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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经济法

【摘要】:《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产品标准化制度是指在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等方面所做出的统一技术规定的制度。《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标准按层次可划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企业标准(QB);按照是否为强制执行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

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安全认证是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依据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产品中的安全性能进行的认证。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即“CCC”,简称3C认证。合格认证是根据国家产品认证或者行业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合格或优质的认证。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依据行政职权,对生产和销售领域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检验的方式主要有:

1.国家监督检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季度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抽查,按期发布抽查情况的公报。

2.特定监督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某个时期质量总是较多的某种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监督检验。

3.日常监督检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