国家制定科技计划指南提供依据;要支持有条件的联盟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中心的意见》(武发〔2012〕7号)规定,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与发展。对符合条件且运作规范成熟的创新联盟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对获批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创新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4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第7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科创〔2014〕19号)共7条,适用于由示范区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由区内企业牵头组织成立的市级以上(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联盟(第1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注册为法人单位,是示范区为支持企业发展的创新行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法人是指以法人的形式组织起来的,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其他组织机构合作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性组织。示范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法人单位,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以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体化运行(第2条)。具体的支持政策包括:支持联盟申报各级和各类重大项目,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利益联系紧密共同体,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建设技术平台,向联盟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行业交流、国际合作、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联盟成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联盟之间互动交流合作,参与产业技术路线图制定和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的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第4~7条)。

截至2015年,示范区共建立联盟41家,有24家注册为法人,其中,国家级联盟8家,分别为光纤接入(FTT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地理信息系统(GIS)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激光加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光纤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档重型机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高档数控系统及其应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空间信息智能服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中国存储器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示范区的产业联盟以提高产业链整体运作效能为目标,组织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抱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