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斯坦因第二次中亚考察:敦煌考古档案研究

斯坦因第二次中亚考察:敦煌考古档案研究

【摘要】:图64第二次中亚考察前的斯坦因因斯坦因第一次中亚考察而激发起的国际中亚考察热,促使斯坦因很快就制订了计划,要在中国新疆、甘肃等地进行规模更大的第二次中亚考察。1904年9月14日,斯坦因正式向英属印度政府提交了第二次中亚考察申请书(图64)。斯坦因经过第一次中亚考察后,在与中国官员打交道这方面变得老练起来。1905年9月10日,清政府外务部为斯坦因缮写并颁发了用于第二次中亚考察的护照。

图64 第二次中亚考察前的斯坦因

因斯坦因第一次中亚考察而激发起的国际中亚考察热,促使斯坦因很快就制订了计划,要在中国新疆、甘肃等地进行规模更大的第二次中亚考察。1904年9月14日,斯坦因正式向英属印度政府提交了第二次中亚考察申请书(图64)。斯坦因经过第一次中亚考察后,在与中国官员打交道这方面变得老练起来。他在第二次中亚考察申请书中,罗列了相关经费的用途和数目,其中第6项是用于给中国官员行贿送礼的1500卢比

以前的经验告诉我,获得中国州县当局心甘情愿的合作是很重要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来自喀什噶尔的官方推荐之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适当地选择一些礼物,将它们送给各地方主要的行政长官。在我的前一次旅行过程中,一直没有专门用于这一目的的拨款项目,我不得不自掏腰包,将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当作礼物送了出去。在我打算要进行的新一次旅行中,这种权宜之计就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了,因为我将不得不在各个州县进行工作,而这些州县的数目比前一次到过的州县数目要大得多。因此我觉得不得不建议提供一笔用于“贿赂”的经费:1500卢比。[7]

斯坦因根据其第一次中亚考察期间取得的经验,知道清朝中央政府颁发的护照对于他的考察是否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于是他在第二次中亚考察申请书的第9部分中特意强调说:

如果我的建议获得了印度政府的批准,我请求应该及时地采取措施,以从中国政府那里为我获得必要的护照,该护照能够使我在中国新疆南疆以及甘肃省的土地上进行游历,如果有必要的话还要再往东行。在护照上明确地提一下我的官职显然是很有用的,因此我希望能尽力地提请大英国王陛下驻北京公使馆将注意力放在这一要点上来。[8]

斯坦因的第二次中亚考察申请书于1905年春天获得了以英属印度总督寇松为首的印度政府的批准,接着又获得英国政府内阁印度事务部的批准。

在英属印度政府的推荐之下,英国政府外交部指令英国驻北京公使萨道义爵士(Sir Ernest Satow,1843—1929,1900—1906年在任),让他代表斯坦因向清朝政府申请第二次中亚考察的中国护照(图65)。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已于1901年改组为外务部,仍继续兼负为外国人颁发护照的职责。萨道义接令后,便着手与清外务部联系。

图64 第二次中亚考察前的斯坦因

因斯坦因第一次中亚考察而激发起的国际中亚考察热,促使斯坦因很快就制订了计划,要在中国新疆、甘肃等地进行规模更大的第二次中亚考察。1904年9月14日,斯坦因正式向英属印度政府提交了第二次中亚考察申请书(图64)。斯坦因经过第一次中亚考察后,在与中国官员打交道这方面变得老练起来。他在第二次中亚考察申请书中,罗列了相关经费的用途和数目,其中第6项是用于给中国官员行贿送礼的1500卢比:

以前的经验告诉我,获得中国州县当局心甘情愿的合作是很重要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来自喀什噶尔的官方推荐之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适当地选择一些礼物,将它们送给各地方主要的行政长官。在我的前一次旅行过程中,一直没有专门用于这一目的的拨款项目,我不得不自掏腰包,将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当作礼物送了出去。在我打算要进行的新一次旅行中,这种权宜之计就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了,因为我将不得不在各个州县进行工作,而这些州县的数目比前一次到过的州县数目要大得多。因此我觉得不得不建议提供一笔用于“贿赂”的经费:1500卢比。[7]

