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但无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必须受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约束。所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人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一国航空港运至另一国航空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货物,并支付运费的合同。下面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为例,阐述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2023-07-31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法概述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一国的某地运至另一国的某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铁路承运人接收货物时,通常向托运人签发铁路货物运输单证(简称铁路运单),铁路运单一经签出即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体讲,国际铁路货物运单有以下几方面特点:①铁路运单是铁路运输承运人收到运输货物的凭证;②铁路运单不具有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不能背书转让;③铁路运单是铁路在到站据以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和交付货物的依据;④铁路运单是出入沿途各国海关所需的证件;⑤铁路运单的副本是买方支付货款的主要凭证。
根据铁路运输法律规定,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填写运输单证,并交付运费,然后由始发站加盖戳记。如果托运人对铁路运单的填写不合常规、不正确、不完全等而造成的货物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
(二)铁路运输单证主要内容
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铁路运单的主要记载事项分为三类:
1.必要记载事项。该内容包括:到站名称,收货人名称和地址,货物名称、货物重量,零担货物的件数、包装标志,托运人负责装车时的车号及私有车辆的自重,单证明细表,托运人名称与地址。
2.根据需要填写的事项。该内容包括:货物交付方式,适用的运价规程,货物交付利息的金额数,托运人负责支付的费用,现款交付和运费的金额,托运人规定的运输线路和海关、其他行政机关要求办理手续的车站名称,托运人和收货人相互间关于办理海关手续的约定,托运人关于收货人不得变更合同的声明,押运情况。
3.可附加记载事项。该事项仅供收货人参考,对铁路承运人没有约束力。但其是托运人用以提示收货人有关货物的情况,如货物的来、去向及办理货物的保险手续等问题。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条约
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以国际条约为主。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货约》(CIM),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于1961年在瑞典首都伯尔尼签订,1975年1月1日生效。该货约成员国包括了主要的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瑞士、西班牙及东欧各国,此外还有西亚的伊朗、伊拉克、叙利亚、西北非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等28个国家。二是《国际货协》(CMIC),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是由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等8国于1951年在华沙签订的。其制订的目的在于,约束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组织、开展东欧国家铁路运输合作。《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中的有些国家同时也参加了《国际货约》,为沟通国际的铁路或无运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使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铁路转运到《国际货约》的成员国。
《国际货协》1974年 7月 1日生效的修订本,其成员国主要是原苏联、东欧加上我国、蒙古、朝鲜、越南共计12国。我国于 l953年加入《国际货协》,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均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办理。
以《国际货协》为主要内容,介绍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协》第6条、第7条规定,托运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托运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从始发站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印戳时起,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铁路货物运输单证(简称运单)是铁路承运人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与提单及航运单不同,运单作为货物权利凭证但不能转让。运单副本在加盖印戳后退还托运人,并成为买卖双方结清货款的主要单据。
(二)托运人义务
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托运人承担以下义务:
1.如实申报。托运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填写的和生命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并对于记载和生命的事项不正确、不确定或不完备以及未将应报事项记入运单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文件完整。托运人必须将货物在运送途中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托运人不履行这一义务,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货物。此外,托运人要对没有添附这些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造成的后果负责。
3.货物的交付和拒收。托运人在填写运单的同时,要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运费和有关费用。提交的货物可以是整车,也可以是零担。但不得属于下列货物:①邮政专运物品;②炸弹、炸药和军火;③不属于《国际货协》附件(四)中所列的危险物品;④重量不足10公斤的零担货物。
凡属于金、银、白金制品、宝石、贵重毛皮、电影片、画、雕像、古董、艺术制品和特种光学仪器等贵重物品,均应声明其价值。
4.运送费用的支付和计算。运送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费、押运人的乘车费、杂费及与运送有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际货协》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①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发送国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始发站由托运人支付;②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终点站由收货人支付;③如货物始发站和到达的终点站属于两个相邻国家且无须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且两国间订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则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④如货物需经第三国过境运输时,过境铁路的运输费用,应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的规定计算,可由始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也可由到达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如按《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的规定,各过境铁路运送费必须由托运人支付时,则不得将该项费用转由收货人支付。
对于各国铁路之间的计算办法,按照《国际货协》第31条的规定,原则上,每一铁路在承运或交付货物时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按合同规定核收运费和其他费用之后,必须向参加这次运输业务的各铁路支付各该铁路应得部分的运送费用。
