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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存在与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发展

【摘要】:而社会存在作为其各部分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不仅包括物质生活,同样也包括意识形态。卢卡奇认为,以第二国际为代表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错误对立。问题是即便普列汉诺夫这位在列宁之前最具哲学素养的理论家,其理论在卢卡奇看来也未能幸免落入上述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形而上学二元论。

1964年,卢卡奇79岁高龄之际,开始酝酿写作《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的宏大计划,计划本身是一个更宏大规划《伦理学》的基础部分。在前一年完成《审美特性》之后,年届八旬的卢卡奇旋即转战伦理学的哲学本体论,可见他的大哲学家心志,又岂止是烈士暮年,壮心不已。《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篇幅浩大,卢卡奇呕心沥血写作长达1300余页。此书作为卢卡奇的收官巨著,虽然作者本人未及见到它的最终面世,影响似也不及他昔年的《历史与阶级意识》,甚至观点立场与之多有抵牾,但是以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本体论,取代物质本体的基本思想,无疑是一以贯之的。

所谓本体论,卢卡奇声明他首先指的是社会存在的本质和特性,即在存在的基础上对世界进行哲学思考。作者开篇指出,过去几个世纪里,认识论逻辑学和方法论一直统治着人们的哲学思维,现在有必要重提本体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本体论因素。而社会存在作为其各部分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不仅包括物质生活,同样也包括意识形态。卢卡奇呼吁纠正将意识形态看作现实之假象、幻象的传统偏见,反之应当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规定的那样,把它理解为人们借以意识到社会存在基础上产生的冲突,以及力求克服冲突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等意识形态形式。卢卡奇对于马克思以上意识形态表述的阐释是:

马克思的这一包罗万象的规定——而这正是它得以被广泛地运用的最主要的因素——,根本没有对意识形态在方法论和实际内容方面是正确的或错误的这个问题作出任何明确的回答。实际上,正确和错误两者是同样可能的,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既可以促成人们接近存在,也可以促成人们背离存在。对人们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个社会生活方面应被视为存在还是应被视为假象?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兴趣孕育着冲突,这种兴趣无论如何都在我们这个问题的历史上起着某种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发生危机的时候,这样的意识形态能够变成真正的精神力量。[13]

卢卡奇对意识形态的这一基本认知框架,涉及他给予“实践”的两个关键说明:一、实践是人作为人而存在的存在基础,作为人的存在的一切方面的基础;二、人类精神生活的复杂和表面上似乎远离现实的表现,乃是人类第一实践即劳动在存在中引起的那个过程的一些必要的因素。换言之,劳动是实践的第一核心,社会意识同样是一种社会存在。

卢卡奇认为,以第二国际为代表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错误对立。这对立有认识论的根据,又恰恰因为注重认识论而忽略了具有决定意义的本体论。在卢卡奇看来,普列汉诺夫便是用最有影响力的方式,阐述了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基础由生产力状况以及由生产力制约的经济关系构成;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政治体系。也就是说,只有在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基础之上,社会意识作为社会心理的反映,才能因着政治制度而产生。他认为普列汉诺夫这里完全处于19世纪的认识论的影响之下,是物理学的机械决定论模态使然。这也使马克思的后继者们陷入困境:似乎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赋予经济规律性一种同自然规律本身相似的普遍有效性,就无须进一步的具体化或限制,便能将之直接运用到社会存在上面。但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导致对本体论情景的一种双重曲解:

首先,与马克思本来的观点相当对立的是,社会存在本身,首先是经济现实,似乎是某种纯自然的东西(最终是无意识的存在);我们已看到,在普列汉诺夫那里,意识作为问题在很迟的阶段上才出现。马克思的理论,即个别的目的性行为(由此也就是有意识地采取的行为)具有自身的客观规律性,与这类理论毫无共同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形而上学对立,与马克思的本体论严重矛盾,在马克思的本体论中,任何社会存在都与有意识的行为(与选择性的设定)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第二,它造成一种机械的宿命论的对经济必然性的过分夸大。[14]

卢卡奇声明这里更多涉及的是一般的庸俗马克思主义,而不是普列汉诺夫的理论。问题是即便普列汉诺夫这位在列宁之前最具哲学素养的理论家,其理论在卢卡奇看来也未能幸免落入上述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形而上学二元论

卢卡奇认为以上存在与意识的对立,是新康德主义对马克思的“补充”,而非马克思的本意。那么马克思的本意何在?对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段名言,卢卡奇的解释是,它同上述对立理论是毫不相干的。反之,马克思一方面不是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从“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这个否定句来看,马克思这里也只是在反对唯心主义,仅仅是确认了社会存在相对于意识在本体论上的优先地位。而即便马克思强调了经济在本体论上具有优先地位,据卢卡奇观之,也不意味任何一种孰高孰低的等级关系,而是表明这一简单事实:上层建筑的社会存在固然总是以经济的再生产为先决条件,但假如没有一种即便是以矛盾方式与经济存在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经济存在本身的再生产将不复可能。简言之,经济只是一个必然王国,在它的彼岸矗立着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全面发展,那是真正的自由王国。

