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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精神家园与共有精神家园的关系

【摘要】:[23]马克思这段关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论述体现了共有精神家园与个体精神家园建设最终都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价值同构性。同时,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会根据社会实际的变化以及个体的利益和需求,建立一套能让个体既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的价值体系;另一方面,个体精神家园的发展程度决定和展现着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面貌。如果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不为绝大多数个体所认同,那么共有精神家园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根据前文对共有精神家园的内容要素和层次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共有精神家园是由民族情感、民族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以及民族文化等主要要素构成的精神文化系统,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表达了这个民族或国家的共同愿望。这套精神文化系统联结着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为生活于这个社会的个体提供了一套价值解释系统。它唤起了中华儿女强烈的聚合心理,使之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和奋斗方向,成为人们行动的依据和指南。个体如果不认同所在国家或民族提供的精神文化系统,而选择另一套价值观和思想体系,则不可能进入这个社会,会感到与这个社会格格不入,缺乏安全感、归属感,从而感觉孤独和寂寞。正如俞吾金所言:“意识形态是一个人进入并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许可证书。一个人只有通过教化与一种意识形态认同,才可能与以这种意识形态为主导思想的社会认同。所以老黑格尔告诉我们,一个人在社会中接受的教化越多,他在该社会中就愈具有现实的力量。”[22]

但是这不意味着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不尊重个体,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代表着本民族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共同利益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所造成的,私人利益又是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而实现的,这就说明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本质上是统一的,无产阶级应当把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23]马克思这段关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论述体现了共有精神家园与个体精神家园建设最终都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价值同构性。一方面,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是为更好地实现个体精神家园而创造条件,“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造成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24]。同时,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会根据社会实际的变化以及个体的利益和需求,建立一套能让个体既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的价值体系;另一方面,个体精神家园的发展程度决定和展现着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面貌。如果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不为绝大多数个体所认同,那么共有精神家园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共有精神家园不能用共同性和普遍性来消解个体精神家园的具体性和特殊性,否则就会流于形式,陷入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抽象局面;同时也不能以个体精神家园的具体性和特殊性来否定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否则个体精神家园建设就如鱼离开了水,无法生存。因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