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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摘要】: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依托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以不低于3%计提,并逐年增长。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

2.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

3.鼓励和允许企业从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成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

4.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社会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推进有关单位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民政局。

5.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6.企业委托市外或与市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其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8.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9.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淄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按规定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金,其余出资两年内缴足。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0.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淄兼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11.吸引、鼓励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在淄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可按规定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计入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12.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淄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各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立项、重点倾斜、加大扶持,并优先推荐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优先推荐评审科技进步奖。对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5、1∶0.2的资金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3.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淄研发创业。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入淄博高新区特色产业创新园、大学科技园、博士创业园等创新园区开展研发创业,享受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5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对进入开放式中试基地完成中试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年的贷款贴息扶持。各区县、文昌湖区要根据实际,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转化高新技术及成果,在资金、科研场所、生活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扶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

15.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3年内企业每年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幅高于区县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补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或引进高新技术及成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6.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融资服务,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等实现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及其他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步伐。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融资。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上市或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8.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加强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实现合作共赢;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19.对符合《山东省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鲁发〔2010〕22号)和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政府自主创新专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土地指标安排、土地供应上实行点供。上述项目中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给予支持,降低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20.成立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金融、国税、地税、工商等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科技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准确把握本意见内容和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21.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创新资金投入与到位、项目审批、行政服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科技人员待遇、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已纳入的提高其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创优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讲工作,提高政策措施的知晓度,积极推广成功经验,鼓动学习先进典型,为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推广机构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有利条件,为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201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