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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权益,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措施

【摘要】:关爱生命,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三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当你看到三无产品摆放在商店的货架上、劣质啤酒瓶爆炸伤人时……

当你看到市场上贩卖注水的猪肉、残留农药蔬菜、喷洒敌敌畏的火腿时……

当你看到喂奶粉吃出大头娃娃、喝黄酒丢了性命时……

你除了惊讶、震撼,还有什么感想?

消费者是市场的上帝,没有消费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就是保护上帝,就是保护经营者自身,就是保护经济。可消费陷阱无处不在,光凭消费者自身的力量、经营者的良心,消费者显得非常渺小和苍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维护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爱生命,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一起为那些勇于维权的人士鼓掌呐喊,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让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为我们的餐桌安全筑起一道“防火墙”。

举案说法

案例一 诚信是金,“金无足赤”

黄金,不仅仅是一种消费品,更多人把它当作一种投资方式。那么,在黄金市场里,有没有猫腻,这猫腻又是什么呢?

在一个黄金首饰加工集散地,每天来这里购买黄金饰品的人络绎不绝,记者注意到这里除了黄金交易之外,还有很多人在销售另一种金属——铱。铱的化学性质稳定,密度与黄金非常相似,它的价格是黄金的五到十分之一,是最耐腐蚀的金属。部分厂家把铱掺杂到黄金当中做成首饰卖给消费者,从中赚取暴利。

在这里,有一位做黄金首饰加工的陈老板。陈老板告诉记者,铱的确可以加入到黄金里,关键是要掌握黄金的量。为了让我们见识一下铱是如何被加入到黄金里的,陈老板亲自给我们做起了演示。陈老板先拿出了一块纯度为3个9的黄金,称重后为47.55克,此后他从保险柜里拿出一袋铱粉,取出一小部分,称重为0.97克,在另一个房间里,陈老板拿出一个特制的坩埚,加入一些白色粉末,然后熟练地给黄金加热,短短几十秒,黄金就熔化了。这时,陈老板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铱粉,慢慢地加入到已经熔化的黄金中,最后还要加入一些白色的粉末。最后用水进行冷却,黄金加铱就算完成了,整个过程不到4分钟,再次称重时我们看到,原先47.55克的黄金经过加铱后的重量,变成了48.41克,整整重了0.86克。目前,一克铱的市场价格只有50元到90元,然而每一克黄金的市场价格为300元到400元。

随后记者又在商场黄金专柜里,购买了另外七件标称为千足金的黄金首饰,并且将它们送到了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了含金量检测,结果显示这7件千足金饰品中,有三件纯度无法达到千分之999的含金量。

当我们揭开了一个惊天黑幕,在震惊之余,我们呈现的一定就是一个愤怒的惊叹号。思考:

1.你怎样看待在黄金首饰里掺杂使假的行为?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点评

俗话说:“一诺千金,诚信是金。”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黄金不仅仅是财富的代表,它更是诚实守信的象征。在黄金里掺假,它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企业的诚信。诚信是多少黄金都换不来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掺杂使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掺杂使假还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注意以下事项:

1.看店铺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有无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还要看特殊行业的证件,如餐饮业要看有无卫生许可证等。

2.看货物的来源,主要是看是否是正规生产厂家所生产,其次就是看其货物的有效期。

3.看货物的质量,主要是看有无破损,有无变质变形,还要考虑型号、款式、颜色、尺寸、气味等是否正常。

4.看价格,购物前可通过网上,或朋友,或其他渠道了解价格大概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5.看经营者的诚信度,提高消费安全防范意识。主动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凭据,特别是证明所购商品销售方的购物票据,如出现问题可作为投诉或申诉的重要依据。

案例二 换季商品,概不退换

张女士在某百货商店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

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腈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

思考:

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律师点评

1.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三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案例三 食品安全,该谁负责

市民王先生从某社区超市购买一箱酸奶,酸奶瓶盖上标注生产时间还在保质期内。结果发现酸奶已经发馊变质,不能食用。他打通厂家的电话投诉之后,对方回应,产品出厂前检查过没问题,问题应该出在超市的销售环节,比如保存温度过高。王先生又找到超市,结果对方却坚称不是自己的问题。“厂家怪商家,商家又推厂家,到底该找谁负责?”

