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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新升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版

【摘要】: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性与其掌握的信息密切相关,要提升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离不开政府信息的充分、及时、动态和连续公开。可见,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布与行政决定的信息公开存在重要的差异,即单纯公布决策结果并不足以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利益协商。从一定程度上讲,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信息公开应当是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2.0+版本,是从“单向”走向“双向”,从“公布”走向“交流”。

行政决策并非行政法学界内生的法律概念,而是其他学科的“舶来品”。对于行政决策概念的较为权威的界定是从其“过程”性质入手,下文第三部分将深入分析该性质对公众参与实效的影响,此处不赘述。基于行政决策的此种过程性特征,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信息公开不应当是“瞬间拍照式”的,信息公开对公众参与的促进作用不应当是也并非是一次性的、静态的,而是在重大行政决策的不同阶段,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即时调整利益诉求提供重要的知情保障和信息基础。

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内含着众多利益主体及其多元利益诉求的表达、交涉、竞争和妥协,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基于其获取的信息,在决策的不同阶段进行即时性的调整。在S市的此项重大行政决策中,行政机关在“决策前”阶段和“决策中”阶段采取的信息封闭策略阻碍了公众参与的启动与实现。我们仍能从决策出台后不同主体之间针对救济措施的互动一窥信息在行政决策“决策后”阶段的动态性和及时性特征。

该事件中,在C小区业主得知S市政府的决策内容后,其诉求较为明确,即要求改变高架桥的方案,采取下沉设计,开挖地下隧道。[18]对于业主的该项诉求,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的答复称:“本区域罗沙路地下部分将作为未来沿一线和轨道8号线的弹性预留控制空间”,同时“L口岸腹地狭窄,背面临山”,因此不符合采取地下形式的条件。对于C小区居民担忧的噪声和废弃污染问题,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提出应当通过“优化道路线形、铺设降噪路面、设置隔音屏等环保措施”使得项目建设满足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19]在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否决公众提出的修改建设方案的诉求后,C小区的业主继而改变其主张,提出扩大高架桥与小区的距离,同时加装防噪音防污染设备的要求。S市采纳了该项意见,同意增加高架桥与小区之间的距离。由于将高架桥自西向东推移相应又导致东面X小区的搬迁问题,在新的建设方案公布之后,引发了X小区业主的抗议,在该事件中又引入了新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主张。

图1 高架桥段邻近小区位置示意图(自制)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一个“多次博弈”的过程,[20]利益方案的提出和调整都仰赖于信息。如果在该项目“决策前”和“决策中”实现了信息的及时和动态开放,可能受到行政决策直接影响的主体,将得以根据公开的规划选址信息、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来明确自身的利益诉求,决策机关也将得以针对公众的利益诉求进行回应,而后公众将得以根据行政机关后续公布的信息进一步调整自身的利益诉求……信息的动态、及时开放促进了公众参与的动态性和即时性,公众和政府之间将得以形成双向的交流机制,直至行政决策中的相关主体(随着信息的不断公开,可能会牵涉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就决策达成利益的权衡与协调。遗憾的是,在S市L口岸及其东部过境通道项目的决作出前,由于行政机关的秘密决策作风,此种积极的、双向的交流机制及其所带来的动态的利益妥协过程无法在决策出台前得以实现,取而代之的是行政机关的单方决策和公众的事后抵制。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性与其掌握的信息密切相关,要提升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离不开政府信息的充分、及时、动态和连续公开。可见,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布与行政决定的信息公开存在重要的差异,即单纯公布决策结果并不足以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利益协商。从一定程度上讲,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信息公开应当是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2.0+版本,是从“单向”走向“双向”,从“公布”走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