斯坦因根据其第一次中亚考察期间取得的经验,知道清朝中央政府颁发的护照对于他的考察是否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于是他在第二次中亚考察申请书的第9部分中特意强调说:

如果我的建议获得了印度政府的批准,我请求应该及时地采取措施,以从中国政府那里为我获得必要的护照,该护照能够使我在中国新疆南疆以及甘肃省的土地上进行游历,如果有必要的话还要再往东行。在护照上明确地提一下我的官职显然是很有用的,因此我希望能尽力地提请大英国王陛下驻北京公使馆将注意力放在这一要点上来。[8]

斯坦因的第二次中亚考察申请书于1905年春天获得了以英属印度总督寇松为首的印度政府的批准,接着又获得英国政府内阁印度事务部的批准。

在英属印度政府的推荐之下,英国政府外交部指令英国驻北京公使萨道义爵士(Sir Ernest Satow,1843—1929,1900—1906年在任),让他代表斯坦因向清朝政府申请第二次中亚考察的中国护照(图65)。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已于1901年改组为外务部,仍继续兼负为外国人颁发护照的职责。萨道义接令后,便着手与清外务部联系。

图65 萨道义像

萨道义是斯坦因密友珀西·斯塔福·阿伦(Percy Stafford Allen,1869—1933)的舅舅,对斯坦因申请中国护照的事情给予了关照。由于斯坦因在申请书中特别提出要求说:“在护照上明确地提一下我的官职显然是很有用的,因此我希望能尽力地提请大英国王陛下驻北京公使馆将注意力放在这一要点上来”,萨道义在为斯坦因申办护照的过程中,确实予以了关注。1905年9月7日,萨道义致函清政府外务部,为斯坦因申请中国护照。该函称:“准印度政府咨称:本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斯坦因)请照游历新疆在案,现拟明春复派由印度携带从人前往甘肃、新疆、陕西等省考查古迹,请缮发护照。”[9]萨道义利用文字转译的机会,刻意将斯坦因的职务粉饰一番,最终将斯坦因的官衔确定为“总理教育大臣”。所谓“本国总理教育大臣”,显然有英译汉时的翻译失误。不过,虽然该函已将斯坦因的官衔夸大,指的仍是印度的“总理教育大臣”。

1905年9月10日,清政府外务部为斯坦因缮写并颁发了用于第二次中亚考察的护照。这份护照全文如下:

护照。

外务部为发给护照事。

准大英国驻京大臣萨(道义)函称:“准印度政府咨称:本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请照游历新疆在案,现拟明春复派由印度携带从人前往新疆、甘肃、陕西等省考查古迹,请缮发护照”等因,本部为此缮就护照一纸,并盖印标朱讫,送交大英国萨大臣转给收执。所有经过地方官,于司代诺持照到境时,立即查验放行,照约妥为保护,毋得留难阻滞,致干查究,切切。须至护照者。

右给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收执。

光绪叁拾壹年捌月拾贰日。[10]

“光绪叁拾壹年捌月拾贰日”即1905年9月10日。斯坦因第二次中亚考察期间所持的中国护照是程式化的一份官方文件,其格式本身并没有奇特之处,当时到中国内地游历的外国人都须持有此类护照。但是这份护照在内容上有两点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点是,该护照所认可的斯坦因考察目的是前往“新疆、甘肃、陕西等省考查古迹”,这与斯坦因第一次中亚考察期间所持中国护照上“前往新疆及和阗周围游历”这一提法略有不同。应该说,“考查古迹”比普通“游历”的目的更具体一些,已经涉及了文物古迹。但是,允许“考查古迹”绝不等于允许发掘、购买文物并将文物运出中国。虽然该护照上要求沿途所有地方官在斯坦因持照到境时“立即查验放行,照约妥为保护,毋得留难阻滞,致干查究”,但护照中并没有任何词句许可斯坦因在考察期间随意进行大规模考古发掘并将所获文物全部运出中国。

