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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创新示范区行政审批权解析

【摘要】:管委会作为示范区行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力。对于行政审批权的明确内容,在《条例》实施后,省、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根据其职责,通过调研论证,及时公布由管委会行使审批权的权力清单和省、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形式。

【原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示范区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核。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

【释义】本条是对示范区行政审批权实施的规定。

本条第1款所指的“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是示范区行政审批改革的目标任务。管委会的行政审批是指管委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许可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是指示范区内的各类主体申请管委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只需在管委会提交申请和领取审批结果,需要报经省、市行政机关审批的,由管委会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手续,并将审批结果送达给各类主体,各类主体无须自行到示范区之外的行政机关办理审批,简称“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

为落实《条例》,最大程度优化、完善审批程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光谷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于2015年8月正式对外办公。中心占地约2万平方米,一层、二层为公民、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场所,设有窗口200多个,三层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中心既是管委会政务服务局集中办公地点,也是武汉市直部门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后成立的审批科的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场所,是《条例》规定的“办事不出园区”的载体和“一栋楼办公,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对外”的具体体现。此外,管委会还清理、规范在中心的中介服务,通过制定《东湖高新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条件、程序、执业行为规范及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中介服务环节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管委会结合示范区人员精简的实际,制定审批流程全程专管员服务方案,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一支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专管员服务队伍,为企业设立和项目审批提供无偿帮办的“专业化”服务。管委会推动“互联网+政务”的工作模式,推出“智慧光谷·政务云平台”网上服务系统,提供微信客户端的政务服务体验,将86项行政审批事项在系统中配置为349项子项,通过引入“政务淘宝”模式,让各类主体在服务终端上进行业务咨询、预约、自助式申报、进度查询、投诉、服务评价。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尖上的政务服务、手机上的市民之家”,让各类主体办事“不找一个人、不花一分钱、不跑一个部门”,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

本条第2款所指“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管委会作为示范区行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力。对于行政审批权的明确内容,在《条例》实施后,省、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根据其职责,通过调研论证,及时公布由管委会行使审批权的权力清单和省、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形式。

本条第3款所指的委托管委会审核是将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示范区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管委会先行审核,目的在于权力下放,为示范区先行先试提供程序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