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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规范类型概述教育法学

【摘要】:教育法律规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这种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一般用“必须”“应当”和“义务”等表述方式,其特点是要求人们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育法律规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要求,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一般用“必须”“应当”和“义务”等表述方式,其特点是要求人们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的《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我们从上面的几条法律条文中就可以看到“应当”一词的使用。

2.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指法律授权给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法律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这种法律规范的特点是,法律既不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这种法律规范在文字表述上一般用“可以”“有权”。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条规定说明,民办学校在登记时可以选择营利性或者选择非营利性。我国的《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就是说,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经过认定,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该老师也可以放弃这个资格。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特点就是禁止人们的一些行为,或者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在文字表述上,常常使用“不得”“禁止”“不准”。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