第二点是,该护照为斯坦因设定的正式官衔是“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这与斯坦因第一次中亚考察期间所持中国护照上提到的“英国士人司代诺”也是有所不同的。按照斯坦因1904年9月14日致英属印度西北边境省政府函第9部分中提出的“在护照上明确地提一下我的官职显然是很有用的”这一请求,英国方面在为斯坦因申请第二次中亚考察护照时,无疑要着意强调斯坦因的官衔,萨道义在给清朝政府外务部函中说“准印度政府咨称:本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请照游历新疆在案”,便是证据。英国方面致清政府的公文中虽然用词模糊,但仔细审查的话,仍能看出英国方面为斯坦因设定的官衔是印度的“总理教育大臣”,而清朝外务部所颁护照最后竟注明“右给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收执”,应该说是进一步无意识地拔高了斯坦因的官衔和地位。不管是印度的“总理教育大臣”,还是“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无疑都满足了斯坦因最早提出的上述要求。

所谓“总理教育大臣”一词所依据的英文原文是怎样的,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但这个汉译词肯定不会是很确切的。斯坦因一生中主要从事考察和学术著述活动,并没有担任过很高的官职。关于他在第二次中亚考察前的任职情况,我们可引用斯坦因本人撰写的一份“自我履历书”中的有关部分加以说明:

1880年至1887年:学习东方学,主要是印度语言学和古物学;

1888年至1898年:拉合尔的东方学院院长兼旁遮普大学学生注册官;

1899年:被任命为加尔各答马德拉萨学院院长,转为印度教育部职员;

1900年至1901年:执行特殊任务,在中国新疆南疆进行考古学地理学考察;

1901年至1903年:旁遮普省学校监察员(Inspector of Schools,Punjab),奉命进行考古学著述记录;

1904年至1905年: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斯坦的教育监察主任兼考古调查员(Inspector-General of Education and Archaeological Surveyor,N.W.F.P.and Baluchistan);

1906年至1908年:执行特殊任务,在中国新疆南疆、甘肃和西藏西北部进行考古学和地理学考察。[11]

从以上职历栏中我们可知,斯坦因在第二次中亚考察前担任的职务不过是“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斯坦的教育监察主任兼考古调查员”,这也是他一生中担任过的最高职务。更何况斯坦因为了“执行特殊任务”(即进行第二次中亚考察)于1905年10月1日辞卸了这一职务。这一职位可以被理解为负责英属印度两片边远地区教育监察工作与考古调查工作的一般官员,虽然当时“总理教育大臣”一词的含义与其在现代汉语中的词义肯定是有所不同的,但即便根据当时的词义,斯坦因实际担任过的职务与当时中国人理解中的印度或英国的“总理教育大臣”一职应该说还是有着很大距离的。

萨道义的函中称斯坦因是印度的“总理教育大臣”,已经有意识地用模糊词语夸大了斯坦因的官衔。可是清朝政府外务部有关官员不加仔细审核,竟在护照上注明“右给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收执”,无意识地又将斯坦因的官衔拔高了许多。从清政府这方面讲,导致出现疏忽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萨道义乃是英国驻华公使。清末政府官员的庸腐,由此可见一斑。

经过多次转译失真后,清外务部颁发的这份护照上错误地将斯坦因的官衔确定为“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外务部给斯坦因发放护照后,于1905年10月21日给兰州的陕甘总督升允、迪化(乌鲁木齐)的署甘肃新疆巡抚吴引荪(1848—1917)咨文,请求保护斯坦因:“除由本部缮就护照一纸盖印讫、并函复萨使转给外,相行咨行查照,饬属俟该司代诺持照到境时,照章妥为保护,并将入境出境日期声复本部可也。”[12]陕甘总督驻扎在兰州,是晚清西北最高军政长官,统辖陕西、甘肃、新疆三省的一切军政要务,还代理甘肃巡抚职责。升允、吴引荪接到咨文后,照例要逐级下达给各级官府,直达各相关道、府、州、县。甘肃省的安肃道、安西直隶州、敦煌县等衙门也不例外

