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若干业务部门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选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名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任。临时委员会具有管理、修改国际货币制度和修改基金条款的决定权,成为事实上的常设决策机构。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任期2年。......
2023-07-31
1)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
为维持有序的汇率安排,建立稳定的汇率制度,防止成员国操纵汇率或采取歧视性汇率政策以谋求竞争利益,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的正常运行,IMF会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由于实行固定汇率制,汇率监督的重点是督促和帮助成员国维护各自货币平价,成员国要改变汇率须与基金组织协商并获得批准。目前,全球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成员国调整汇率无须再征求基金组织同意,但基金组织仍要对成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督与全面评价。监督的重点转向成员国汇率安排和汇率波动上,以消除汇率安排上的不公平竞争,推动各成员国有效调整其国际收支失衡。IMF对成员国的汇率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边基础上的监督。IMF通过分析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和国内经济状况,评估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汇率政策对维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总体影响。二是在个别国家基础上的监督。主要检查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符合基金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和指导原则。近年来,随着成员国经济往来依赖性的增强、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资本流动加速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第一种监督形式显得越来越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危机频发,IMF逐渐扩大监管活动的范围,开始关注成员国经济数据的质量和数据的适时公布情况,关注成员国金融制度的效率以及私人资本的稳定性,并对成员国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警告,以防止经济危机发生。为履行监督成员国汇率政策的职责,了解成员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措施,迅速处理成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按基金协定规定,IMF专家小组原则上每年与成员国进行一次磋商,专家小组根据成员国的贸易收支、物价水平、失业率、利率、货币供应量等统计资料,对成员国经济、金融形势和政策作出评价,并与成员国政府高层官员讨论调整措施,预测国内外经济发展前景,最后写出报告,供执行董事会磋商、讨论与分析成员国经济状况时使用。
2)提供贷款
提供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主要的业务活动之一。
(1)贷款特点
①贷款对象只限于成员国政府部门,如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
②贷款用途只限于解决短期性国际收支是失衡或用于经常项目支付。
③贷款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利息也以特别提款权支付。
④贷款额度按各成员国份额及各类贷款的最高可贷比例确定,且贷款基本上都有附加条件。
⑤贷款发放与收回采取“购买”和“购回”方式,由借款成员国使用本国货币向IMF购买其他成员国的等值货币或特别提款权,偿还时用特别提款权或IMF指定的货币买回本国货币。
(2)贷款种类
①普通贷款。普通贷款也称普通提款权,是IMF最基本的贷款形式,主要用于成员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期限为3~5年,贷款最高额度为成员国认缴份额的125%。普通贷款分为储备贷款和信用贷款两部分。储备贷款占成员国份额的25%,成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无须批准,也无须支付利息,但须用可兑换货币或特别提款权缴纳的份额作保证。信用贷款分为4档,每档为其份额的25%,档次越高,贷款条件越严,利率越高,成员国需制订借款计划或提供详细的财政稳定计划,在使用贷款时还必须接受IMF监督。
②补充贷款。补充贷款主要是为了弥补普通贷款的不足而设立的,用于解决成员国庞大的、持续的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期限为3~7年,最高贷款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40%。
③中期贷款。中期贷款也称扩展贷款,设立于1974年,主要用于解决成员国因生产、贸易方面存在结构性问题所造成的较长时期的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期限为4~10年,贷款额度最高为成员国份额的140%。
④补偿与应急贷款。IMF于1963年2月设立出口波动补偿贷款,最初规定,当成员国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初级产品出口收入下降从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在原有普通贷款以外,可另行申请此项专用贷款。1981年5月又规定,当成员国粮食进口价格超过前5年平均价格而造成国际收支困难时,也可申请补偿贷款。该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00%,期限为3~5年。1988年8月IMF通过修改方案,将应急机制结合其中,并把贷款名称更改为补偿与应急贷款,规定成员国在执行IMF支持的经济调整计划中,如遇突发性或临时性经济因素而造成经常项目收支偏离预期调整目标时,可申请该项贷款。补偿与应急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95%。如成员国仅具备申请补偿贷款的条件,则最高限度为份额的65%;仅具备申请应急贷款的条件,则最高贷款额为份额的30%。
