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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鲁南初夜权风俗及其历史探索

【摘要】:在苏北、鲁南地区,曾存在过大土地所有者对佃农的初夜权。苏鲁地区的初夜权资料则极为丰富可靠,充分反映了这一地区的社会风俗。苏北涟水籍的严中平生前多次指出,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差别极大,苏北就存在着初夜权的现象。郭沫若认为,诗经时代,公子们对平民女子拥有初夜权。以上对中国初夜权的看法,均是臆测。后使沈获得了青州贾太守之女的初夜权。苏北的初夜权更多地发生在主佃之间。

苏北、鲁南地区,曾存在过大土地所有者对佃农的初夜权。

世界各地的初夜权叙述,绝大多数存在于文学作品或口头传说中,缺乏过硬的史料证据。苏鲁地区的初夜权资料则极为丰富可靠,充分反映了这一地区的社会风俗。苏北涟水籍的严中平生前多次指出,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差别极大,苏北就存在着初夜权的现象。应该说,这一现象源于苏北特殊的社会结构。

郭沫若认为,诗经时代,公子们对平民女子拥有初夜权。有些学者则认为,周代乃至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初夜权。

以上对中国初夜权的看法,均是臆测。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有着充分的依据。

道家典籍中,认为与处女发生性关系有利于身体健康,甚至能成仙得道。明人王野林在皖北太和县所作的歌谣称:“世人不识元中妙,御女房术兀作禅。”

在许多地区,流传着元代蒙古人对汉人施行初夜权的传说。尽管是否有其事实,尚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说这些传说来自明代汉人的虚构,那么,不在明代版图的中国东北农村亦有“鞑子行使‘初夜权’”的传说,似乎值得进一步研究。

但无论如何,元代贵族对初夜权是很看重的。元初,“时北人酷爱江南技艺之人,呼曰巧儿,其价甚贵。至于妇人,贵重尤甚,每一人易银二三百两,尤爱童男童女,处处有人市,价分数等,皆江南士女也”。

即便元代初夜权是人们虚构出来的,虚构者的心理恰恰体现了当时人们较普遍地认为具有优越地位的人可以剥夺身份低下者的性权利。可以想见,当这些人有了较高地位或其他机遇时,实施初夜权也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法国学者指出:“但凡看重初夜权的男人总是非常关注他们认为自己应该独享而且先享的所有这一切。……童贞是一种精神本真,是一种只存在于心灵中的纯真,但却变成了为所有男人们关注的生理目标。”

中国最常见的脏词(类似“X你妈”)在元代大量流行,或与初夜权有关。当双方争吵时,一方如揭出占有对方母亲的初夜,也就暗示了对方可能是自己的子嗣,其血缘、身份、地位和权力的优势尽显。苏北作家所著的《水浒传》中这类赃词尤其之多,如“入娘的”“入娘贼”等。

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有许多郭沫若所说的“公子”形象。如韦公子“放纵好淫,婢妇有色,无不私者”。怀庆潞王,“时行民间,窥有好女子,辄夺之”。据《申报》载,凤阳府举人等联名投藩辕,具控凤阳县张教谕强奸陈姓处女及其仆人,“种种荒谬,有关风化”。

一部清末作品中,鲁南侠盗雁高翔酬谢苏北世家子沈筠时,尽管沈非常中意一“尤妙丽”之姬,但雁认为:“此皆非贞躯,不足以辱长者。昨得一全璧,臂上守宫砂未退,谨当奉献。”后使沈获得了青州贾太守之女的初夜权。这部作品的作者为泗州人宣鼎,同光年间(1875—1908年)在淮安等地游幕,熟悉苏鲁的风土人情与社会心理。从中可以看出苏鲁社会上层非常看重初夜权。

据《嘉庆海州志》载:

郁洲者,故苍梧山也。古老传言,此岛上人皆先是麋家之埭,今有牛栏一村,旧有麋家庄,牧犹枯祭之,呼曰麋郞。临祭之日,着犂鞾,执鞭耕。又言初取妇者,必先见糜郞,否则为祟。

此处的“糜郎”具有庄主的身份。形同庄奴的牧者娶妻,“必先见糜郎”,事实上是前者向后者贡献初夜权。

现实中更不乏这类人与事。嘉庆年间任海州直隶州知州的唐仲冕《训俗示》称:“因思为地主者,既属自已[己]村庄,自应严防匪类,只缘贪财猎色,遂至府祸招尤,盖寄情花柳业,自托为蜂蝶主人,逐利锥刀,且仰给于脂粉微息。”从唐的禁示中,可以看出,主佃之间常有涉及处女初夜的奸情,因此,“朝廷崇尚贞操,此等殊堪发指,若遇此案,必以光棍之法治之,与强奸者同论重辟也”。晚清仪征学者程守谦记载,淮安府盐城县的富室商人,多利用财势奸淫未婚女子。戴兰芬太史十戒诗第一戒即“戒污处女”:“多少女贞连树折,此中罪孽请君猜。”