《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三章“观念的东西与意识形态”中,卢卡奇进一步沿着他的总体性思路,分析了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个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他认为正统马克思主义是用方法论上的二元论来概括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将经济领域描述成或多或少机械的、规律性的一类东西,反之那些观念的、心理学性质的推动力只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中表现出来。普列汉诺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即持这样的观念。考茨基则力图完成某种方法论中的统一,晚年基本上是从生物学范畴来总结全部社会存在,而使目的论消失在因果链之中。马克斯·阿德勒的《唯物史观基础》又反其道行之,主张消灭社会存在中的一切物质因素,连经济关系也变成主要是思想关系,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变成康德主义的意识产物。最后,斯大林主义则是主观上标举唯意志论的党的决议论,客观上推广机械唯物论,由此构成双管齐下的二元论。卢卡奇认为,所有这些理论都是失败的,因为它们都没有正确地反映和分析社会存在充满活力的结构的统一性和独特性。

那么,何为正确的方法?正确的方法是总体性路线。卢卡奇指出,在考察经济领域时,必须认识到,我们考察的对象是一个具有客观规律的社会整体,这个整体的各个“要素”,就其本体论本质而言同样亦为整体,各自有其目的和活力,而所有这些目的的总和,则促成了社会存在的再生产。是以马克思一方面指出,某些简单的范畴,如作为使用价值的生产者的劳动,必然是每一种社会形态都具有的;另一方面又阐明,范畴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整个过程中的职能,不仅经历着历史演变,而且只有到了发达阶段,它们才获得同自身相符合的性质,例如劳动的范畴古已有之,但是从经济学抽象意义上加以把握的劳动,才是现代范畴。总之,正确的方法是确认社会存在的根本统一的结构、社会存在诸多元素的最终统一性,以及社会存在的积极运动力量。同时充分意识到这个事实:假如没有人的目的论设定此一动力,那么任何具有社会意义的事情都不会发生。由此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我们迄今的阐述使我们首先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就其基本的本体论结构而言,社会存在乃是某种统一的东西:社会存在的最终“要素”是人的目的论设定,在经济领域的内部和外部,这类目的论设定在其基本存在性质方面并未表现出任何原则上的差异性。[15]

目的论即社会存在中的观念因素,在卢卡奇看来它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所谓经济领域的内部和外部,前者是指直接以社会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为准的目的论设定,后者是指以改变他人意识为直接意图的目的论设定。两者当然判然有别,但是也有共性。对于考察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关系,卢卡奇强调说,这一认知有关键性意义。另一方面,卢卡奇重申社会的原始整体性具有历史特征。如劳动本身作为决定人类和个人发展的动力,就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有一个历史过程。同样人类发展的一切因素无论怎样变化,无论表面上显得怎样独立,其实它们都有着广泛的中介,并且只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些因素永远都应当被视为人类历史发展全部过程中的不同运行阶段。

由此过渡到意识形态问题的专门讨论:意识形态一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的同义词,一方面作为“虚假的意识”即社会存在的某种扭曲反映或个人的任意武断想象,这一两重性历来萦回不散地笼罩在它的一切定义和阐释上面。《观念的东西与意识形态》一章中篇幅长达百余页的第三节《意识形态问题》因此引人注目,被认为是卢卡奇意识形态理论的系统表述。该节开篇就提起葛兰西《实践哲学》中言及意识形态一语的上述双重意义,认为葛兰西的阐释固然有趣,但有不足,即只是将必然的上层建筑同个别人的任意想象对照,没有深入下去。卢卡奇本人倾向于意识形态的前一种阐释,即马克思所言的经济基础之上必然形成的思想上层建筑,反对将之视为个别的人的天马行空的幻想。对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本人一再援引的那一段意识形态经典表述——“人们借以意识到的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卢卡奇对此处的阐释是,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冲突虽然指的是经济条件的伟大变革,但是这并不妨碍将他的定义延伸到整个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他指出,马克思的著作中没有哪个地方有一道万里长城,将巨大的社会危机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行断然分隔开来。基于以下两个关键,有理由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用于日常生活:

问题的关键在于下述两点:第一,某种社会形态的经济结构和活力,建筑在归根到底——当然仅仅是归根到底——是具有同一结构的范畴关系的基础之上;第二,只有在社会存在中完成了从某种社会形态到另一种社会形态的过渡,或者现有的社会形态开始进入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新时期的时候,社会形态的经济结构和活力才会发生彻底的变化。这种变化决不是什么“突然”发生的“灾难”,而是正常的发展本身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相信我们有理由把马克思的上述规定的实质也用于一定的社会形态的日常生活,有理由把意识形态形式看作也是人们借以意识到日常生活中充满的诸多问题并力求把它们克服的手段。[16]

卢卡奇这里无疑是在充分强调文化的主导作用。意识形态参与日常生活,发挥认知和克服社会冲突的主导职能,这意味着意识形态必然是一种社会斗争手段。卢卡奇指出,历史上的意识形态形式固然各有不同,表现为对种种传统、宗教、科学和方法的不同解释,但是它们首先是斗争手段,具有指导社会实践的资质。至于它们的具体使用方法以及具体性质,则取决于社会斗争本身的历史内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