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该条款是《1994年GATT》的核心条款,是货物贸易制度乃至WTO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023-07-31
一、国际贸易管制概述
(一)国际贸易管制概念
国际贸易管制,是指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目的,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国际条约,限制外国或非成员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的法律制度。从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有国家、居民之间产品交换,就有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管制宽严有别罢了。
早在工业革命以前,盛行于16和18世纪中叶的重商主义者曾提出,为了达到使国家富强的目的,就需要积累大量的贵金属财富。实现该目的最好的手段是保持国际贸易顺差,为此就应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保护主义政策。随着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英国率先采取了自由贸易政策,至19世纪中叶,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实现了自由贸易。
一战后,贸易保护主义影响加剧。二战后,主张自由贸易的呼声愈来愈高,GATT为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奠定了一定基础。WTO协定的实施,对于限制国际贸易管制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要实现无任何管制的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不可能的。
从目前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实行的国际贸易管制分析,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国际贸易管制就其实质而言体现了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对进出口贸易的直接干预,通常表现为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与进出口商(或跨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纵向管理关系。
2.国际贸易管制是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目的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一般来说,一国对外国产品实施进口限制多出于保护本国生产商的利益、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等经济目的,而对本国产品实施出口管制则多出于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目的。对于国际经济组织来讲,其实行国际贸易管制是为了实现其设立宗旨和保护成员国利益。
3.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一国有关对外贸易管制的国内立法为公法性质的法律,如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外汇管制法等,也包括国家基于紧急特殊情况而颁布的临时法规。有关国际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是协调、规范各缔约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的国际条约。
(二)国际贸易管制方法
国际贸易管制是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实现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均从本国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出发,制定一系列调控本国或成员国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守,并不得在其合同中加以变更或排除。
国际贸易管制方法分为:对进口贸易的管制法律制度和对出口贸易的管制。对进出口贸易的法律管制,包括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对出口贸易的法律管制,包括出口关税,奖励出口措施,出口管制措施。
二、关税壁垒
(一)关税种类
关税(tariff customs duties)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捐税。关境是指一国海关征收关税的地域范围。关境可能大于或小于国境。
关税,包括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在此,关税仅指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具有保护性、财政性功能。关税的保护性功能表现为通过高关税税率,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弱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关税的财政性是指通过征收进口关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要求,关税的双重性作用已相对降低。
目前,各国采用的关税种类,主要是根据关税税率的高低分为的。具体可分为:①普通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没有签署友好协定、经济互助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按普遍税率征收的关税。②优惠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或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待遇。优惠关税是对受惠国产品以低于普通关税税率的标准征收关税以示优惠。优惠关税一般有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关税三种。③差别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进口产品,由于出口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进口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的关税。差别关税主要有进口附加税和报复性关税。
进口附加税是进口国出于特殊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或针对性的关税。通常它包括三种:①临时附加税。临时附加税是指进口国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其他原因,而对外国进口产品临时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当一些情形消失后,进口国即取消该附加税。②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外国倾销进口产品在一定期限内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③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进口国对接受补贴的外国进口产品在一定期限内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
根据GATT规定的关税保护原则,GATT允许各成员管制本国贸易的途径主要通过进出口关税来进行,但同时还要求通过关税谈判、关税减让来约束各成员的关税税率。自1947年以来,在GATT经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之后,目前各成员国的进口关税已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
(二)关税征收方法
1.从量征税。从量征税是海关以进口产品重量、数量、容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算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税额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从量征税手续简便,无须审定货物的品质、规格、价格,便于计算税额。
2.从价征税。从价征税是以进口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征税方法。从价征税的关键是确定完税价格,即海关计算进口产品关税税额的价值。大多数国家以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因为以CIF征收关税的保护程度要比以FOB价格征收关税的保护程度高。
3.混合关税。混合关税是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进行征税。如,已从量税为主,加收从价税。
4.选择关税。选择关税是对同一进口产品既规定从价税又规定从量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最高的一种征税方法,予以计征关税。
(三)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也称海关税则。它是一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按进口产品类别排列的税率目录表,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重要依据。
关税税则通常包括税则号列、产品名称和税率三部分内容。税则号列简称税号,是海关对应税产品按其自然属性、成分、规格、加工程度或用途等分类,并将其按顺序予以排列的号码。
关税税率是指海关税则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例。大多数国家采取多式税则,即一个税目有两种以上税率的税则。国际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制定的《商品分类和协调编码制度》,已于198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该分类目录。
三、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旨在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非关税壁垒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和经常采用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经济和市场的重要手段,特别是由于CATT多轮有关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比过去受到了更大的制约和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国家转而采用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将其作为限制外国产品或服务进口,保护本国经济和市场的手段。据GATT统计,资本主义各国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在20世纪80年代初又增加到了900种以上。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的制度。该限额内的产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的,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各国制定的进口配额主要有:
1.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产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最高数额之后,产品便不准进口。
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产品,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产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罚款。
3.“自动”出口配额。“自动”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被迫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产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该配额内,由出口国或地区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的产品不准出口。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自动出口限制,但实际上是进口国通过迫使出口国采取出口限制的形式来达到限制产品进口的目的。
