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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的内容及重要性

【摘要】:社会化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社会中,道德社会化的方法和内容有所差别。政治社会化是使自然人变成政治人的过程,其目的是将个体培养和训练成为遵守政府规定、服从国家法律、行使正当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促进政治稳定的合格公民。任何一个社会或政府都非常关注其成员政治社会化的程度,这关系到该社会或政府的稳定、巩固与发展。

社会化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体要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就需要通过社会化获得各种相应的技能,这些基本能力是人类随着自身的发展过程而不断习得的。

社会化包括几个重要方面,主要有道德社会化、政治社会化、法律社会化和性别角色社会化等。

(一)道德社会化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将特定社会所肯定的道德规范逐渐内化的过程就是道德社会化(moral socialization)。不同社会中,道德社会化的方法和内容有所差别。

西方社会心理学中有关道德社会化的理论研究很多,其中最广为人所接受的是由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ean Piaget)提出并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科尔伯格(L.Kohlberg)进一步发展的认知发展理论。这种理论将儿童的认识和判断看作道德发展的核心问题,认为儿童的道德社会化是整个认知发展的部分。

(二)政治社会化

政治社会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是个体逐步接受与获取为现有政治制度所肯定和实行的政治行为取向与行为模式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个体的政治态度和政治信念形成的过程。政治社会化是使自然人变成政治人的过程,其目的是将个体培养和训练成为遵守政府规定、服从国家法律、行使正当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促进政治稳定的合格公民。政治社会化是一个社会中的年轻人学习该社会中的主流规范行为模式的过程。政治社会化促进了一个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和活力,在任何一个现存的政治系统中都发挥着一定作用。

政治社会化是一般社会化的核心。任何一个社会或政府都非常关注其成员政治社会化的程度,这关系到该社会或政府的稳定、巩固与发展。因此,社会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均对此十分关注,其中社会心理学家比较注重人的政治意识形成的心理过程、人的发展与政治行为之间的重要联系等。

儿童青少年的政治社会化实际上就是形成对政治的理解和态度,即形成“政治心理”的过程。在一开始,儿童一般通过比较简单的对象,以拟人化的方式来了解政治体系:一类是与自己有接触的人物,比如警察;另一类是遥远的政府概念的某些象征性人物,比如总统。这些人物就代表儿童心目中的“政府”。而随着儿童的进一步发展,他们开始逐渐认识到政府并不是个人,并理解政府机构的存在和意义,这就是对政治体系认识的扩大。

国家意识或爱国情操的培养也是公民的政治态度与政治意识发展的重要部分。心理学家赫斯(R.D.Hess)与托尼(J.V.Torney)曾对1.2万名美国小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儿童的国家意识按照三个连续阶段逐渐发展。早期儿童以国旗、国歌或国家领袖为具体的国家象征。升国旗、唱国歌与悬挂领袖肖像是培养儿童国家意识的途径。中期儿童以有关国家、政治群体的抽象观念作为爱国的根据。通过他们自己或家庭所享有的公民权利、履行的社会责任、参加的各种社会活动来培养儿童的国家意识。随着年龄增长,儿童逐渐知道世界由许多国家所组成,他们所在的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员。 其爱国观念扩展到自己所在国家在国际上所承担的职责上,不再局限于自己所在的国家了。

当然,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并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个体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会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整合社会的各种政治观点,接受社会的政治改造,同时反作用于社会政治,这也是政治社会化的实质所在。

(三)法律社会化

法律社会化(legal socialization)是关于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准则规范的内化及法律遵从行为等方面的社会化过程。

关于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最初是在政治社会化和道德社会化的研究领域里进行的。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才逐渐从这两个领域里分化出来。对法律社会化研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首推美国心理学家塔普(J.Tapp),他最先提出了“法律社会化”。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他提出一组关于规则本质的开放式问题,对儿童青少年的法律推力发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得出了法律社会化发展的三阶段结论。

(1)前习俗(pre-conventional)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服从,其特征为:法律防止具体的身体伤害并被视作限制行动的要求;遵从避免惩罚的原则,权力被看作最终的指针,法律被视为一成不变的。

(2)习俗(conventional)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维持规则,其特征为:法律惩罚坏人,保护弱者,维持社会秩序;规则被视为促进社会秩序的整体系统,是行动的指南;与法律制定者所想相吻合的就是好的行为,法律只是在极端情况下才会被打破。

(3)后习俗(post conventional)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制造规则,其特征为:人们被看作是自我调节和管理的,法律不同于道德原则,法律的功能是达到社会福利的理性目的,服从基于理性决定,并达到功利目的,行动由正义感引导,法律可以因为使用目的或公正程度而被改变。

近年来有关法律社会化的研究主要关注儿童青少年发展中的差异对其后法律行为的影响。研究者用法律社会化的发展来解释儿童违反法律的频率和原因,以及儿童和执法者的互动方式。有些研究者则认为,法律社会化属于儿童青少年整体发展的一个特殊维度,可促进儿童青少年学习对法律的顺从以及与执法者的合作。中国学者李伟民应用自编的关于法律的态度量表及关于法律的两难问卷,考察了自小学到大学的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法律观念的发展,得出了和塔普类似的发展模型。

(四)性别角色社会化

社会角色是指社会群体对处于某一特定地位的个人所规定的一套行为模式。众所周知,男女两性的差异不仅表现为不同的生理特征,而且还表现为不同的社会特征。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中,人们对不同性别的人有着不同的角色期待,而个人学习自己所属文化所规定的性别角色的过程即为性别角色的社会化(gender socialization)。

文化人类学家一般是用功能主义的观点来解释性别角色社会化的。他们认为,性别角色的社会化是保持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所不可缺少的。心理学家们提出以“能动性”和“合群性”来解释性别角色社会化,认为“能动性”和“合群性”这两种基本形式能代表所有的生存形态。“能动性”将有机体描述为在自我保护、自作主张和自我扩张中表现自己的个体。“合群性”则指在与更大的集团关系中,在与别人的合作所产生的感情中表现自己的单个有机体。“合群性”是女性的特征,“能动性”则成了男性的特征。性别角色的分化就是迫使男孩子培养能动性品质,鼓励女孩子培养合群性品质。当然,这种角色分化不是水火不容的,一个全面发展、成熟的个体将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品质(见图2-1)。

图2-1 女孩子模仿妈妈化妆

说明:大多数小女孩会偶尔尝试化妆,女孩子在分清了什么是女人做的事,而什么是男人做的事之后就会穿上妈妈的衣服,戴上妈妈的首饰,偷用妈妈的化妆品化妆,我们很难想象男孩子会模仿这种行为。

行为主义为基础的性别定型说(sex typing theory)和以发生认识论为基础的自我归类说(self categorizational theory)则认为,对男女两性的差异对待以及个体本身对符合自己的性别角色模式的归类认同是性别角色社会化的关键所在。有趣的是,一项综合资料显示,尝试以无性别化的方式养育子女并没有降低他们在行为与态度方面的性别类型特征。为此,哈里斯(J.Harris)提出的群体社会化(group socialization)理论认为,自我归类成为两个二分群体,使得男女两性在生物学上的差异进一步扩大,男孩与女孩发展了对比的群体基本框架与对比的同辈文化,性别分隔群体在性别角色社会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