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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要求

【摘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对说明书的实质上的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⑤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对说明书的实质上的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小节对该条款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表述准确

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

(二)完整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①帮助理解发明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②确定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的有益效果。

③实现发明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三)能够实现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①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②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③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⑤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