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司职员禁止从事经济法事务

公司职员禁止从事经济法事务

【摘要】:(二)交易禁止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

(一)竞业禁止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交易禁止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损害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或以他人名义开户存储;

3.挪用公司资金;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

(四)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案例3-19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2015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15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上述情况。

请问: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2.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3.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假设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