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改革任务之一。(三)问题总结通过前述的实然考察,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023-07-18
“认罪认罚从宽”有两种不同的制度形式,一种是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脉络的实体法上对“自首”“认罪”“坦白”“确有悔改表现”等的从宽处理制度。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上升为立法,成为实体上的量刑规则。修正后的《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6条、第7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和“当庭自愿认罪”规定了具体而量化的“从宽”量刑标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383条,重订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从量刑上体现了“坦白从宽”的精神。修改后的《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规定,均是国家根据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单方面提供给罪犯的相对固定的量刑上的利益,在这种关系中,国家是主导者,被告人是相对消极的利益接受者,提供利益的根据在于罪犯的“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退赔”中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这种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法中不仅早已存在,而且在适用上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甚至也可以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从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适用,到审判中的量刑,乃至判决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都践行着这一制度理念。
有学者主张侦查阶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原因是担心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不当方式取证。[33]对此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设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之一在于破解特定案件中的侦查困境,发挥认罪的激励功能,《刑法》第67条第3款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调,第383条第3款对“在提起公诉前”的强调,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的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莫不是围绕此一功能作出的立法努力。因此,一概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并不妥当。至于非法取证,则需要加强侦查讯问程序的人权保障来解决,这是另外的重要课题,并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场域。
另一种是与现有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点不同的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协商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心之一应该是这种包含制度创新的协商程序。因为,如果仅仅是重申既有的刑事政策,则完全没有必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如此郑重地提出。与上述“宽严相济”的制度形式中国家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恩惠”式地给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某种量刑上的利益不同,在这里,国家开始以相对平等的姿态坐下来与被告人协商,以某种特定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利益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在这一种制度形式中,官方与被告人的关系趋于平等化,“从宽”是协商的结果。然而,这种“权力—权利”关系的变化势必强烈冲击传统司法观,并伴随诸多问题和风险,因此这种形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范围不能漫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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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长完善就是在上述价值与功能的引导下,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着重从实体规范与程序优化两方面解决制约该制度发展完善的系列问题。“认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认罪确认后同意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既认罪又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得上诉,仅认罪的被告人可对量刑部分提出上诉,除非被告人提出线索或证据动摇了认罪认罚的基础。......
2023-07-18
从实体法角度,被追诉人可以因主动认罪而获得量刑从宽。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广义的认罚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和精神,更具有合理性:首先,广义的认罚更符合认识论。从宽是通过实体和程序 “优惠” 鼓励被追诉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的一种激励机制,兼具实体、程序从宽的双重效果。厘清认罪、认罚与从宽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从宽的具体落实,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这些问题关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运行,待逐一解决。......
2023-08-09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必然伴随着法律层面规范的重塑,而规范必须融入正确价值、功能的引导,方能实现制度完善之目标。激励,即鼓励确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息诉,即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让被告人、被害人等信服判决,执行判决,做到案结事了,及时终结诉讼程序。[130]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存在并不断完善的支撑理念之一,同时亦为该制度价值实现与功能发挥提供了正当化理论根据。......
2023-07-18
审前阶段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功能的程序主要有审前撤销案件、刑事和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相对不起诉,但这些分流程序存在适用困境:其一,审前阶段撤销案件权的标准需明晰。总体而言,我国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比较粗糙,层次化不明显,繁简分化程度不高,表现如下:第一,速裁程序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现今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涵盖可能判处2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2023-08-09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与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司法改革的两大方向。从表面上来看,要求庭审实质化、精细化的 “以审判为中心” 与追求程序简化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似乎水火不相容。......
2023-08-09
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层次不清、未成体系,呈现碎片化样态。为落实《决定》 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继在其未来五年工作规划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战略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经提出,便引发理论界的研究热潮。基于此,本文以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内涵为基础,探讨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在现有制度框架基础之上,进行程序设计和体系构建,以期从程序角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3-08-09
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力度及效力主要取决于法益的性质。从域外情况来看,被害人影响陈述通常被认为是被害人参与量刑的重要方式,属于重要的量刑证据之一。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法官全面而妥适地量刑,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心理疏导,有利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与改过自新。③被害人影响陈述中的量刑建议,法官必须认真对待。⑤法官在裁判文书的证据采信部分应对被害人影响陈述内容的采信情况进行评判。......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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