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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争端概览

【摘要】:不同国家的国民是国际经贸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国际贸易争端多发生于此类当事人之间。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是指主权国家在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争端。即除了通过法院解决争端的方法外,其他各项解决争端的方式均可称之为ADR,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谈判协商,或由第三人调解或仲裁等。另一种观点则把仲裁排除在ADR之外。该观点认为,在ADR的情况下,争端的解决有赖于争端各方自动执行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

一、国际贸易争端的种类及其特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家或地区间因贸易、投资等经济、商事交易而引起的争端也日渐增多。能否妥善、公正地解决此类争端,关系到一国投资环境的优劣和经济发展速度。所谓国际贸易争端,也称国际贸易贸易争端,是指国家、国际贸易组织、自然人、法人之间因从事国际贸易贸易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国际贸易争端因其参加的主体、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而有不同特点。在此,以国际贸易关系的参加者为标准,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争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这类争端一般产生于不同国家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因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工程承包等跨国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国民是国际经贸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国际贸易争端多发生于此类当事人之间。

该类争端一般为当事人之间在国际经贸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非契约性争端,如由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但无论是契约性争端,还是非契约性争端,共同的特点是:争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本章所探讨的国际贸易争端主要集中于此。

2.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这类争端的主要特点是争端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为主权国家,另一方为本国或外国国民。按照国际法一般原则,国家享有主权,可以制订和修订法律,并享有司法豁免权。而一般的国民则无此权力,对国家制订的法律,必须遵守。此类争端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具体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行使管理或监督的过程中。如国家海关或税务部门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货物进出口依法进行的检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外汇实施的管理,以及国家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国际技术转让和投资所实施的管理等。因此,国家或国家机关在对上述有关国际经贸活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也会与这些被管理者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端。

在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交往中,有时也直接订立商事合同,如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协议。在此情况下,尽管协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就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而言,作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其法律地位显然与国家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是指主权国家在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争端。其特点是:第一,争端一般产生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履行,如对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端以及由于多边国际贸易贸易公约而产生的争端,如世贸组织中的各项协议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端。第二,争端双方均为主权国家,而不是这些主权国家中的国民。第三,争端的解决方法以非司法方法为主。

二、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的方法

简言之,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的方法主要有司法方法和非司法方法两种。

(一)司法方法

即通过诉讼方法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由于世界上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专门解决这类争端的、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法院,此处所谈的司法方法,是在一国法院提起的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国际经贸争端,各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类争端行使管辖权。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若需到另一国执行,还要得到另一国法院的司法协助。

(二)非司法方法

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方法,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方法又称选择性的解决争端的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即ADR)。这种解决争端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解决争端的协议。

在实践中,对于何谓ADR,在西方的法律论著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ADR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通过除诉讼以外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如仲裁、调解和模拟诉讼(mini-trial)等方式。即除了通过法院解决争端的方法外,其他各项解决争端的方式均可称之为ADR,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谈判协商,或由第三人调解或仲裁等。

另一种观点则把仲裁排除在ADR之外。该观点认为,在ADR的情况下,争端的解决有赖于争端各方自动执行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双方也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协助他们解决争端,但该第三方的作用不同于仲裁员,后者有权做出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决定。因此,ADR协议不能保证有一个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决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就解决争端达成一致,并能自动执行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关于如何解决争端的协议。该观点还认为,仲裁最早属于ADR程序,但就仲裁庭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而言,它是一种准司法的方法。而ADR程序则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还是第三方提出的解决方案,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应该说,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当代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实践。根据解决争端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把仲裁排除在ADR之外是比较科学的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