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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与IP衍生产品对出版业的影响

【摘要】:在整个IP衍生品链条中,电影作品起到放大器的作用,融合多种表现形式,扩大IP衍生品开发可能性。因此电影IP衍生品的开发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将原本属于特殊群体消费的文化内容,变为大众娱乐消费对象。电影表现元素多样化娱乐密度高电影IP衍生品具有易开发性。一部电影IP当中包含无数小IP,例如明星演员的加盟就是明星IP,而演员与电影中的角色形象结合从而形成新的形象IP、电影中植入的某些产品就是品牌IP。

IP资源按呈现形式可划分为文学IP、影视IP、游戏IP、音乐IP甚至知识IP,不同IP内容有不同的传播路径及开发模式。现阶段围绕文学IP进行开发研究的实践及案例较多,而本文之所以以电影为IP衍生品开发的研究对象,主要原因如下:

(1)电影是延长IP衍生品链条的核心动力

现阶段,文学IP尤其是网络文学IP是整个IP衍生品开发链条的源头,是电影、电视剧、游戏、动漫等作品创作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真正推动内容传播,进一步开发IP价值,延长IP衍生品链条的核心动力则是影视IP,尤其是电影IP作品。在整个IP衍生品链条中,电影作品起到放大器的作用,融合多种表现形式,扩大IP衍生品开发可能性。对于文学IP衍生品的开发多是间接开发,而电影IP对衍生品的开发则是直接开发。

(2)电影是主流文化呈现形式

相较于文学、动漫、游戏等内容呈现形式,受传者对影视作品的解码门槛较低,不需要长时间的学习过程,因此电影向来都是面向社会全体,展示社会主流文化的平台。其传播半径较大,属于大众群体消费作品,受关注度也较高。电影作品面向的受众范围具有广泛性、多样化的特点。而IP衍生品的开发本身就是跨媒介、跨产业开发,是融合不同媒介形态、产品形态的过程。因此电影IP衍生品的开发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将原本属于特殊群体消费的文化内容,变为大众娱乐消费对象。同时将某一文化内容以符合不同媒介群体喜闻乐见的媒介形态、产品形态传播开来。

(3)电影表现元素多样化娱乐密度高

电影IP衍生品具有易开发性。相较于文学IP,影视作品IP更易产生衍生价值,这取决于二者不同的媒介表现方式,即文本与视频的区别。麦克卢汉曾将媒介分为冷媒介与热媒介,“热媒介”是指传递的信息比较清晰明确,接受者不需要动员更多的感官和联想活动就能够理解,它本身是“热”的,人们在进行信息处理之际不必进行“热身运动”。而“冷媒介”是相对于“热媒介”而言的,指它传达的信息量少而模糊,在理解时需要动员多种感官的配合和丰富的想象力。虽然麦克卢汉对这两种分类没有一贯的标准且存在逻辑上的矛盾[4],但却为我们理解不同媒介作用于人,所引发心理和行为的不同反应提供了启示。相对于文学IP,电影IP就是“热媒介”,电影作品当中融合了丰富的媒介表现方式,文本台词、肢体动作、语言、音乐、动画等,这种综合性表现方式相对于单一文本的表现方式不但为观众呈现了更为清晰明确的信息,而且对于IP衍生品具有丰富的开发元素。

不论是文学作品、游戏甚至是音乐IP在改编为电影后,电影对原始IP进行合理化演绎,在创作、拍摄过程中会不断融入、叠加新的IP价值,产生了价值叠加。因此电影IP可以看作是无数IP元素的叠加。一部电影IP当中包含无数小IP,例如明星演员的加盟就是明星IP,而演员与电影中的角色形象结合从而形成新的形象IP、电影中植入的某些产品就是品牌IP。这些都赋予了电影IP更多可开发价值,延展了电影IP衍生品开发的可能性。例如,衍生自电影的游戏作品,当中的形象会直接采用电影中的角色形象;电影周边模型会尽量复刻某个演员的面部形象;某个品牌植入电影后会推出该电影特别版商品,这些都是电影IP不同于其他类型资源IP的独有开发模式,也是不同IP价值叠加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