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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书名《教育法学》=研究方法直击教育法学

【摘要】:从学科属性来看,从属于法学、教育学以及管理学的诸多研究方法都应当并且可以成为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教育法学尚未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多借助于法学研究中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中的研究方法。因而,判例研究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研究方法。教育法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教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自创建之初就大量借鉴了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法学的基本理论,同时也积极融入了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

从学科属性来看,从属于法学、教育学以及管理学的诸多研究方法都应当并且可以成为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教育法学尚未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多借助于法学研究中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中的研究方法。

(1)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概念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法律外延的内容与功能,它主张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即主张从价值的应然层面入手去认识、理解与评价法律。法律在应然价值层面上的样态是自然法学派所要揭示的基本问题,这种揭示问题的方法体现的是一种用哲学思维的方式从正义理念的维度考量法律的品性,将自由、正义、理性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并将其作为检验现实法律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唯一标准,超越了实然法学派的实然法律法规的解释。

(2)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物”,主张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14]实证主义哲学追求的是真实的知识,在研究方法上主张运用社会调查、实证分析、逻辑推理等方法对法律规范结构完整性、内容规范性以及形式合法性进行分析与探究,忽略法律规范的内在关联与属性,反对形而上学的法律思辨与价值研究。实证主义法学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不考虑法律的道德内容与社会内容,也就是法律研究考察的是其制度,不考虑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是否正义。

(3)社会学法学派倡导的法律社会分析方法,即从事实的角度入手,将法律规范看成是一门“活法”,“活法”是与由国家实施的法律相对的由社会进行实践的法律。社会学派把“活法”看作是支配社会生活的法律,要研究活的法律,必须去研究婚约、租契、买卖合同遗嘱、继承的实际制度,合伙条款以及公司的规章,[15]注重法律本身的作用与效果,强调社会与法律规范间的交互作用,以事实和经验为根本,从具体问题出发,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更多的是在借鉴上述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通过思辨研究与间接研究相结合,单一地运用自然法学派主张的价值分析与法律解释学、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科学实证分析、社会分析法学派主张的社会实证分析,较少融入教育学研究方法的元素。总之,教育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不同问题的解决需要交互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不能拘泥于某种研究方法,多元化与规范化的研究方法能够助推新兴学科的兴起与发展。[16]

教育法学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

1.逻辑分析法

逻辑分析法就是依据现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未来法治发展趋势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法律事实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逻辑分析法也称解释法、推理法,逻辑分析法可以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还可以通过类比、归纳、演绎推理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逻辑分析主要分析以下四个层面的逻辑关系: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2.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也往往被称之为判例研究法,是对典型的法律诉讼案例以及其判决进行法理分析的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大量的判例,先前的判例对它之后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甚至指引作用。因而,判例研究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研究方法。近些年来,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运用判例法到很多诉讼案例之中,尽管在大陆法系国家,先前的判例对后续的诉讼没有明显的指导作用,但是通过判例的研究可以推动法律学科的进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敦促立法部门对不合时宜的法律进行修订或者出台新的法律以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促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

3.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是指针对教育法学领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议题从某一角度进行比较,确定其之间相同点、不同点和相互关系,研究影响这些法律议题的因果关系,并对现实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策略的方法。通过比较研究法对教育法律中两个或以上议题进行比较,寻找一些共识性的做法,分析其原因,可以丰富教育法学的研究领域,扩大教育法学的知识面,最终促进教育法学学科的建设,推进教育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科学化建设。

4.历史研究法

历史研究法是对教育法学中的历史文献和历史上的教育法律问题、案例或事件等进行考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历史上的教育法律问题、案例或事件进行考证、考察,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揭示教育法学历史发展的线索脉络,或从中发现一些经验或教训,有助于加强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也可以提高立法或修法质量,增强教育执法或司法的有效性。

【小结】

立法是一种调整利益分配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立法是一种利益博弈。“意志”归根到底是由法律制定中的话语权决定的,哪个利益集团在法律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法就体现该利益集团的意志。

广义的法或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权力的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教育法就是国家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各种规范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教育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教育法是规范教育活动或教育行为的规范;教育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从基本的类型上看,教育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特殊优位关系、拟制契约关系和契约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教育法学是教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

教育法学研究就是要解决教育实践中出现的法律理论或实践中没法解决或解决得不好,或者不能让相关方得到公平处理的法律问题。教育法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

【思考题】

1.为什么说中国农业社会是“礼”与“法”结合,“礼治”为主、“法治”为辅的社会?

2.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内涵?

3.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4.教育法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5.教育法学有哪些主要的研究方法?

【注释】

[1]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202.

[2]李培传.论立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

[3]张帆.法的本质析[J].求实,2006,(2).

[4]William J.Novak,Making the Modern American Legislative State,in Jeffery A.Jenkins and Eric M.Patashnik,Living Legislation Dubrability,Change,Politics of American Lawmaking,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2:20.

[5]湛中乐,苏宇.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学科建设初论[J].北京大学学报,2016,(2):13-24.

[6]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5.

[7]申素平,周航赤,郝盼盼.改革开放40年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J].教育研究,2018,(8).

[8]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3.

[9]何瑞坤.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初探[J].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86,(3);公丕祥.教育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

[10]劳凯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7,(4).

[11][美]波普尔,傅季重等译.猜想与反驳:客观知识的增长[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317-318.

[12]湛中乐.教育法学研究的问题、范围与方法[J].中国高等教育,2014,(17).

[13][美]波普尔,傅季重等译.猜想与反驳:客观知识的增长[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317-318.

[1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1.

[15]Eugen Enrlich.Fo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M].USA: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1:1-612.

[16]陈亮,陈恩伦.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困惑与展望[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