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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塔斯曼集团产权结构研究

【摘要】:图3.1 贝塔斯曼集团产权结构示意图所谓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公司形式,是一种介于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公司。贝塔斯曼集团属于没有上市的股份公司,完全由财团和家族进行控制。为保证集团企业文化以及公司股权集中性,贝塔斯曼管理公司对集团年度全体大会的所有投票权进行管理。贝塔斯曼集团的产权结构,使其兼容了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双重结构。

贝塔斯曼集团是一家由私人控股的股份两合公司。贝塔斯曼股份两合公司中80.9%的资本股由三大基金会(包括贝塔斯曼基金会、莱茵哈德•摩恩基金会和BVG基金会)间接持有,另外的19.1%则由贝塔斯曼创立者摩恩家族间接持有。另外,集团专门成立贝塔斯曼管理公司(BVG),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所有投票权,确保股东利益得到保障。贝塔斯曼集团产权结构如图3.1所示。

图3.1 贝塔斯曼集团产权结构示意图

所谓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公司形式,是一种介于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一般情况下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责任。两合公司制度是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特殊公司制度,起源可追溯到15世纪的欧洲。贝塔斯曼集团按照德国《股份法》和德国《商法典》建立股份两合公司。其中《商法典》第161条至177条对两合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股份法》第278条至290条规定了股份制两合公司。

贝塔斯曼集团属于没有上市的股份公司,完全由财团和家族进行控制。这主要是其经营结构和所处市场结构决定的。长久以来,图书出版一直是其主营业务,不完全依赖于印刷服务和广播电视业务,所以资金流较为充足,不急于通过上市来募集资金。集团所有者包括以下几部分。

(1)摩恩家族。摩恩家族创立了贝塔斯曼集团,并且主动将这个家族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从1835年贝塔斯曼第一代领导人建立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图书印刷公司到今天,贝塔斯曼经历了摩恩家族五代人领导,贝塔斯曼也逐步走向成功。1993年,莱茵哈德•摩恩看到传统家族式企业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发展趋势,于是成立贝塔斯曼基金会,并将大部分股份转移进去,以此实现了对集团的改组。现在,摩恩家族依旧持有集团股份的19.1%。

(2)贝塔斯曼基金会。1977年,莱茵成立基金会,转移公司80.1%的股份完成企业改制。他将贝塔斯曼基金会定义为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莱茵认为企业不应该仅仅为资本回报率操心,更应该把回报社会和公共福利放在首位。也正是以此为由,贝塔斯曼始终未进入证券交易市场,因为证券市场逐利的特质显然与这种企业理念相悖。当然,不上市募股的另一个原因是可以避免股权分散化使企业的决策权力散失,也就是摩恩家族对企业控制力的减弱。基金会在成立的三十年时间里,涉足经济、传媒、医药等不同领域,确实践行了莱茵哈德当年“以促进教育文化和社会政治事业发展”的初衷。

(3)贝塔斯曼管理公司(BVG)。管理公司是贝塔斯曼股权架构的重要一环,它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对摩恩家族和基金会所持股份进行管理。因为贝塔斯曼基金会持有集团大部分股权,且不具有盈利性质。为保证集团企业文化以及公司股权集中性,贝塔斯曼管理公司对集团年度全体大会的所有投票权进行管理。实际上,保持摩恩家族能够在股份不占优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对集团决策影响的连续性也是设置BVG的重要作用。

贝塔斯曼集团的产权结构,使其兼容了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双重结构。一方面能够使人才与资金在最大限度上获得结合,有利于取得更好的经营效果,同时由于股东出资不能够随意转让,公司信用程度较好。另一方面股权集中度较高,无限责任股东也更容易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控。由于同时具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双重特点,贝塔斯曼集团既可以使用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又能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信用基础。这样的集团形式也具有了以下特点:一是能够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二是股东的责任分工明确;三是筹集资本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