(二)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政府规定某些进口产品必须领取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口产品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旨在从数量上限制进口产品的一种措施。依各国进口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产品目录通常由各国事先公布。许可证的颁发与否,不取决于进口商,而取决于该产品的性质、性能以及出口国家和地区。
实践中,进口许可证依其与进口配额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为定额进口许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通常载明的内容有:许可证类别,进口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或重量、价值,出口国别或地区或最终用户,许可证有效期等。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就协调各国进口许可证程序达成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经修订后,成为WTO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该协议对防止各国利用进口许可证的颁发手续作为变相的贸易壁垒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外汇管制制度
外汇管制制度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外汇买卖、汇率、外汇市场及其他外汇业务(外汇收付、借贷、担保、转移等)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控制,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进口外汇的管制经常和进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结合起来,进口商只有取得了进口许可证和配额,才能购买所需外汇。因此,外汇管制制度亦成为非关税壁垒之一。
(四)进口产品检验制度
进口产品检验制度是国家专门进行进出口产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贸易合同,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与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只对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并规定具体的检验标准,对检验不合格或违法者不予以结关放行或不准销售。
一些国家对进口产品常常规定一些苛刻的、超过本国国内市场真正需要的技术、卫生和商检标准,从而使进口产品检验制度成为普遍使用的非关税壁垒的手段之一。
GATT东京回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乌拉圭回合在此基础上作了修改,形成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并第一次达成了《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对推动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统一国际标准、检疫标准,减少贸易障碍有重大意义。
(五)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指政府通过制定法令,规定政府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制度。由于政府采购政策给予本国生产商、供应商以优先权,从而导致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或限制。英国、日本、美国都有这方面的立法。
为了消除对外国产品或服务的歧视或限制,将政府采购纳入国际管制范畴,1993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一项《政府采购产品与工程建设示范法》,提倡各国政府采用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东京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将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旨在通过消除针对外国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以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按照WTO《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成员在政府采购中应消除歧视,从而使政府采购政策不构成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
(六)海关评估制度(Customs Valuation System)
海关评估制度,亦为海关估价制度,是指进口国通过专断地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海关估价,来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负担,从而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的制度。通常,国家在进行海关估价时,并不按照该产品的进口价格,而是根据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进行估价,专断地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从而增加进口商关税负担(从价税),限制外国产品进口。
为了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制度,防止由于采取不同的估价方法而造成非关税壁垒,1981年GATT东京回合谈判签署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各成员海关估价的基础应与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平的标准相符合,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对不同的产品来源采取不同的估价程序。WTO将该协议修改后,成为WTO协定中的《海关估价协议》。
(七)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
进口押金制,也称进口存款制度。该制度要求进口商进口产品时,应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和规定的期限,在进口国指定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由于这样做的结果,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上的负担,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亦成为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
(八)最低限价制度(Minimum Price System)
最低限价,即一国政府规定某种产品的最低价格,如进口产品低于规定价格,则征收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消除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优势,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四、出口管制措施
(一)出口管制措施
世界各国对国际贸易的管制措施,从总体上讲是“奖出限入”,即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但不排斥在特殊情况下,为本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以及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一些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措施。
二战前,各国几乎无不在和平时期实施出口管制的专门措施。二战后,特别是“冷战时期”(cold-war time),西方国家普遍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贸易禁运。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禁运逐步放松。但是,目前,各国仍出于国家安全、外交和经济发展需要,对一些产品采取限制或禁止出口政策。
1.出口许可证制。出口许可证制是国家对本国国内生产需要的原材料、国内供应不足的产品,规定出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领许可证方准出口的制度。
出口许可证一般分为普通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前者为出口商无须取得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文件,而是依照有关法规允许无证出口的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出口产品为普通产品且所含技术为一般技术。而特别出口许可证则要求出口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颁发出口许可证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尖端技术和战略物资出口。
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目录通常由各国事先公布。出口许可证通常载明的内容范围与进口许可证相同。
2.出口配额制。出口配额制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某些产品的最大出口额,当出口达到规定的限额之后,则完全禁止再出口的制度。
出口配额制在实践上可分为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被动配额又称“自动”出口配额,由于其是进口国变相限制进口的一种方式,所以将其归入进口配额制范围。主动配额是出口国政府根据国际市场容量或其他情况对出口产品设定的限额。
(二)出口奖励措施
为鼓励本国产品的出口,一国政府可以采取各种奖励出口的措施。通常从各国国内贸易法内容看,大都规定有关出口管制制度,并不规定出口奖励措施。但从各国贸易政策角度讲,一般具有出口奖励措施的规定。
1.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出口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对本国出口贸易提供的一种信贷便利。它是扩大出口的一种重要措施。出口信贷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方式。
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是由出口方银行向本国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信贷。这种信贷合同由出口商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该信贷方式主要用于成套设备、大型运输工具等的出口,其因为在于:这些产品出口所需资金较多,进口商(买方)大都采用延期付款方式付款,出口商要在交货后一段时间内才能陆续收回全部货款。为了不影响出口商资金周转,其需要取得出口信贷,待收回货款后,再偿还于本地银行。卖方信贷有利于促进和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
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是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其附带条件是该项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产品。这就是所谓有约束性的贷款(tied loan)。采用这种办法也可以直接起到带动本国产品出口的作用。
2.出口贴补(export subsidies)。出口贴补是指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为了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专门就出口产品给予出口商的一种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的鼓励性办法。以此可知,出口补贴的形式很多,包括为降低出口产品价格所给予现金贴补及财政优惠待遇等,前者为直接补贴,后者为间接补贴。其目的是加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出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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