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二战后东南亚华人海外移民:华人与华侨概念变化

二战后东南亚华人海外移民:华人与华侨概念变化

【摘要】:“华人”概念的普遍使用,与“华侨”这一概念内涵的变化相关。19世纪末期以后,对东南亚中国移民及其后裔的称谓逐渐集中于“华侨”这一概念,[21]也即海外中国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5年,中国政府基本上沿用民国时期对华侨法律身份的认定。195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在万隆亚非会议上就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提出新中国准备就双重国籍问题与海外华人居住国进行协商解决。

关于华人的概念,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庄国土教授在《“华侨”一词名称考》和东南亚与华侨华人研究系列丛书《二战以后东南亚华族社会地位的变化》中进行了系统的溯源和阐述。本书对华人概念的阐述主要参阅庄国土教授的论断。

“华人”概念的普遍使用,与“华侨”这一概念内涵的变化相关。19世纪末以前,中国官方和民间对中国海外移民及其后裔没有统一称谓,诸如“唐人”、“汉人”、“内地人”、“华民”、“华商”等,都被用来称谓这个群体。19世纪末期以后,对东南亚中国移民及其后裔的称谓逐渐集中于“华侨”这一概念,[21]也即海外中国人。1909年,清朝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以血统主义为原则,规定父母一方是中国人,其子女即为中国人;也即只要是有中华种族血缘之人,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籍民。1929年,中华民国颁布《国籍法》,基本上沿用《大清国籍条例》的国籍认定原则:凡具有中华民族血统者,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因此,“华侨”即中国的海外籍民,无论其是否拥有外国国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5年,中国政府基本上沿用民国时期对华侨法律身份的认定。因此,从“华侨”这个概念使用以后到1955年以前,其内涵是指所有海外有中国血统的人,无论是否拥有外国国籍,都被当作是中国侨民。

由于华侨的大部分居住国都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只要在当地出生,通常可以获得当地国籍。大部分国家还有归化政策,即在当地居住长达一定年限,可以申请加入当地国籍。很多华侨及其在当地出生的后代为了谋生和发展,通常也持有当地国籍,因此,部分华侨拥有双重国籍。在20世纪50年代,无论是作为中国侨民,还是持有双重国籍,华侨问题都成为当时新中国政府发展与华侨居住国关系的主要障碍之一。国际反华势力更污蔑“华侨社会是国中之国”,华侨是新中国的“第五纵队”,达到打击华侨和污蔑新中国的目的。

195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在万隆亚非会议上就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提出新中国准备就双重国籍问题与海外华人居住国进行协商解决。[22]亚非会议期间,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签署了关于双重国籍的协议,正式放弃双重国籍的政策,规定所有持有双重国籍的华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一个国家的国籍。定居在外国并拥有中国国籍者,才被认定为“华侨”。凡是拥有外国国籍者,就不被视为作为中国籍民的“华侨”。同时,中国政府鼓励华侨加入当地国籍,成为当地国国民。此后,东南亚绝大多数具有中国国籍的“华侨”归化为当地国民。但对“华侨”这一概念做出明确法律解释,则迟至199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第3条规定,“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第3条和第4条规定,“中国公民身份的法律界定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者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具有中国国籍”。[24]

从中国政府放弃双重国籍以后,加入当地国籍的“华侨”及其后裔在政治、社会生活、经济文化方面融合于当地,但绝大多数人仍然保持一定程度的中华文化特征和族群与文化的认同,他们通常被称为和自认为是“华人”。这一仅与族裔相联系的概念泛指中国之外具有中国人血统并一定程度保留中国文化者,原来泛指所有海外中国人及其后裔的“华侨”,从此仅指那些保留中国国籍者。

因此,本书论述的“华人”指:一定程度上保持中华文化(或华人文化)、中国人血缘的非中国公民。血缘和文化,是华人属性的最本质特征,体现了客观差异的标识。[25]

随着中国海外移民及后裔与其海外居住国之间不断调整、适应和发展变化,华侨、华人、华裔、华族等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蕴含了不同的深意,同时也见证了海外华人族群发展和演变的特征及脉络。随着华侨先后加入当地国国籍,一方面在政治上认同当地国,另一方面从文化和族群特征上认同华人群体,20世纪50年代后,华人概念逐渐以其新特征,成为“海外中国移民及其后裔”这个群体的主要概念。中国主管涉侨事务的国务院侨办,基于国籍法给予华人(外籍华人)以严格的定义:“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26]

虽然在法律上,华侨与华人有严格的区分,但华侨与华人同根同源,在种族和文化属性上一致,在社会生活中更没有明显区别。

相比“华侨”这个具有明确政治和法律属性的概念,华侨华人居住国的官方和民间,使用“华人”这个概念称谓包括华侨在内的中国移民及其后裔也越来越普遍。如美国人口统计局将非美国公民的华侨华人群体(出生时没有美国的公民资格)归为一类,称为“非本土出生华人(foreign born from China),包括后来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华人)、法律许可的长期居民(华侨)、难民、合法非移民(留学生、工作和其他短期签证持有者),以及非法移民。[27]用“Chinese Diaspora”来界定所有的华人族裔,将其归入移民及其后裔群体,无论其是否出生于美国还是拥有美国国籍。1984年,台湾侨委会对“海外华人”的定义也是广义的华人,指包括华侨、华人和华裔(中国父母的后代)的所有居住在海外的中国人及其后裔。在国际学术研究领域,除非在需要特别区别其法律身份的时候,通常将华侨华人视为一体。体现在关于“华人”的英文概念,如Chinese,Ethnic Chinese,Chinese Diaspora等,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统指所有的华侨华人。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种族和文化意义上的华人,所用的“华人”概念,是广义的华人概念,涵盖法律身份可能是“华侨”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