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十条管委会行政权行使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十条管委会行政权行使

【摘要】:2015年2月《条例》颁布后,管委会两次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网上发布2015年行政权力清单。管委会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和《条例》的授权,实施示范区内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后,管委会继续探索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新机制。

【原文】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释义】本条是对管委会的行政权行使方式,深化行政管理与服务改革的规定。

本条所指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是指管委会依据2015年3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的规定,将管委会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明确管委会的职责权限,推进依法行政

2015年2月《条例》颁布后,管委会两次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网上发布2015年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次公布的清单为“三张清单”,即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行政收费清单。权力清单对每一项行政权限均以表格的形式进行详细说明,表格内容包括实施机构、办理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承办岗位、投诉电话等类目。第二次公布的权力清单保留了8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了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34项,调整的部分转为行政确认、备案等其他形式。权力清单是的制定一个动态过程,今后还将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而调整。

本条所指行政许可权,是指管委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本条所指行政处罚权,是指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权力。管委会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和《条例》的授权,实施示范区内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本条所指的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管委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条所指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管委会或者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条所指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是依法将原属于管委会但具体由管委会内设不同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集中由一个职能部门行使。2015年3月《条例》实施后,管委会成立政务服务局,将9个职能部门原承担的86项行政审批事项的26枚印章整体划转至政务服务局,纳入服务事项,实现了“一枚印章管审批”的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同时,武汉市直派出机构也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成立审批科,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条例》实施后,管委会继续探索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新机制。

本条所指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具体表现为管委会通过印发“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园区服务企业清单”、“街道服务百姓清单”的通知,建立健全“园区服务企业、街道服务百姓、机关服务基层”的管理体制。“三个清单”规范各项行政职权行使的依据、主体、流程和责任,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构建界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统一、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管委会实施“园区服务企业、街道服务百姓、机关服务基层”的“三条线”管理架构和体系,将服务中心下移,在光谷生物城、光谷电子信息产业园等园区设立服务窗口6个。高新区在其现有的政务和信息中心基础上,设立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区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三个清单”和“三条线管理”是实施《条例》所指的合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实践形式,目的在于推动管委会管理服务扁平化,实现权力下放、服务下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