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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管理及转移支付

【摘要】:示范区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本条规定示范区享有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加大了管委会的财政自主权。条款中对示范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属于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即省、市财政对示范区的财政资金的转移,其资金主要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原文】示范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示范区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省、市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示范区的财政管理权限和对示范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的规定。

本条第1款所指的示范区财政管理,是管委会为了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对所需要的物质资源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的总称,简言之,即管委会对财政收支所进行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本条规定示范区享有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加大了管委会的财政自主权。同时,《条例》明确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管委会财政收支应纳入武汉市市级预算,在业务上受武汉市财政局指导,与市财政一样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这一规定,体现了省、市人民政府最大限度地将财政管理权限下放至管委会。

本条第2款所指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条款中对示范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属于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即省、市财政对示范区的财政资金的转移,其资金主要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在适用程序上应注意:第一,示范区上交省、市财政的收入转移支付给示范区的比例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省、市人民政府对示范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用途,限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内涵和外延,依据《条例》的规定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