苏北和尚曾享有不少特权,其中不乏娶妻者。据载,“天下僧惟凤阳一郡饮酒,食肉,娶妻,无别于凡民,而无差役之累”。凤阳大龙兴寺即皇觉寺一曰于皇寺,“太祖敕僧律:一曰有妻室僧人,除前辈老僧,盖因元末兵乱,流移他方,彼时皆有妻室,今已年老毋论外,其后进僧人有妻室者,虽在长上辈比肩,及在下诸人,皆得凌辱,亦无罪责。今僧俱荤娶,人无差累”。元征东儒学提举睢水朱德润著《外宅妇》诗:“外宅妇,十人见者九人慕。……人云本是小家儿,前年嫁作僧人妻。僧人田多差役少,十年积蓄多财资。寺傍买地作外宅,别有旁门通巷陌。”宿迁极乐庵和尚往往有妻妾多人。宿迁邵店圣寿寺的和尚“几乎个个寻花问柳”。当地俚语:“庙前庙后十八家,都是和尚丈人家。”

即使是实行类似共妻制的僧人,也非常看重初夜权。同治年间(1862—1874年),海州沭阳(现隶属宿迁市)一名施恩于贫者的寺僧,明确提出初夜权的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甲者……栖身庙中,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财产既竭,贫不能娶。僧故饶于资,性尤险僻,尝奢甲值而轻其事,甲颇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饮。半酣,谓甲曰:“闻子已论婚,胡久不娶?”甲以贫对。……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从否?若能与共之,当先为子谋百金,入门后衣食悉取给于我,并当增子值。”甲本非人类,欣然从之。合卺之夕,宾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听其所为。

苏北的初夜权更多地发生在主佃之间。这些惯习类似于《红楼梦》中贾宝玉与仆人袭人的关系,当贾向袭人提出性要求时,深明传统礼仪的袭人认为并不越礼。唐仲冕指出:“且闻贫家少女,毎为富室佣工……岂知身居帷闼,无良者且有钻穴之私行。”宣鼎作品中的“大家”,“多佣贫家女司女红,荡者恒与主人私”。仪征学者刘师培指出:“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据1928年的一份报告,徐海地主下乡,佃户们要献上妻女供其淫乐。苏北地主看中佃户的妻女,常以服役为名,召至家中随意奸淫。

《申报》载,号称“沭阳程震泰之半”的顾七斤,“垦良田七万有余亩,姬妾百。……此人好淫,远近妇人受其污者,莫点其数”。曹单大地主朱凯臣拥有土地数千亩,任五方局团总,被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被其奸淫。

由于苏北鲁南是古代的鲁地,儒家传统影响较深,普通百姓往往羞于谈论性话题,加上初夜权本身存在着隐秘性,当事人多不愿对此加以张扬。并且,“初夜权”一词20世纪以后才成为汉语词汇。因此,对初夜权的准确叙述,多为新式知识分子

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要让地主困过,然后可以同房”。1942年4月,苏北新四军领导人邓子恢指出:贵族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包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可以享受初晚的权利”。香港报人潘朗写道:“农奴的新婚妻子,第一夜必须先陪地主睡,让地主老爷‘破瓜’。”“这风俗,在中国,在号称文风甚盛的苏北,也是存在。”反之,佃农“如果讨老婆而在新婚第一夜不把妻子送到地主老爷的床上,倒是‘大逆不道’,是‘不道德’了”。

据20世纪40年代担任沭阳农会会长、钱集区委书记的徐士善叙述:“有次在沭阳张圩斗地主,晚上让他的佃户看管他。结果,夜里佃户用棍子把地主打死了。后来调查知道,原来佃户的媳妇,娶过来的头夜,被这位地主睡了。”

沭阳有的佃户向地主借贷娶亲,地主则以得到初夜权作为条件。

沭阳胡集北老单圩地主单旭东佃户某某,儿子大了要带媳妇,因没有钱,向地主商量。地主说:“不要愁,我替你想办法。但你要允许我一件事。”佃户问他什么事,他说:“你新儿媳带来,头一晚上我去,这你也赚便宜。你不允许,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佃户经过思考,没办法,答应了。地主借了三石小麦

值得注意的是地主所说的“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表明地主对佃户妻女拥有常规的性权力。对这种权力略有不满的佃户自然会受到地主的严惩。沭阳宋山区河东乡小宋庄地主徐香太奸淫佃户田二的儿媳,被田二发觉,田仅责骂儿媳几句。次日,徐执牛鞭将田痛打。田问:“你为什么要打我?”徐答:“你自己知道。”1936年,沭阳汤沟乡乡长、大地主汤宜逊的佃户王某娶妻,汤闯进王宅,奸淫王妻。王母劝阻,被其枪杀。

