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把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业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生活补贴部分按《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未执行完毕的,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完毕。......
2023-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做好“加减乘”促转调三篇文章,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人才在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淄博市产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决定实施“淄博英才计划”。
第二条“淄博英才计划”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以企业为主体,突出产业化导向,围绕加快淄博市新材料、精细化工、新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汽车及机电装备、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围绕推动淄博市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培养、引进并重点支持60名左右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60名左右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攻克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品,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开创淄博老工业城市新局面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淄博英才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负责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四条“淄博英才计划”坚持政策引领、聚焦高端,突出产业技术创新,突出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围绕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
第五条 科技创新人才是指淄博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培养、引进的在相关学科或技术领域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专家。入选条件为: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发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拥有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技术升级的产权清晰的核心技术成果,所带领的团队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备重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研发项目符合淄博市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实现重大突破或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科技创新人才申报主体为市内企业(指工商、税务登记在淄博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支持:市外创新人才全职来淄博市工作,并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新人才所在企业为淄博市“创新发展500强”或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链的;申报单位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拥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的;已入选区县人才工程,并获得相关支持的。
第六条 科技创业人才是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淄博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入选条件为:
1.一般应具有海内外创业经验或知名企业中高级职务管理经验,所带领的创业团队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专业人才,具备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
2.创(领)办企业、科研机构的主导产品或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符合淄博市产业发展方向,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3.已在淄博市依法注册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以申报截止日期计算),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4.申报单位是企业的,申报人选应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之一,本人持股不低于30%;申报单位是科研机构的,申报人选应为科研机构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研发团队的核心研发人员。
科技创业人才申报主体为市内企业、科研机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支持:已在外市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来淄博市创业的;已入选区县人才工程,并获得相关支持的;创业人才及团队投入所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才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淄博市本地企业合作创办企业或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遴选通知,细化申报条件,明确目标任务、申报重点、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申报。“淄博英才计划”实行网上申报,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急需的人才可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市内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含淄博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经所在区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申报。申报人选及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区县要严格审核有关资料。
第九条 初审
1.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可行性、团队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审核,并对提报的资料进行鉴别。
2.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投资、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独立评价、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重点审查申报人选的科研成果水平、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条 复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人选进行复评。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和公示。对通过评审的申报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审定和公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入选的科技创新人才的支持措施:
1.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指申报人选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人才津贴和2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2.兼职在用人单位工作(指申报人选的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每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人才津贴和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3.对从市外、海外引进的全职人选(已到岗工作1年以上、3年以内,以申报日期为准),除享受本条第一项支持措施外,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万元。
以上人才津贴、科研补助经费和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人才津贴和安家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入选人才及团队的工作生活条件,科研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入选人才为完成研发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实验室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等。
在管理期内,用人单位要按不少于1:1的比例为入选的科技创新人才安排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对入选的科技创业人才的支持措施:
1.对入选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5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2.入选人才创(领)办的项目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在管理期内由市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每名入选人才管理期内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从市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优先纳入市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范围,以阶段性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入选人才所在的企业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支持。
4.入选人才所在企业优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优先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企业注册所在区县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及研发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租赁使用,三年内免收租金。免收的租金由所在区县承担。
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
第十五条 对入选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人才工程(计划),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入选人才给予优先支持。优先安排入选人才参加各类专项培训。
第十六条 入选人才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照市级高层次人才待遇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对全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认定,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十八条 规范合同管理。“淄博英才计划”管理期为4年。期满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可以继续申报,最多连续支持两个管理期。入选人才要与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园区)签订工作合同,约定产业化期限和效益目标,并作为管理评估的依据。
第十九条 强化绩效评估。每年年初由申报单位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经评估达到合同约定阶段性目标的,拨付下年度补助资金。4年管理期满后,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对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效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探索委托专业机构参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退出机制。管理期内,入选人才本人表示不再担任、经年度评估认定为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领军人才的,将视情停止其相关待遇。对在入选人才及团队管理服务中出现重大问题、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监管。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对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追回有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拓展引才渠道,采取委托专业招聘公司、以才引才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对市内企业直接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一体化考核。区县和市直部门、单位每从市外引进1名“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业人才或来淄博市创业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的,视同完成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每从市外全职引进1名“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的,视同完成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将实施“淄博英才计划”情况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区县委书记抓人才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落实,形成长效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第13条关于科技创新人才的支持措施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落实;第14条关于科技创业人才的5项支持措施,其中第1项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第2、3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第4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第5项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淄博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淄博市先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在享受国家、省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不再申报“淄博英才计划”。对先入选“淄博英才计划”、后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市级人才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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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把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业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生活补贴部分按《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未执行完毕的,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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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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