⑤缓冲库存贷款。这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初级产品出口国稳定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建立国际缓冲库存的资金需要。贷款可用于建立商品库存,为缓冲存货机构提供营运费、偿还因建立缓冲库存或进行业务活动所带来的短期债务等。最高贷款额度为成员国份额的50%,期限为3~5年。
⑥信托基金贷款。信托基金贷款设立于1976年1月,主要用于援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贷款条件优惠,贷款利率为0.5%,期限10年。此项贷款现已结束。
⑦结构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设立于1986年3月,旨在帮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解决因经济结构调整而发生的国际收支长期失衡问题。贷款条件优惠,年利率仅为0.5%~1%,期限一般为10年,且有5年宽限期,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70%。成员国要获取该贷款,必须有详细的经济调整计划,并由IMF或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计划的制订,最后由IMF核定批准。为了增强对低收入成员国的资金援助,IMF于1987年12月增设“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贷款最高额可达份额的250%,在特殊情况下还可提高到份额的350%。但IMF对借款国经济结构改革的计划要求较高,对贷款效果的监督较严格。低收入成员国最终能否获得此项贷款及贷款数额大小,除取决于本国国际收支和收入水平外,还取决于该国与IMF的合作程度以及对本国经济作出的调整努力。
⑧体制转轨贷款。体制转轨贷款设立于1993年4月,旨在帮助苏联和东欧国家克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包括:由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转变引起的收支困难;由双边贸易向多边贸易转化引起的收支困难;由游离于国际货币体系之外到融入体系之内引起的收支困难。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50%,期限为4~10年。成员国要获取该项贷款,必须制订经济稳定与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财政货币制度改革和货币稳定计划、控制资本外逃计划、经济结构改革计划以及市场体系培育计划等。
IMF在贷款问题上遵循的原则为:成员国每年借款额一般不超过其份额的102%,3年累计借款净额不超过份额的306%,全部累计借款上限为份额的600%。IMF提供贷款时,要收取手续费或利息。其中储备贷款、补充贷款、信托基金贷款以及结构调整贷款为低息或零息贷款,其余贷款的利率在4%~7%,具体依当时利率水平及借款数额而定。
(3)贷款条件及其评价
IMF贷款与其他商业性贷款的重要区别在于贷款条件。IMF通过发放各类贷款,对成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及稳定汇率等方面无疑有积极的一面,但其附加条件及贷款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至今仍招致不少议论与批评。IMF对成员国的贷款发放,始终很慎重,对那些已陷入危机且需巨额援助的成员国更会附加严厉的贷款条件。一般来说,当成员国申请贷款时,IMF首先会组织专家小组直接赴该国实地考察,分析该国经济形势及国际收支问题,并制订经济调整计划,一般包括减少财政赤字、削减各种开支、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及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度等。借款国只有同意并接受该调整计划,才能获得贷款资格。从IMF角度来看,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维护国际金融秩序,降低贷款风险,帮助成员国渡过难关,但过于苛刻的贷款条件却对受援国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
①要求借款国紧缩货币政策以降低通胀率,可能会导致借款国经济低速增长甚至负增长,同样会导致较高的短期成本。
②要求借款国执行紧缩的财政政策,意味着借款国要减少各种政府开支,如农业补助、价格支持以及公共开支等,这不仅意味着生活水准的降低,还会增加潜在的政治风险。紧缩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同时使用,往往还会引起经济衰退。
③要求借款国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意味着借款国货币要有计划性地贬值,这种贬值也可能会促进出口,但同时也会使进口商品价格更加高昂,不利于国内消费者。此外,对依赖大量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讲,进口减少会严重打击国内工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
④要求借款国实施自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贸易和资本项目等,可能会使因金融自由化步伐过快而造成危机的国家雪上加霜,甚至会导致社会动乱。
此外,IMF对贷款的发放也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分期发放,如果借款国没有履行贷款条件,IMF便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总之,IMF贷款要真正收到良好的效果,IMF还需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时期和不同成员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
3)技术援助及培训咨询服务
除管理国际货币体系和向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外,IMF还提供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国际收支调节与债务管理、国际汇兑、财政与贸易、货币与银行业务、统计与数据处理、货币金融情报的收集与交流等广泛领域的人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编辑出版各种世界经济及国际金融专题的刊物和书籍,寄发给各成员国,加强彼此交流;同时,并以委派代表团的形式,对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收支、财政、货币、银行、外汇、外贸和统计等方面的业务咨询与技术援助。这方面支出约占该组织管理成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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