对于新疆省和甘肃省的所有中国官员以及普通百姓来说,斯坦因的这个官衔及其若干变体(其中包括“大英教育大臣”、“大英国总理印度教育大臣”、“英国游历教育大臣”、“英教育大臣”、“印度总理教育大臣”、“印度教育大臣”、“印度总理大臣”、“英属印度总督”、“大英国总理大臣”等),肯定会吓唬住他们,使他们不敢阻止斯坦因从事任何活动。[13]

图65 萨道义像

萨道义是斯坦因密友珀西·斯塔福·阿伦(Percy Stafford Allen,1869—1933)的舅舅,对斯坦因申请中国护照的事情给予了关照。由于斯坦因在申请书中特别提出要求说:“在护照上明确地提一下我的官职显然是很有用的,因此我希望能尽力地提请大英国王陛下驻北京公使馆将注意力放在这一要点上来”,萨道义在为斯坦因申办护照的过程中,确实予以了关注。1905年9月7日,萨道义致函清政府外务部,为斯坦因申请中国护照。该函称:“准印度政府咨称:本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斯坦因)请照游历新疆在案,现拟明春复派由印度携带从人前往甘肃、新疆、陕西等省考查古迹,请缮发护照。”[9]萨道义利用文字转译的机会,刻意将斯坦因的职务粉饰一番,最终将斯坦因的官衔确定为“总理教育大臣”。所谓“本国总理教育大臣”,显然有英译汉时的翻译失误。不过,虽然该函已将斯坦因的官衔夸大,指的仍是印度的“总理教育大臣”。

1905年9月10日,清政府外务部为斯坦因缮写并颁发了用于第二次中亚考察的护照。这份护照全文如下:

护照。

外务部为发给护照事。

准大英国驻京大臣萨(道义)函称:“准印度政府咨称:本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请照游历新疆在案,现拟明春复派由印度携带从人前往新疆、甘肃、陕西等省考查古迹,请缮发护照”等因,本部为此缮就护照一纸,并盖印标朱讫,送交大英国萨大臣转给收执。所有经过地方官,于司代诺持照到境时,立即查验放行,照约妥为保护,毋得留难阻滞,致干查究,切切。须至护照者。

右给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收执。

光绪叁拾壹年捌月拾贰日。[10]

“光绪叁拾壹年捌月拾贰日”即1905年9月10日。斯坦因第二次中亚考察期间所持的中国护照是程式化的一份官方文件,其格式本身并没有奇特之处,当时到中国内地游历的外国人都须持有此类护照。但是这份护照在内容上有两点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点是,该护照所认可的斯坦因考察目的是前往“新疆、甘肃、陕西等省考查古迹”,这与斯坦因第一次中亚考察期间所持中国护照上“前往新疆及和阗周围游历”这一提法略有不同。应该说,“考查古迹”比普通“游历”的目的更具体一些,已经涉及了文物古迹。但是,允许“考查古迹”绝不等于允许发掘、购买文物并将文物运出中国。虽然该护照上要求沿途所有地方官在斯坦因持照到境时“立即查验放行,照约妥为保护,毋得留难阻滞,致干查究”,但护照中并没有任何词句许可斯坦因在考察期间随意进行大规模考古发掘并将所获文物全部运出中国。

第二点是,该护照为斯坦因设定的正式官衔是“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这与斯坦因第一次中亚考察期间所持中国护照上提到的“英国士人司代诺”也是有所不同的。按照斯坦因1904年9月14日致英属印度西北边境省政府函第9部分中提出的“在护照上明确地提一下我的官职显然是很有用的”这一请求,英国方面在为斯坦因申请第二次中亚考察护照时,无疑要着意强调斯坦因的官衔,萨道义在给清朝政府外务部函中说“准印度政府咨称:本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请照游历新疆在案”,便是证据。英国方面致清政府的公文中虽然用词模糊,但仔细审查的话,仍能看出英国方面为斯坦因设定的官衔是印度的“总理教育大臣”,而清朝外务部所颁护照最后竟注明“右给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收执”,应该说是进一步无意识地拔高了斯坦因的官衔和地位。不管是印度的“总理教育大臣”,还是“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无疑都满足了斯坦因最早提出的上述要求。

