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法典,是其他民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依据,是解决“私人”之间纠纷的准绳,能够保障我们的合法权利。小许于2010年6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小陶和其子继承。故古玩店在30日后即处置该古董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因为小刘基于善意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故小丁无权要求其返还该古董,小许对小丁的债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乘客头被撞破了,司乘人员说不是他们的责任;
自己的照片被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橱窗里,照相馆负责人却说要感谢他们;
给自己的手机预存话费,记错号码存到别人的账户里,要求退款却遭到拒绝……
我们经常遇到以上现象,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出现人身财产纠纷。
这些现象有是非曲直、真假对错吗?谁说了算呢?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生活处处有民法,民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是最贴近我们现实生活的重要的法律之一,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地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民法法典,是其他民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依据,是解决“私人”之间纠纷的准绳,能够保障我们的合法权利。
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颇具实际价值和现实意义。
举案说法
案例一 善意取得,享受权利
小王、小李、小陈于2009年9月各自出资5万元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小王保管。同年10月,小王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小丁。事后,小王告诉小李、小陈。小李、小陈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小王即分给小李、小陈各6万元。
小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小许,小许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小许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小许朋友小刘也非常喜爱此古董,小许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小刘。
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小刘遂将该古董送去小毛的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小刘未按期支付小毛古玩店的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小毛古玩店留置。小毛古玩店通知小刘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小刘未能按期支付。小毛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小刘,但小刘不同意小毛古玩店的这种做法。
小丁于2009年11月与小许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10年3月将该古董质押给小杨,小杨以前即知小丁拥有该古董。后小杨在小毛古玩店看见此古董,方知小丁在质押该古董之前已将该古董卖给了小许。小许于2010年6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小陶和其子继承。小杨找小丁评理。小丁找小刘要求返还该古董或者支付小许尚未支付的5万元价款。
思考:
1.此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应该怎样判断?
2.判决此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
(1)小王、小李、小陈三者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
(2)小王、小李、小陈与小丁的买卖关系;
(3)小丁与小许的买卖关系;
(4)小许与小刘的买卖关系;
(5)小刘与小毛古玩店的加工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
(6)小许死亡后的财产继承关系;
(7)小丁与小杨之间的质押关系和借贷关系;
(8)小丁与小陶及其子的价款清偿关系。
由此可见,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考查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质权的物上代位性、留置权实现的期限等知识点,其中,古董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联系以上所有问题的核心,也是解决本案例的中心线索。
(1)小王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古董。但由于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小王、小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小王擅自出售该古董是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按份共有人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在小王向小李、小陈说明已将古董出卖后,小李、小陈未表示反对而只是要求分得其应得的款项,实际上是对小王的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小王和小丁的买卖行为有效。
(2)小丁与小许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但只有在所附的条件成立时即小许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古董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3)小许将该古董卖给小刘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小刘主观上属于善意,并支付了价款,占有了标的物,属于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4)小毛古玩店虽然对古董享有留置权,但留置权的行使存在不当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留置财产后,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故古玩店在30日后即处置该古董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5)小丁可以将古董质押给小杨以借款,因为此时小丁与小许的买卖合同因小许未支付余款,古董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小丁仍为该古董的所有人。但小杨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小刘主张质权的优先受偿权,而只能依质权的物上代位性就小丁出售该古董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小丁对小许的债权,只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小许的财产继承人小陶及其子在所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因为小刘基于善意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故小丁无权要求其返还该古董,小许对小丁的债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案例二 合资办企业,责权利对等
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6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1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7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7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思考: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甲没有责任,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向乙、丙、丁任意一人或全部要求偿还,对于承担的债务乙、丙、丁当时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他们内部平均出资。
案例三 扶养不成立,遗赠当无效
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201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2015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
2015年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被列为共有人之后,李某夫妇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2016年6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胡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思考:
1.胡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2.你认为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律师点评
胡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
法律讲坛
国以民为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
有的人从字面上去理解民法,说民法就是处理民间事情的法律,是处理民间经济问题的法律。这种说法并非全无道理,但准确地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它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的民事法律和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条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条款。狭义的民法,是专指民法典而言。广义上的民法,我国已经制定并颁布了许多。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和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的。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最终由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存在分歧等原因,未能实现。2015年,民法典制定再次提上议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三次审议,于2017年3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1.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名誉等关系)和身份关系(扶养、监护等关系)。
2.民法基本原则
(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目的。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
(3)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1)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设立保护人的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合法财产权益。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是:独立的组织、财产和责任。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形式要件:企业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4.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其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3)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作了例举性的规定: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5.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186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活动探究
活动一 我来断案:楼梯纠纷,二审断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男,某单位干部。
黄某与谢某系五、六楼邻居关系。谢某于2015年购买坐落于某区南三经街×号×室房屋(该栋楼系每层一户)。进住后,谢某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2016年5月,黄某购买了坐落于南三经街×号×室房屋。同年10月,谢某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黄某以谢某安装的铁栅栏门拉动的噪音影响其休息,铁栅栏门和铝合金门影响其搬运大件物品,封堵楼梯影响其通风、采光,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谢某予以拆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黄某以谢某的行为影响其人身安全、正常休息、搬运大件物品、消防安全为由,于2017年1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铁栅栏门、铝合金门、胶合板。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安装的铁栅栏门、铝合金门、胶合板没有影响原告的通行、通风、采光及正常生活,原告要求拆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铁栅栏门和铝合金门影响其休息和搬运大件物品问题,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不服,准备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假如你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主审法官,你将对这个案子如何判决?
活动二 情境剧表演:恶意串通,连带负责
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厘米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厘米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某对张某说,你可以给黄某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某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某关系不错,经常让梁某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同时,公司曾派张某出去买啤酒,张某私自把两箱啤酒运到自己家中,梁某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某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要求:
1.在老师的组织下,由班上的学习委员挑选五人组成情景剧表演小组。
2.表演小组成员要仔细阅读案例,认真揣摩案中人物的性格特征。
3.表演完毕,要求同学们思考以下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活动三 知识竞赛:民法通则知识竞赛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从14岁到死亡 B.从18岁到死亡
C.从出生到死亡 D.从出生到60岁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A.国家利益 B.社会公共利益
C.人民利益 D.他人利益
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D.无行为能力的无行为能力人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二周岁 B.十四周岁
C.十六周岁 D.十八周岁
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代理民事活动。
A.父亲 B.法定代理人
C.监护人 D.母亲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根据年龄判断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A.法定代理人 B.监护人
C.委托代理人 D.指定代理人
8.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 )作为第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A.兄、姐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D.关系密切的其他朋友
9.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 )作为第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A.配偶 B.父母
C.其他近亲属 D.成年子女
10.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视为住所。
A.父母居住地 B.最近居住地
C.户籍所在地 D.经常居住地
参考答案:C、B、A、C、B、D、B、B、A、D。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 未成年人不享有民事权利吗
读小学的赵某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某能寄去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小赵的父亲老赵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老赵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了有小赵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小赵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小赵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小赵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思考:
1.根据我国法律,小赵是否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小赵作品的行为是否是教委对小赵成绩的肯定?
3.你怎样看待这个案例?
名言启迪
芸芸众生,孰不爱生?爱生之极,进而爱群。
——秋瑾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
——史尚宽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奥地利]埃利希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苏联]列宁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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