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既有国际法渊源,又有国内法渊源。此类的决议对国际条约的制定均起指导性作用,因而它们也都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即使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得不承认国际贸易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之国际贸易法中的重要地位。......
2023-07-31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贸易法体系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对先前的国际商人习惯法进行系统的编撰、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统一实体法公约以及 GTTS和WTO等协调和管理国际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建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一、商人习惯法阶段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其历史与国际贸易一样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调整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货物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时期的国际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是指那些在各港口和集市之间的国际商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商人习惯法首先出现在11世纪的威尼斯,是商人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约定俗成,逐渐形成的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习惯,后来扩展到西欧、地中海直至北非从事航海贸易的商人们。这些习惯性规则是具有国际性的,并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的贸易活动,由商人们专门设立的商事法庭审理纠纷时加以适用。
商人习惯法在中世纪末成为扩大整个西方世界商事交往的基础。自公元15世纪以后,随着主权思想的产生、民族国家的兴起,商人习惯法被各国以不同形式纳入国内法。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于1673年制定了《商事条例》,于1681年制定了《海事条例》。英国在曼斯菲尔德担任王座法院大法官期间(1756—1788年),以判例法的形式使商人习惯法与普通法的各项既有原则协调一致。美国于1906年颁布《统一货物买卖法》。
二、民商法兴起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相继建立了资本主义统治国家,为了调整各国经贸关系,陆续制定了民法和商法。从此,国际贸易法便进入由国内民商法与国际私法规则相结合的状态。由中世纪发展起来的商人习惯法不再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各国把国际商事活动纳入到自己的国内法里,分别制定民法和商法,这期间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中世纪发展起来的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以后,要解决国际贸易的纠纷就必须依赖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引的法律,因此,国际私法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自20世纪30年代左右开始,资本主义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实行了各种管制经济贸易的措施,使一系列管制商业和贸易的法律发展起来。这类法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税法、反倾销法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法等。这些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是现代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
三、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国内民商法并存阶段
各国民商法兴起以后,有相当长的时期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主要是依靠各国国内法。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与法律形成的历史过程不同,在立法形式和内容方面都存在差异和分歧,给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障碍,因此客观上迫切需要统一国际贸易法律。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国际贸易统一法逐渐发展起来。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得到的发展:一是通过国家间缔结国际条约,制定统一法律规范;二是由一些国际组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至此,国际贸易法进入到了国际贸易统一法与国内民商法并存的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的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为通过推动制定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贸易法逐步统一的趋势十分明显,它反映了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由于各国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国际贸易统一规范只适用于某特定领域,在国际贸易的许多方面,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规则,仍需由各国国内法来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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