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谴责我对小产权房的批评是“非法帽子漫天飞”,反对我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天下终将大乱的那些推论”。 那么,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正确的意见究竟是什么呢? 那么,今天这种建造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出售的住宅俗称小产权房,是如周教授所说,为还没有法律规定时就早已大量存在,还是在法律明确禁止后才开始出现的?......
2024-01-10
【案情简介】
付某辉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付某系二人之女。曹某英系付某辉之母。付某辉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6)京0112民初40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付某辉与张某离婚,付某由张某抚养。
2011年8月21日,由付某辉代付某(买受人)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出卖人)签订两份《购房协议》,购买了2302室和1504室2套房屋。2015年3月1日,由村委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将2302室和1504室登记在曹某英名下。本案各方均认可2302室和1504室系小产权房。
庭审中,付某向法庭举证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5年10月19日曹某英(卖方、甲方)与董某全(买方、乙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通州某某1504室、某某2302室的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1万元。待乙方全部交清购房款后,甲方将定金全部退还给乙方。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全额将购房款交付给甲方80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1504室、2302室房屋过户费20万元。当可以过户时,甲方应在一个月内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甲方以各种借口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按甲方违约处理,甲方将支付给乙方双倍房款作为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付某以曹某英无权处分,董某全并非本村村民,也并非善意取得为由,主张该份《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曹某英与董某全对该份《房屋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
董某全辩称上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因曹某英无法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涉案两套房屋均为小产权房,董某全(甲方、卖方)又于2017年6月26日与马洪顺(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通州区某某1504室、某某2302室房屋出卖给乙方。双方议定上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全额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违约,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应付给对方双倍房款作为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付某同时主张该份合同无效。董某全与马洪顺对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两套房屋的性质系小产权房,属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自住楼,本案涉及的纠纷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付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各方都认可涉案两套房屋的性质系小产权房,属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自住楼,在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出台前,法院不宜直接对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处理。本案各方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简要评析】
本案中的原告付某系未成年人,离婚后归其母亲张某抚养。在离婚后张某发现房屋已出售,任何一位母亲均会提出主张保护自己女儿的权益。法院以小产权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二审以不宜对买卖合同效力作出处理为由,裁定驳回上诉。好像看上去都对,但回味一下却又有许多问题。首先,曹某处分以付某名义购买的房屋,是否有权处分?其次,法院如何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后,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属性没有法律的规定,但小产权房的使用权属性却得到的各级法院的认可,其附着于小产权房上的价值除了使用价值,还跟地理位置的属性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小产权房的使用权属性是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不能一概将小产权房弃之不管。
【笔者建议】
因篇幅限制,笔者在编辑案情简介时,未将各方的答辩意见收入其中,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上司法文书网搜索。但能很明显地感觉到,购买房屋的各方,有串通之嫌,其得意的表情从答辩意见中的字里行间都能体会到。
本案第一次出售发生在2015年10月,第二次出售发生在2017年6月,出售的价格是二套房共计100万元。根据笔者上网查询并询问当地朋友,2015年,高楼金附近的小产权房在每平方米1.2万元左右,这两套房面积应该在110平方米以上,正常的市场价应该在130万元以上。2017年,房价大幅上涨,特别是高楼金地区地铁已快修通,房价上涨迅速,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董某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这反常的现象,不得不让人觉得有恶意串通之嫌。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策略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是该案的情形要与证据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因不是宅基地房屋,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认为,在接受该案委托时,本案有几个问题是需要确认的,一是付某的父亲付某1在签订合同时,该房屋的购买政策如何?即购买这二套房,是用的付某、付某1、张某的拆迁安置指标呢还是村民福利性质?二是以付某的名义购买,出资的部分由谁来支付?三是为何以付某1母亲曹某的名义确权?
在得到这些问题的相关答案后,才可以采取相应的诉讼策略,进而维护付某的相关的权益。但本案的代理人显然没有搞清楚这三个问题。因此该案一败再败,当事人的利益未得到保护。
他谴责我对小产权房的批评是“非法帽子漫天飞”,反对我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天下终将大乱的那些推论”。 那么,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正确的意见究竟是什么呢? 那么,今天这种建造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出售的住宅俗称小产权房,是如周教授所说,为还没有法律规定时就早已大量存在,还是在法律明确禁止后才开始出现的?......
2024-01-10
二、小产权房的问题根源在哪里 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三、小产权房为什么不应合法化 小产权房是否应合法化与二元土地制度无关,而是与背后土地涨价的‘归公’或‘归农’有关。笔者以为,无论学术清理,还是现实争论上,小产权房都不应合法化,理论论证上的含糊其辞,现实说明上的道德化叙事,不是专家学者的应有态度。......
2024-01-10
而深圳市及国土资源部就立刻表态说,深圳市所处理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而不是小产权房,而小产权房是绝不可能转正的。至于政府对于农民行使所有权的活动,只能是在交易过程之外,行使公共管理权,维持正常交易秩序。正因为此,政府无权拆除小产权房。......
2024-01-10
国土部日前表示,将全面清理小产权房,并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四点要求,先行在京沪两个房价高企、用地紧张的大城市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试点。但从以上分析来看,需要指出的是,清理小产权房不能重复过去“猫捉老鼠”的游戏,而应体现多赢原则,分层次、视情况谨慎推进,不搞“一刀切”,尽可能做到让出让者、购房者、基层政府和农民皆大欢喜。因而,在对小产权房进行清理时,需要考虑这一因素。......
2024-01-10
一群依靠小产权房谋利的中介机构,也在附近扎根。 小产权房成交的突然暴涨,在李三元看来,是因为敏感的买房人已经注意到小产权房“转正”的利好消息。 也因此,国家一直明令禁止小产权房交易。另一小产权房社区金湖雅苑,也计划在周末每平方米上涨500元。 从2007年开始,中央多次启动小产权房清理整顿。2010年,北京对小产权房“水岸江南”强制拆除,被称为国土资源部“一案一处理”新政“第一大案”。......
2024-01-10
2009年9月,国土部下发通知,再次叫停小产权房。对于合格和基本的小产权房,应在对开发单位进行处罚、责令补交相关费用、将该土地征收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确认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并颁发产权证书。小产权房清理中,对于合格和基本合格者办证时,购房人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差价。......
2024-01-10
小产权房出现已经不是一年两年了,从市场销售情况来看,供销两旺,买的卖的关系和睦,没有大的纠纷,政府却主动插手,说要维护消费者和农民的利益。究其真正原因,恐怕是政府害怕这种二元土地市场的畸形发展今后难以控制,才匆忙叫停的。可以说,小产权房的热销实际上暴露出了我国土地制度的滞后性。......
2024-01-10
但合法的农地农房当然可以也应当入市,周其仁教授的这个观点我是赞同的。农地农房入市如何避开陷阱,走上正确的路径,也是需要认真研究设计的。 因此,农地入市只能是入农业土地的市。 2、农房宅地入市的条件 其实,迄今法律真正禁止的是农民住房下面的那块宅基地的自由交易即入市。......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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