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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转让:内容、主体、履行无效性与赔偿责任

【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则为合同的转让。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效。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的变更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经债权人同意。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情况的变化或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则为合同的转让。

2.合同变更的效力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效。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的变更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的概念及特点

合同转让就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不变更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由受让方承担合同的权利和(或)义务。

合同的转让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二是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三是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合同转让的对象不同,可将合同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转让及合同的概括转让三种。

2.债权的转让

(1)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或出让人,而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转让一般通过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知识链接

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通常包括:

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退休金受领权、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以特定人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权;

3.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特殊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债权等。

(2)债权转让的程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或登记手续,否则,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后,涉及原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及相应权利的变更,在权利转让人、权利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都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从权利的转移、抗辩权的转移、抵消权的行使等。

3.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也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让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经债权人同意。

(1)债务转移的条件

债务人转让其合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债务人须有处分能力;

②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③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债务人就合同义务的转让达到一致协议。

(2)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

合同债务转移后,涉及原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及相应权利义务的变更,并在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及债权人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从权利的转移。根据从债务附属于主债务的原则,从债务通常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进行相应的转移。

②抗辩权的转移。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伴而生的,随着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

③受让人因债务承担的类型而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3.合同的概括转让

合同的概括转让也就是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受这些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概括转让,就是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练一练

2010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应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乙公司的电脑配件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请问: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