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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发展史:统治阶级思想的贡献与现实矛盾

【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意识形态论述对文化理论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一命题。但马克思本人著作中频频出现的辩证模式,足以澄清一切把这段话看作统治阶级内部思想铁板一块的误解和曲解。如马克思在他的历史研究中,就充分认识到统治阶级内部的重重矛盾和利益分歧,可以导致物质资源、思想和文化上的严重冲突。而且一个显见的趋势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愈来愈抽象且普遍化。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意识形态论述对文化理论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一命题。它集中见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这一段话: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13]

这段文字的理解同样困惑了我们很长时间。过去一个流行的看法,包括法兰克福学派和阿尔都塞的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等,倾向于认为不论是意识形态还是阶级统治的概念,都是一元性的,故统治意识形态就是铁板一块,内部没有矛盾。文化作为支撑资产阶级阶级规则,并将其合法化的意识形态,意味着维持社会整合性的那些为人普遍接受的共通价值,不是来自“下面”,而是来自“上面”,来自生产并且传布意识形态的机制和制度,如教会、国家和教育等等。就此而言,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文化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概念,意识形态价值即从此一中心中流出。多元的、对抗的,以及自足的文化领域,在这里都没有市场。文化由此被吞没在社会和经济力量之中,被视为一种被动的反映,是为“意识形态黏合剂”。这样一种观点,就把意识形态还原到阶级利益的辩护上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最终被还原到资本主义经济利益动因的批判上面。

但马克思本人著作中频频出现的辩证模式,足以澄清一切把这段话看作统治阶级内部思想铁板一块的误解和曲解。如马克思在他的历史研究中,就充分认识到统治阶级内部的重重矛盾和利益分歧,可以导致物质资源、思想和文化上的严重冲突。互为冲突的不同思想并存在社会之上,即便一种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却并不排除其他不同观念的活跃存在。这意味着控制物质生产的社会阶级可以同样控制精神生产,但未必能够直接控制一切文化形式。这不但因为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从来没有平息过,而且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时时面临来自外部的挑战。诚如紧接上文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构成统治阶级的个人也都具有各自不同的意识,他们是作为思维着的人在进行统治的。这里两人是将统治阶级本身和统治阶级的思想区分开来:

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例如,在某一国家的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为夺取统治而争斗,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14]

进而视之,如果完全不考虑这些思想的基础即个人和历史的环境,那么就可以说,例如,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是忠诚信义等等,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则是自由平等等等。而且一个显见的趋势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愈来愈抽象且普遍化。即是说,虽然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的形式,但是在抽象化和普遍化的表象之下,实质永远是分歧而不是铁板一块。

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主导思想,它的阐释实际上便也与“虚假的意识”渐行渐远。因为资产阶级固然有它推翻封建统治构筑起来的意识形态,同时赋予它毋庸置疑的普世价值,如法国大革命鼓吹的自由、平等、博爱。无产阶级一旦推翻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同样会悉心经营自己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由是观之,很大程度上正可与日后葛兰西通力阐发的霸权或者说领导权理论相通。它本身不复是一个贬义语词,其内涵将取决于它的民族和阶级属性。这如《德意志意识形态》所言的意识形态作为与时俱进的某个特定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以及形而上学语言中的精神和文化生产,同此一民族的想象、思维和精神交往一样,都是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更具体说,它们是劳动分工的产物:

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或“自然形成”分工。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15]

马克思和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作为意识形态最一般的观念形式,其发生点被定位在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上面,这是承续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之后的认识论传统。《形而上学》卷一第一章说,在被发现的越来越多的知识中,有一些是为生活所必需,有一些则供消磨时间。两者比较,人们普遍认为后一种知识更见出智慧,因为这些知识并不是为了实用。故此:

只有当所有的实用发明已经具备,那些既不是旨在提供快乐,也不是为满足生活必需的知识,才能得以发现,而它们首先是见于人们开始拥有闲暇的国度。这也是为什么数学类知识是在埃及奠立,因为在那里允许僧侣阶层休闲自得。[16]

亚里士多德这段话可视为一段序曲,映照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如何立足劳动分工,进而想象,来谈论意识可以摆脱实际功利需要而自立体统。在这里,虚假的意识也好,统治阶级的思想也好,一切都显得无关紧要,紧要的是意识可以凭借想象出来的世上本不存在的事物,促进人类在实践中日渐丰富起来的想象机能,来给意识自己营造丰富多彩的精神世界。诚如亚里士多德上文所言,数学知识发端于埃及,是因为埃及出现了可以休闲自得的僧侣阶级。用柏拉图《理想国》中著名洞寓的术语来说,那些面壁囚徒,在错将眼前幻影当作真实的愚昧状态中,当无与观念世界结缘的福分。

分工不但导致意识形态的缘起,将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区分开来,甚至,这一分野同样进入了统治阶级内部,从而有了思想家和实干家的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

因此在这个阶级内部,一部分人是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出现的,他们是这一阶级的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玄想家,他们把编造这一阶级关于自身的幻想当作主要的谋生之道,而另一些人对于这些思想和幻想则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并且准备接受这些思想和幻想,因为在实际中他们是这个阶级的积极成员,很少有时间来编造关于自身的幻想和思想。[17]

思想家不仅提供思想,而且提供幻想。思想家不是在推行愚民政策,因为他们所编织的思想和幻想是由同一阶级不善思想的积极成员予以发扬光大的。而在这个发扬光大的过程中,统治阶级的思想和幻想,换言之,意识形态,将被赋予普遍化的形式,成为全民接受的普世观念:“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8]资产阶级的文化领导权是这样确立的,应无疑问,无产阶级同样可以仿效。

由此可见,把意识形态限制在阶级或经济利益的范域之中,应当说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恩格斯的基础与上层结构理论,以及他们的统治思想的理论,作为两人文化思想的核心部分,并非互不相容。两者都没有否认文化一方面是具有创造力的正面价值,一方面又体现着资本主义的拜物教。同时两者都坚持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它受物质现实所制约,但是反过来看,它对经济基础的影响和作用,无论如何强调,亦不为过的。恩格斯1890年10月致康·施密特的信中,那一段著名的话足以说明问题:

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同样必然是一种头足倒置的反映。这种反映是在活动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的,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头足倒置了。而这种颠倒——在它没有被认识以前构成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观点的那种东西——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我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19]

意识形态不但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且某种程度上可以改变经济基础,恩格斯认为这是个不言而喻的公理,事实上在日后的社会学阐释中,大都已经去掉了“某种限度内”这个修饰语。文化作为生产力,不光是特定基础的反映,同时也毫不含糊地在引领经济基础发生变革。诚如恩格斯接下来所言,那些更高地悬浮在空中的意识形态领域如宗教和哲学,换言之,比较法的原则更为抽象且形而上的观念形态,虽然都起源于史前愚昧时代对自然的恐惧、对灵魂的迷惑一类“虚假观念”,但是要给这一切原始状态的愚昧寻找经济上的发生动因,那就是太迂腐了。

【注释】

[1]转引自雷蒙德·威廉斯:《马克思主义与文学》,王尔勃、周莉译,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3页。

[5]恩格斯:《致弗·梅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26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0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06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7页。

[9]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页。

[10]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10页。

[1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页。

[1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2页。

[16]Aristotle,Metaphysics,982a,English trans.C.D.C.Reeve,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2016,p.4.

[17]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9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0页。

[19]恩格斯:《致康·斯密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