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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原则 | 重要准则、行为规范

【摘要】:自然资源法的原则是国家制定和实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准则,也是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行为规范,它贯穿于自然资源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因此,自然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原则,以打破行政界限,统筹安排,协同开发利用,统一监管。

自然资源法的原则是国家制定和实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准则,也是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行为规范,它贯穿于自然资源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

1.重要资源国有原则。根据我国 《宪法》 和有关自然资源法的规定,矿藏、水流和城市的土地等重要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等重要自然资源,除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这些自然资源是国家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生产资源,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

2.维护生态平衡原则。自然资源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构成平衡、协调的生态系统,一个子系统发生危机,必然殃及其他系统乃至整个系统。因此,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去衡量,促进自然资源系统的良性循环。立法机关在制定自然资源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以维护生态平衡、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制定规制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行为的规则,同时,监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监管,防止企业在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破坏生态平衡。

3.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原则是指既利用其主要物质组成部分,又利用其他有益物质部分,避免造成资源流失、经济损失及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它是生态平衡的重要体现,是合理开发资源的基本途径。

4.统一规划原则。这是由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和现代化生产的客观要求决定的。各种自然资源物质结构的多元素、多成分性及物质能量的多功能性,使得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众多的国民经济部门和行业。如果不进行统一规划,经营者就会为了其个体利益最大化,在开发和使用某一种资源过程中,不惜破坏和浪费其他自然资源。例如,煤炭开采企业为了提高开采效率,通常会破坏地下水资源系统。此外,自然资源的分布具有地域性特征,与所处地区的自然、经济和居民利益相关联。因此,自然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原则,以打破行政界限,统筹安排,协同开发利用,统一监管。

5.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规范的过程中,正确处理资源消耗和再生能力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节约和积极保护,又要寻找利用寻找和开发新的资源,开展资源能源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以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