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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投资者作为众筹产业的资金提供者,是整个众筹项目得以运转的主要动力。众筹项目实际上就是一个一方出钱、一方出力、中间方进行衔接的过程。投资者作为出钱的一方相较于项目发起者和众筹平台而言,面临的风险是最大的。
不管是在传统的金融投资中,还是在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中,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首先面对的风险就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这种风险在众筹项目的投资中更加明显。对于许多的投资者而言,投资项目、投资人的具体真实的信息他们并不了解。在最初接触投资项目时,他们接受到的信息可能仅仅是一些表面信息。对于筹资者的信用、项目的风险、经营状况、主体模式都不了解。
而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它对于整个市场环境的承受能力、自身的经营能力,在大环境中似乎都是一个未知数。投资者不了解,众筹平台也没有具体详细的分析说明,这一方面的信息就一直处在空白状态。
众筹项目的投资者多是互联网用户,这些用户对于投资理财也许并没有足够的经验,仅仅凭借自身的喜欢就选择项目进行投资。但是相关信息的不完善,使得他们对于众筹风险始终无法正确甄别,这就造成了一系列风险的产生和扩大。
目前国内市场的众筹形式主要包括产品众筹、股权众筹、捐赠式众筹等,在这几种模式之中,风险各不相同。
捐赠式众筹是一种投资者不求回报的众筹模式,多是一些公益性的众筹项目。投资者为了一些慈善事业进行投资,是不求回报的。无回报的投资也就不存在具体的资金上的风险。
产品众筹的风险主要有:
众筹项目筹资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进行投资的用户所投入的资金按照约定会直接退回到他们的账户中。但是,由于诚信体制的不完善,很容易在出现项目筹资失败,没有达到原定的金额的情况下,筹资人没有将投资者的资金返回,反而占为己有,卷款潜逃。这样的情况,投资人会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众筹项目成功了,但是项目发起人在之前承诺给投资者的产品回报却不能及时兑现给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退款来表示不满。
最后一种情况是,所承诺的产品回报顺利到达投资者手中,但是,对于这一产品投资者并不满意,或是与自己的预期有所差别。
这几种情况是产品众筹带给消费者的风险,相对来讲,这几种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较小。投资者如果进行维权也相对简单。与之相比,股权众筹所带来的风险指数就提高了很多,投资者的维权风险也大大增加。
第一:股东身份不具合法性,维权无名分。
股权众筹给与投资者的回报是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说众筹投资者实际上是以股东的身份进行公司项目的投资的。股权众筹项目的发起者在筹资时总是给投资者造成“你是公司股东”的错觉,但是实际上,这些投资者仅仅是公司的委托持股人,他们的名字不会出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列中。
虽然法律对于委托持股是承认的,但是想要真正成为公司的实名股东就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的委托关系。让投资者无奈的是,这种委托关系的证明并没有具体的书面文件,而是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
一旦投资者和众筹项目之间出现纠纷,投资者想要维权,不具法律效应的股东名分就成为了最大的障碍。没有具体的书面证明,众筹公司也不承认,在法律面前,投资者百口莫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难上加难。
第二:投资者不具有参与决策权。
股权众筹的筹资者虽然是众筹公司的持股股东,但是由于众筹筹资面向的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人群,因此,这一部分的众筹股东是无法参与项目的经营和运转的。对于最基本的股东会也无法参加,更不具有具体的决策权。
这就造成了,一旦出现利益上的损害,投资者根本就没有实权进行自我利益的维护,股东的身份也仅仅是一个摆设。
第三:谁来决定分红?
股权众筹在众筹模式中是与经济利益挂钩最明显的投资方式,许多的投资者选择股权众筹很大原因是看重了项目成功之后丰厚的分红。但是,众筹公司的分红谁来决定?股东会。
股东会决定着众筹公司最终的分红,所有的利润分配方案都必须经由股东会审核通过,才能够具体实施。但是对于众筹投资者而言,他们本省就不是众筹公司股东会的成员,不参与股东会,不具有决策权,对于分红到底怎么分更没有说话权。
第四:入股方式“家常化”。
许多的股权众筹项目,在最初发起筹资项目时,往往先从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那里拉赞助,这种关系就造成了在之后操作过程的不规范化。没有考察公司项目、没有具体的合同文件,仅仅依靠朋友的关系就进行项目投资。
这种形式的投资,实际上法律是不承认其股东身份的,从某种层面上说,这种投资更像是一种借贷的方式。在利润分配时,如果众筹公司没有进行合理的分配,投资者也很难依靠法律来维权。
投资者在投资众筹项目时,往往最先关注的是项目最终的回报,但是却忽略了可能存在的维权风险。许多的众筹公司经常会利用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来混淆视听,吸引投资,一旦筹资成功,就会利用这些条款上的漏洞侵害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投资者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律体制的完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自身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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