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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经营者不当价格行为

【摘要】:②检举、控告权,即经营者对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二) 经营者的不当价格行为根据我国 《价格法》 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或限制经营者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1.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的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受到法律禁止: 价格串通,即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 在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定价依据。明确指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一)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①自主定价权,即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特定产品除外)。②检举、控告权,即经营者对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③建议权,即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或意见。

经营者享有价格权利的同时,须承担下列价格义务:①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③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④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标示的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 经营者的不当价格行为

根据我国 《价格法》 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或限制经营者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受到法律禁止:

(1) 价格串通,即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低价倾销,即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哄抬价格与牟取暴利,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4) 价格欺诈,即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 价格歧视,即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同的价格。

(6) 变相抬价或压价,即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2.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10年国务院修订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该规定,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外的价格违法行为: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如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等等。②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如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等等。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如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等等。④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