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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的定义及相关学科解释

【摘要】:通常而言,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存在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存在物的外部条件如地域、空间、自然人文因素等的总和,便构成某一中心存在物的“环境”。由此可见,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生态学是研究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相互关系的学科。这一解释具有明显的环境科学背景,即人类是“环境”的主体,野生动物、其他自然体、区域环境等是“环境”的要素和组成部分。

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里具有不同的含义。《辞海》中将环境定义为:“周围的境况,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都要占据一定的空间,并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通常而言,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存在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存在物的外部条件如地域、空间、自然人文因素等的总和,便构成某一中心存在物的“环境”。中心存在物不同,“环境”所包含的内容也便不同。由此可见,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

生态学是研究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相互关系的学科。在生态学视野中,“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指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在生态学上通常称为“生境”。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一般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人类环境”的概念,即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种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可将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根据人类环境的国界性,可分为国内环境、国际环境、区际环境等。

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对象的环境要素,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支配和调节的,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另外,对于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加以保护。因此,法学意义上“环境”的概念又区别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概念。我国的环境立法对“环境”的概念采用了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解释具有明显的环境科学背景,即人类是“环境”的主体,野生动物、其他自然体、区域环境等是“环境”的要素和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