5.变更合同。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填写变更申请书后,有权在该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运输合同作必要的变更。托运人可以:①可以在始发站将货物领回;②变更到站;③变更收货人;④将货物运还始发站。
而收货人可以:①可以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达站;②变更收货人。
但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都只能各自对合同变更一次,并且在变更合同时,不得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同时,变更合同的当事人要对因变更合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负责。
货物到达终点时,托运人有权凭运单领取货物。当运单项下货物的毁损导致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有权拒收货物,并按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即使运单中所载货物短少、毁损,也应按运单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
(三)承运人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承运人对货物因逾期以及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有:①留置权。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是按合同规定收取运费,当收货人非法提取拒绝货物时,应按规定向他收取罚款。为了保证铁路核收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铁路当局对货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是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②执行或拒绝变更合同。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或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第一,执行变更的铁路车站在收到变更申请发送站或到达站的通知后无法执行;第二,与参加运送的铁路所属国家现行的法令和规章相抵触;第三,违反铁路营运管理;第四,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到达站的一切费用。
当铁路承运人按托运人指示变更运输合同时,有权按有关规定核收变更运输合同后发生的各项运杂费用。
3.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①核查运单和货物。铁路有权检查托运人在运单中所记载事项是否正确,并在海关和其他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或为保证途中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在途中检查货物的内容。②连带责任。按《国际货协》第21条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直到在到达站交付货物时止。每一继续运送货物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输合同并因此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承运人应当按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地。该国际条约还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执行托运人或收货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要求;妥善保管托运人在运单内所记载并添附各项文件;在责任期限内,对货物逾期到达以及货物的损坏负赔偿责任。
4.承运人的免责规定。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①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②因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引起的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及类似结果;③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过失或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者;④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装、卸车原因造成;⑤经发送铁路规章许可,使用微车类货箱运送货物;⑥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⑦由于承运时无法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缺点;⑧托运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⑨托运人在托运时需按特定条件承运货物时,未按本协定规定办理;⑩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途耗。
根据情况推定,当货损发生可归责于上述第1项和第3项原因时,由铁路负责。若发生了除第1项、第3项以外原因时,则只要收货人或托运人不能证明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时,即应认为是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
5.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国际货协》与《国际货约》在赔偿方面采用了不同的做法。《国际货协》基本采用足额赔偿的方法,货物损失方可以得到100%的赔偿。《国际货约》规定铁路运输方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国际货协》第22条规定,铁路对货物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的全部灭失时的款项。对于未声明价格的家庭用品,如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赔偿的最高额为每公斤2.70卢布。《国际货约》规定,对于货物的灭失赔偿,应以灭失货物的价格为限,但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50金法郎(每个金法郎含纯度为900‰的黄金)。
当逾期交货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罚金。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支付相当于运费的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的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等。
(四)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
《国际货协》第28条规定,托运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可以书面方式由托运人向发送站提出,或由收货人向收货站提出,并附上相应根据,注明款额。铁路自有关当事人向其提出索赔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该项请求,并予以答复。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请求得不到答复或满足时,有权向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所属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际货协》第30条规定,有关当事人依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托运人和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关于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其具体诉讼时效起算日如下:①关于货物毁损或部分灭失以及运到逾期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②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运到期限届满后30天起算;③关于补充运费、杂费、罚款的要求,或关于退还此项款额的赔偿请求,或纠正错算运费的要求,应自付款之日起算;如未付款时,应自交货之日起算;④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余款的要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算;⑤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自确定赔偿请求成立之日起算。
时效期间已过的赔偿请求和要求,不得以诉讼形式提出。
而《国际货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发生现款交付之诉、原告要求收回由铁路出售货物的净收入的诉讼、故意致损之诉、欺诈行为之诉和转运前运输合同之诉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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