思考:

1.如果是你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呢?

2.怎样才能保证食品安全呢?

律师点评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所以,作为消费者的你向销售商索赔,如果是生产商的责任,应由生产商负责。索赔不成功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讲坛

一、为“上帝”讨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

包括: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

包括:有权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

3.选择权

包括: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包括:有权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赔偿权

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指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7.知识获得权

指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8.维护尊严权

指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包括: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二、民以食为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与时俱进,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规定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应用,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食品安全标准

为防止食品安全标准畸高畸低,《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3.食品生产经营

(1)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2)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先进管理体系,减轻企业负担;

(3)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制度、台账制度等;

(4)严格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

(5)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6)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

4.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单独进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责任制。食品检验报告要同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和检验人签字或盖章。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并不可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5.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用具,责令进行消毒清洗。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法律责任

首先,《食品安全法》对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的资格进行限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是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其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食品安全监管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准、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活动探究

活动一 消费维权活动:消费者怎样维权

2016年8月,李女士在某地某建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地板铺装完毕并付清货款。一个多月后,地板出现开裂现象,李女士立即将情况反映给地板经销商。地板经销商随即将问题地板换掉。但随后地板又陆续出现了多处开裂现象,李女士提出退货赔偿要求,但经销商却出示了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且以铺装原因导致该问题出现为由坚决不予退货。

思考:

如果你是消费者,在与经销商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你该怎样做?理由是什么?

律师点评

作为消费者,在与经销商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你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出面调解,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理由是:经销商出示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只是对该地板批次抽样检测的结果,不能完全代表李女士铺装的那部分地板的质量也合格,而且地板的销售和安装是由经销商全权负责,即使是由于安装原因导致地板开裂问题的出现,经销商也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活动二 我来办讲座:法制讲座

假如你是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应某中学的邀请,准备到某中学给全校师生作一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讲座。你打算给师生们讲些什么?

1.收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与某中学师生联系紧密的案例。

2.透彻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

3.准备恰当互动环节。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 美容变毁容

2016年5月10日,消费者张女士来到一家美容院,想对面部进行祛毛美容服务。服务人员极力推荐“冰点无痛光滑美容”项目,称该项目仅需做三次,费用为1万元。同时,店方承诺,该项服务“不仅不会疼痛,还能祛斑,并使面部光滑”。

次日上午,张女士付了1万元,接受第一次“冰点无痛光滑美容”项目服务,做完当天,面部就严重红肿,工作人员称是面部过敏,“过几天就好了”。然而,张女士的脸肿得越来越厉害,根本没法出门见人。

张女士就此向美容院提出不再继续接受美容服务,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可是,美容院只同意退还6000元。

思考:

1.如果你是张女士,对美容院同意退还6000元费用满意吗?

2.如果不同意,你将怎么做?

3.对这次美容消费被毁容有何感想?

律师点评

不满意,向当地消协投诉,请求帮助。调解过程中,消保委认为:美容院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仅服务有瑕疵,且后果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求偿权等多项权利。

一是美容院服务人员应当预见因消费者的体质不同而发生意外情况的可能性,但是,美容院事先并没有告知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美容院过分渲染、夸大美容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宣称不仅能拔毛,还能祛斑,并使面部皮肤光滑,结果却适得其反;三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

感想: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必须多方面了解,掌握这方面的知识,一个原则是不以伤害身体为代价。

名言启迪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德]拉伦茨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美]伯尔曼

节俭朴素,人之美德;奢侈华丽,人之大恶。

——薛瑄(明)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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