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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的区别与联系

【摘要】: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类目标不同,又相互联系和相互交叉的法律制度。水、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既是自然资源法中的客体要素,也是环境法中的要素。自然资源侧重于表示具有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用的静态物质和能量,环境则是静态和动态的结合。自然资源法主要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环境法通过对经济活动的限制和控制,保护环境要素。

(一) 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可被人类利用的物质要素或能量,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海洋和海岸等资源。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自然资源具有有用性。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无论是农业经济还是工业经济,都是利用自然资源生产人们所需的产品。自然资源首先都具有经济上的有用性,其次是生态上的有用性。经济与环境的双重有用性要求我们在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追求经济效益过程中,注重对自然资源环境功能的影响,防止对自然资源价值的片面的、不合理的估算和开发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二,自然资源具有关联性。各种自然资源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任何一种资源的变化,都会影响其他资源的变化,影响整个生态系统。这一特征提醒人们,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统筹考虑,综合开发,不能仅仅考虑一种自然资源,忽视整个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

第三,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自然资源中有的资源可以再生,有的不可再生,但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往往超过了自然资源的数量和再生速度,从而造成自然资源的稀缺。为此,经济活动应当注重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开源节流,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 自然资源法的含义和体系

自然资源法是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总称。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类目标不同,又相互联系和相互交叉的法律制度。水、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既是自然资源法中的客体要素,也是环境法中的要素。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环境,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的构成和物质体现,二者具有同一性和不可分性。自然资源侧重于表示具有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用的静态物质和能量,环境则是静态和动态的结合。自然资源法主要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环境法通过对经济活动的限制和控制,保护环境要素。保护自然资源必然同时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也是保护自然资源。但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都源于人类的经济活动,因此,无论是保护自然资源还是保护环境,都必须通过规制经济活动才能实现。

自然资源法是由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一个体系,分别对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水、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等行为进行规制,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