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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设计思想:轮人有规,匠人有矩

【摘要】:在《天志》三篇中,墨子还以制造机械,绘制图样的规和矩为例,说明仪法的重要性,《天志》曰:“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131]。“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对于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的人进行处罚,追究责任。如实测15个大金泡中刻文为丁的有6个,辛的1个,癸的4个,壬的2个,刻文不清的2个。

墨子·法仪》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131],意思是说天下的人都必须有法度可循,否则将一事无成。墨子认为百工皆“为方以矩,为圜以规,衡以水,直以绳,正以悬,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131]。在《天志》三篇中,墨子还以制造机械,绘制图样的规和矩为例,说明仪法的重要性,《天志》曰:“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131]。由以上可知先秦时期造物已经十分注重“法仪规矩”,即强调百工造物必须有法可依,遵循规矩,在器物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注重标准规范、制度,严格遵循设计制造程序。中国古车作为“一器而工聚焉”的复杂机械必须遵循严格的“法仪规矩”才能得以顺利设计生产。传统“法仪规矩”造物思想在商至秦独辀马车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古车的设计制作中必须严格遵循设计标准,“为方以矩,为圜以规,衡以水,直以绳,正以悬”[131],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古车的产品制造质量,如古车车轮的设计制造及检验(见图6.1)。(2)参与设计制造古车的“监造者”“工师”“造者”也必须恪守职责、规范,不能玩忽职守(见图6.2)。“监造者”是政府配备的各级管理人员,是代表中央督造器具的行政官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器物的生产制造,检验所造器物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礼记·月令》“季春之月”中记载有“百工咸理,监工日号”[128]。郑注:咸,皆也。于百工皆理冶其事之时,工师则监之,日号令之戒之,以此二事也。“工师”是器物的设计者和具体工艺的制定者,集技术与管理一身,是“工官之长”,担负有审核库藏原料,监督百工制作,检验产品质量并主要负责技术工艺等,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礼记·月令》“季春之月”中载:“是月也,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斡、脂、胶、丹、漆,毋或不良”[128]。又《荀子》“王制”所载“工师之事”是“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127](荀子,第137页)。“造者”简单说就是负责器物具体加工制造的百工,是器具的直接生产者。造者掌握了一定生产技能和某项专业技术。如《考工记》曰:“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121]。又《礼记·曲礼》曰:“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128]。注:巧心劳手,以成器物曰工。“监造者”“工师”以及“造者”的工作职责及古代官府手工业的设计制作流程如图6.3所示。

图6.1 古车车轮检测示意图

图片来源:胡伟峰摄于淄博古博物馆

图6.2 古车设计制造的监造者、造者

图片来源:胡伟峰摄于西安秦陵地宫展览馆

图6.3 古代官府手工业设计制作流程及管理模式

古代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定期对工师、工匠的器物制作进行审核,并做出相应的奖惩。《礼记·月令》记载:“是月也,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案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128]。工匠造物必须遵守“案度程”“戒淫巧”以及“功致为上”等造物规范。“案度程”中“度”是指器物的尺寸大小,“程”是指器物的容积大小,“案度程”即考核工匠所作器物的“度程”是否符合要求。《礼记·王制》记载:“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128],器物、兵车、布匹等不符合尺度规范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戒淫巧”即要求工匠制作器物时不能滥用技巧,不得设计制作奢华无用的虚饰,以避免对王侯将相等使用者产生影响,所谓“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128]。对于制作“淫巧之物”者惩罚相当严厉,“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128](《礼记·王制》),然而这种“戒淫巧”的造物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工匠的创造性,限制了其“巧思”的发挥。中国古代对于工匠 “戒淫巧”的规定与古代西方鼓励制造“奇器”的做法几乎完全相反。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形而上学》中说:“技术发明日渐增多,有些丰富了生活必需品,有些则增加了人类的娱乐,后一类发明家又自然地被认为较前一类更敏慧”[115]。传统“戒淫巧”规定对于创造者的思想束缚也许正是现代科学没能率先在我国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功致为上”即工匠所作器物必须具有良好的功能,能够“功致”,是考核工匠是否满足造物规范的重要指标。在工匠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古人采取的另外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物勒工名”—即将器物的监造者、工师以及造者姓名依次刻镂在器具上,以备以后的问责。《礼记·月令》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128]。“物勒工名”就是在器物上刻工匠的姓名;“考其诚”则指通过产品质量来考核生产者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等。“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对于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的人进行处罚,追究责任。“物勒工名”制度大约出现于战国中期,在秦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189]。秦陵出土的铜车马,零部件繁多、结构复杂、加工工艺要求极高,因此它对部件质量控制十分严格,小到每一个金泡、银泡都有质量要求,并要求有制造者、监造者的刻名。如实测15个大金泡中刻文为丁的有6个,辛的1个,癸的4个,壬的2个,刻文不清的2个。23个大银泡上,刻文有丁4个,癸6个,辛5个,壬5个,书写记号甲3个等。严格的“物勒工名”制度保证了器物生产装配的可靠性,外观的完美性,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或零部件满足标准化的要求。正如《秦律》中所规定的,“为器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190],物勒工名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古车部件的尺寸标准,满足了部件之间的可互换性,这对于古车的批量生产及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严格的“物勒工名”制度也促使匠人、工师以及监造者能够严格遵循设计生产的“法仪规矩”。

中国古代“法仪规矩”造物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设计管理中的设计程序、设计组织、设计稽核等层面的内容和方法,可以说我国在先秦时期已经形成了设计和生产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方法。“有计划、有步骤、有任务、有要求的设计过程,便是程序过程。为设计的过程设计,这一类的程序即是设计程序,其结果便是称设计的程序”[191]。由图6.3可知,中国古代造物程序中明显存在从“设计需求定制”到“确定产品设计图纸、图样”再到“生产加工制造”以及最后的“产品质量检验”等顺序设计制造流程,而且在器物制造过程中在顺序设计的流程基础上出现反复和迭代的过程,譬如“监造者”或者“工师”在审核工匠制作器物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设计缺陷或者制造质量没有达到制作规范,则往往会要求“返工”。可见,中国先秦时期已经出现和现代设计极为相似的设计制造流程,并隐约体现出了“顺序设计”“并行设计”以及“重叠设计”等设计程序模式。中国古代参与车辆设计和制造的“监造者”“工师”“造者”等共同组成了一个近乎完整的设计制造组织,管理者、设计者、制造者有明确的分工和层级关系,并采用了“物勒工名”等有效的设计稽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