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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法官对内容要素的审查标准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相关

【摘要】:民事庭法官对内容要素的审查标准十分严苛:有且仅有争议条款的内容属于如何解释也不能包含于民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以至于案件的处理超出了可依据民事法律制度解决的范围时,民事庭法官才会认定涉案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其二,必须是案件争议条款本身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涉案争议的其他条款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并不能排除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的可能。

民事庭法官对内容要素的审查标准十分严苛:有且仅有争议条款的内容属于如何解释也不能包含于民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以至于案件的处理超出了可依据民事法律制度解决的范围时,民事庭法官才会认定涉案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必须是如何解释也不能包含于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其二,必须是案件争议条款本身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涉案争议的其他条款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并不能排除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的可能。其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浓度必须达到妨碍依据民事法律制度对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度,如果具有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排除民事法律适用的可能,法官仍然将其认定为民事案件

以下三个案例分别对应民事庭法官审查标准的三个方面。在重庆红星公司案[20]中,一审法官认为玉东新区管委会的合同义务是“补贴财政扶持金、基于政策优惠、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协助办理项目审批报建及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等”,进而将其认定为属于行政法上的义务,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同样认可这些义务,但将这些义务解释为包含于民法上的义务,不至于排除民事法律规定的处理。在京环公司案[21]中,涉案协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即有名行政协议,但是由于案件争议的条款本身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法官仍然可以适用民商事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处理。在新奥公司案[22]中,民事庭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解决“不能回避商丘市城市区域范围的认定问题,而城市规划区域应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这说明本案争议涉及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浓度足以导致民事法律规范无法进行实体审理,以至于超出了民事裁判的范畴,必须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