类似于郭沫若所说的“尝新”,在苏北广泛存在。沭阳程震泰家族的程廉泉,家中的女性雇工,“差不多都受过他的蹂躏。老的也好,丑的也好,俊的也好,甚至于满脸是疤和麻的,他也要糟蹋他[她]。他说这是‘尝新’”。淮阴孙圩孙大琨,家有田地26顷多,“听到沟南佃户陈兆臻有个美貌的姑娘,他就马上叫几个自卫团[丁] ,挑了被子,拿着毡毯,提着尿壶,他自己捧着水烟袋跟在后面,一步三幌,三步九摇,到了陈兆臻的家里,是话未讲,只说:‘把你姑娘带来睡睡看,好才要,不好两便。’”

更有许多地主获得了初夜权后,长期霸占佃户的妻女不予归还。泗沭裴圩地主周继叔家的雇工朱尚队兄弟两人,积蓄多年替弟娶媳,入门头晚被周奸占,后被周长期霸作“小婆子”。宿迁北部窑湾区王楼乡地主马知非(又名马如元),有地60余顷、佃户200余家。他46岁时看中佃户孙广礼17岁女儿,在孙氏嫁果场张姓的当晚,用花轿把孙氏抬到自己家中,后长期予以霸占。“因他有钱有势,张姓也只好哑巴吃黄莲[连] ,有苦无处说。”另被他长期霸占的还有佃户王怀仁的女儿与佃户张九清的妻子。

沭阳县耀南区长安乡地主袁席山,有地9顷,有位佃户搬来的第一夜,他去佃户家奸淫其妻,“地主及门勇一夜去打几次门,小笆门都被打坏了”。

1945年春末(当地人称“麦头”),沭阳龙庙乡长兼大地主徐士流,在一乡民娶亲时,欲奸淫新妇,新妇不从,被迫跳井自杀。宿迁顺河区日伪区长张少桐与义子曹寿才强奸祁某之妇不遂,竟枪杀了祁氏夫妇。宿迁姚湖北高圩地主高永年,奸淫佃户陆某某17岁孙女,陆女两次喝盐卤水相拒,仍迭次被奸。

抗战时任丰县等地妇女部部长的张令仪写道:抗战初,“我第一次听说有这样的事:佃贫家的人新婚之夜,新娘要被地主享有初夜权”。据她叙述,1938年她任县委委员时,中共县委书记张子敬亲口对她说,因佃种了单县辛羊区张寨地主的田地,张新婚时,妻子被张寨的地主施行了初夜权。她认为:“初夜权不是潜规则,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不成文法规。农民根本无力抗拒。地主实施初夜权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荒淫的肉欲。”

与苏北类似,抗战和土改时期的调查均表明,山东不少地方,地主对其佃户享有初夜权,直到1945年山东省战时行动委员会制定了《婚姻法暂行条例》后才真正废除。

抗战期间,山东救国团体为了发动民众,把取消鲁南地区的初夜权作为改善雇工待遇的一项内容。1940年8月11日,山东省各界救国联合总会会长霍士廉在山东职工联合大会上报告:“鲁南许多落后的地区,仍存在着超经济的剥削和惨无人道的野蛮行为,如初夜权。”由此可知,初夜权在苏北、鲁南是比较显著的社会问题

1943年12月,陈毅经过苏北、鲁西南,他的《曹南行》诗称:“亳邑汤都史所传,至今豪霸圈庄园。蜀客多情问遗事,居停首说初夜权。”

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初夜权有着较大的区别。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着形式不一的初夜权。据记述,在西藏,“这些地区的民众不愿与年轻的处女结婚,而是要求她们必须与其他许多人发生过性关系。他们相信这样才能为神所悦,并认为一个没有男伴的女人是极为低贱的。因此,当商队到来,搭好帐篷过夜时,那些有女儿待嫁的母亲们会领着她们来到这里,请求这些陌生人接受自己的女儿”。改土归流前,鄂西土家族女子婚期的前三天,土王享有初夜权,凡与土王异姓成亲,新娘在婚前必须和土王同住三宿后,方能与新郎结婚。四川酉阳土司所属的大江里、小江里一带,不仅居于特权地位的土司享有初夜权,就是封建氏族长,也在本(氏)家族内享有初夜权。湖南永顺、保靖、永绥的土司,除同宗外,对于任何人新婚都享有初夜权。贵州毕节的土司享有初夜权。该省安龙,农民妇女出嫁的当天晚上,即迁往兵目附近,为兵目服役3年,才可落夫家,这种习俗“可能是‘初夜权’的残存形式”。

这种权利是基于习俗或信仰的“神权”。某些汉人地区流传着类似的传说,不少与神权有关。

苏北地区的初夜权不见于法律规定,事实上,苏北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影响力极小,社会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个人权势,由此形成种种恶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