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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技术贸易法:全面解析国际贸易法规

【摘要】: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技术引进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审批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批准。在我国审批是技术引进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专利法律制度

(二)商标法律制度

(三)著作权法律制度

二、中国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立法主要有: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简称《条例》),1988年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一)《合同法》

《合同法》有关技术贸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其第八章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中。这些规定亦可适用于国际技术贸易。

1.技术转让合同种类、形式以及使用范围。《合同法》第342、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转让人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技术保密义务。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归属。《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二)《条例》与《细则》

1.技术引进概念。技术引进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

2.技术种类。《条例》规定,技术包括:①专利权和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和许可;②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③技术服务。《细则》将商标权的转让或许可列入工业产权转让范围,单排除了“仅涉及商标权转让”。

3.审批。①立项。引进技术方提出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其主管部门审批;②申请。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引进方与转让方签订协议,由中方向外经贸部授权审批机关提出申请;③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④批准。审批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批准。在我国审批是技术引进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4.技术引进的条件。技术引进的条件分消极条件与积极条件。消极条件包括:①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损害国家主权;③合同内容与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④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不完善;⑤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引起的产权争议及其他履约中出现争议责任及其解决办法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⑥合同未对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做出合理的规定,引进技术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不合理;⑦合同各方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等、合理,合同规定有未经国家税务机关同意的税收优惠承诺等。这些情形具备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成当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予批准。积极条件包括:①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②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③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能源;④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⑤有利于环境保护;⑥有利于生产安全;⑦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⑧有助于提高科技水平。只要引进的技术先进实用,且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即可允许引进该技术。

5.供方担保义务。《条例》第6条规定:“供方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

6.未经特殊批准,禁止合同中有限制性商业行为条款。《条例》第9条,《细则》第12、14、15条对限制性条款进行了规定。

思考题:

1.简述TRIPS产生的背景及其特点。

2.试述TRIPS协议对以往知识产权保护的继承与发展。

3.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如何?

4.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