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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第8辑:一并审理关联民事争议

【摘要】:“一并审理关联民事争议”制度最早规定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此后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一并审理程序中,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分别立案、分别裁判,但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对两类案件进行审理。因此,一并审理关联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可选择的而非必须的诉讼模式。

“一并审理关联民事争议”制度最早规定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此后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一并审理”指的是:向一个审判组织提出行政、民事两类诉讼请求,这两类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具有先后、主辅的关系,不论行政争议、民事争议谁为前提均可以一并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2款[6]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138条第3款[7]的规定,如果民事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基础,法院可以选择将该涉及行政行为的民事纠纷合并到行政诉讼程序之中一并处理,法院也可以选择将两种不同的纠纷通过行政、民事程序分别处理。此外,该种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是争议的前提条件,只要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就可以一并审理。

一并审理关联民事争议与行民交叉案件不同,前者是一种诉讼模式,后者是一种案件类型。行民交叉案件可以运用一并审理的诉讼模式,也可以分别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和行政争议不是将民事和行政诉讼简单合并,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两者目的不同,简单合并只会造成两类诉讼的混乱。一并审理程序中,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分别立案、分别裁判,但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对两类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行民交叉案件可以一并审理,但是法院没有告知义务,法院不告知也不违反程序规定。[8]因为一并审理不是行民交叉案件的唯一处理方式,当事人具有程序选择权,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选择是否告知当事人一并审理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坚持选择分别审理且民事诉讼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因此,一并审理关联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可选择的而非必须的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