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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控法及相关概念简介

【摘要】:市场规制法主要是约束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生产和销售行为规范等;宏观调控法主要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和货币调控行为。市场规制法主要运用限制性、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

1.市场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作为经济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与市场调控法既相联系又相区别。

(1) 二者规范约束的对象不同。市场规制法主要是约束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生产和销售行为规范等;宏观调控法主要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和货币调控行为。

(2) 二者规范的目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市场规制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创造自由、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经济奠定微观基础。市场调控法的任务主要是约束政府及其宏观调控行为,保障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营造一个平衡、协调、健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实现经济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3) 二者调整的手段不同。市场规制法主要运用限制性、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宏观调控法主要是通过职权性和程序性规范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进行约束。

(4) 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市场规制法的主要通过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以及公益诉讼方式实施,受害者也可以通过提起民事私益诉讼,如消费者提起的消费维权诉讼和企业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诉讼,辅助市场规制法的实施。宏观调控法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实施机制,当前主要是以审计部门等政府内部机构监督为主的实施方式,司法实施比较滞后。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 《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政府调控法实施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开端。

2.市场调控法与政府调控政策

政府调控法与政府调控政策存在根本区别。政府调控政策是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的财政、货币和产业措施的总称,是调控行为的表现形式。政府调控法则是为了保障政府调控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调控目标规范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政府调控政策属于政府调控法规范的对象之一,宏观调控法是为了防止政府调控政策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通过建立相应的预防和补救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导致人们将混淆了政府调控法和政府调控政策的功能,将政府调控政策与政府调控法混同,甚至错误地认为,宏观调控政策是实施宏观调控法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