所谓“总理教育大臣”一词所依据的英文原文是怎样的,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但这个汉译词肯定不会是很确切的。斯坦因一生中主要从事考察和学术著述活动,并没有担任过很高的官职。关于他在第二次中亚考察前的任职情况,我们可引用斯坦因本人撰写的一份“自我履历书”中的有关部分加以说明:

1880年至1887年:学习东方学,主要是印度语言学和古物学;

1888年至1898年:拉合尔的东方学院院长兼旁遮普大学学生注册官;

1899年:被任命为加尔各答马德拉萨学院院长,转为印度教育部职员;

1900年至1901年:执行特殊任务,在中国新疆南疆进行考古学和地理学考察;

1901年至1903年:旁遮普省学校监察员(Inspector of Schools,Punjab),奉命进行考古学著述记录;

1904年至1905年: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斯坦的教育监察主任兼考古调查员(Inspector-General of Education and Archaeological Surveyor,N.W.F.P.and Baluchistan);

1906年至1908年:执行特殊任务,在中国新疆南疆、甘肃和西藏西北部进行考古学和地理学考察。[11]

从以上职历栏中我们可知,斯坦因在第二次中亚考察前担任的职务不过是“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斯坦的教育监察主任兼考古调查员”,这也是他一生中担任过的最高职务。更何况斯坦因为了“执行特殊任务”(即进行第二次中亚考察)于1905年10月1日辞卸了这一职务。这一职位可以被理解为负责英属印度两片边远地区教育监察工作与考古调查工作的一般官员,虽然当时“总理教育大臣”一词的含义与其在现代汉语中的词义肯定是有所不同的,但即便根据当时的词义,斯坦因实际担任过的职务与当时中国人理解中的印度或英国的“总理教育大臣”一职应该说还是有着很大距离的。

萨道义的函中称斯坦因是印度的“总理教育大臣”,已经有意识地用模糊词语夸大了斯坦因的官衔。可是清朝政府外务部有关官员不加仔细审核,竟在护照上注明“右给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司代诺收执”,无意识地又将斯坦因的官衔拔高了许多。从清政府这方面讲,导致出现疏忽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萨道义乃是英国驻华公使。清末政府官员的庸腐,由此可见一斑。

经过多次转译失真后,清外务部颁发的这份护照上错误地将斯坦因的官衔确定为“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外务部给斯坦因发放护照后,于1905年10月21日给兰州的陕甘总督升允、迪化(乌鲁木齐)的署甘肃新疆巡抚吴引荪(1848—1917)咨文,请求保护斯坦因:“除由本部缮就护照一纸盖印讫、并函复萨使转给外,相行咨行查照,饬属俟该司代诺持照到境时,照章妥为保护,并将入境出境日期声复本部可也。”[12]陕甘总督驻扎在兰州,是晚清西北最高军政长官,统辖陕西、甘肃、新疆三省的一切军政要务,还代理甘肃巡抚职责。升允、吴引荪接到咨文后,照例要逐级下达给各级官府,直达各相关道、府、州、县。甘肃省的安肃道、安西直隶州、敦煌县等衙门也不例外。

对于新疆省和甘肃省的所有中国官员以及普通百姓来说,斯坦因的这个官衔及其若干变体(其中包括“大英教育大臣”、“大英国总理印度教育大臣”、“英国游历教育大臣”、“英教育大臣”、“印度总理教育大臣”、“印度教育大臣”、“印度总理大臣”、“英属印度总督”、“大英国总理大臣”等),肯定会吓唬住他们,使他们不敢阻止斯坦因从事任何活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