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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探索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摘要】: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部门分支法,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完整统一的结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学界将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别。教育中的法律问题涉及行政问题、民事问题,甚至刑法问题。目前我国对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部门分支法,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完整统一的结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学界将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别。大陆法系国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就法律的目的而言,公法是以公益为目的,私法则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就法律关系而言,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私法调整的是个人或团体之间,及其与政府之间的私权关系;就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公法是权力者与服从者的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对等者之间的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而很少进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是法律实践中也存在类似公法与私法的成文法,如《宪法》《行政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判例成为这些国家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国被认为是广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教育法应该属于公法[6],但教育法中大量的条款涉及私人的教育权益,如关涉家长与学校和教师的关系、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但教育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等不是一般行政法学所能包括的。教育中的法律问题涉及行政问题、民事问题,甚至刑法问题。目前我国对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关于教育法的性质,目前有五种学说,即“独立部门法说”“行政法来历说”“行业法学说”“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说”“发展说”。

独立部门说认为,教育法是法学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行政法来历说认为,教育法学位于行政法学之下,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行业法学说则认为,教育法是一个行业的法律,与商业、房地产、保险业这类行业的法律属同一个层次;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说认为,教育法不能称为一个法律部门或者某一学科,其只是一个综合性研究领域,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发展说认为,当前的教育法仍属于行政法,但随着教育立法的发展,教育法有可能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