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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风俗史:明清江南乡村刁生劣监的包揽漕粮活跃

【摘要】:明清时,江南乡村社会“刁生劣监”活跃。可见,生监包揽漕粮,对平民和生监双方均属有利,而生监包揽,更是出于平民的“贿托”。苏松地区,“向来刁生劣监,包完仓粮,此古之道也。今则不但包完,而且包欠”。王廷瑄挪移库银达2万两以上,“皆因刁生劣监等,在仓吵闹,勒索陋规所致”。“且有刁生劣监,广为包揽,官吏因有浮收,被其挟制,不能不通融收纳。迨核计所收之米,已敷兑运,即以廒满为词,藉收折色,分肥入己。”

明清时,江南乡村社会“刁生劣监”活跃。

江南重赋是“刁生劣监”产生的根源。冯桂芬指出:“苏松重赋,沿官田租额为粮额,故常六七倍于同省,一二十倍于他省。”道光九年(1829年),全国额征正、耗米合计4522283石,其中江南仅苏松道征收1579462石,占全国漕运总额的34.93%。

苏南地区征收漕粮,有淋尖、踢斛、捉猪等折扣,五花八门,“两次七折八折,即一石变为三四五斗”。水脚费定例每石52文,道咸年间增加了三四倍。花户费、验米费、灰印费、筛扇费、廒门费、廒差费。实际征收时,百姓名义承担的1石漕米,需征至2石五六斗。漕运水手的帮丁贴费,早期每船为银百余两,至多二三百两。嘉道时代,递增至五六百两、甚至七八百两。种种用费都转加到完漕的粮户身上;加上州县征漕的浮收勒折,粮户完1石漕粮要支付2—4石米。

林则徐在道光十三年(1833年)称: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和太仓4府一州之地,比浙江全省征粮多至一倍,比江西多三倍,比湖广地区多十余倍。在米价低贱之年,一百八九十万石米即合银五百数十万两;若米价较高,则又暗增一二百万银两。林则徐恳陈:“多宽一分追呼,即多培一分元气。”

江南漕弊的主因在于国家的漕务体制及官员的监管制度。据两江总督蒋攸铦奏称:征漕时,民间常因浮勒,控告州县官。但州县则以刁抗为患。“究之各执一词,皆非虚捏。盖缘丁力久疲,所领行赠钱粮,本有扣款,而长途挽运,必须多雇人夫以及提溜打闸,并间有遇浅盘剥,人工倍繁,物价昂贵,用度实属不敷,势不能不向州县索费。州县既须贴费,势不能不向粮户浮收。”更有甚者,各种体制内的官吏,无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腐,“州县朘削民膏,祇以供运丁之悉索;运丁之勒掯,仅以饱仓中蠹役之私囊。种种积弊相沿,实情事之所必有。且近日仓中吏役经纪,竟多至数百人,朋比为奸,坐享厚利”。此外,州县办公费用紧张,官员便可随意浮收勒折。

许多浮收钱粮极易成为官员们的黑色或灰色收入。1799年,嘉庆帝正确地指出,各种浮收弊端“总由地方官得受漕规,以为贿赂权要,逢迎上司之用。……层层剥削,锱铢皆取于民,最为漕务之害”。

江南漕负实行双轨制,不同类型的人群负担极其不公。漕粮征收一向有大、小户之分,“不惟绅民不一律,即绅与绅亦不一律,民与民亦不一律”。同一百亩之家,有的不完一文,有的完纳至百数十两银子。

自明以来,江南地区“豪强常有田无粮,而贫民日受其病矣”。不同职业的人群纳粮时的待遇极不相同。“缙绅之米,谓之衿米,举、贡、生、监之米谓之科米,素好兴讼之米谓之讼米。”这三种米,均是官府万不敢浮收的。康熙十三年(1674年)江苏布政使慕天颜《请立均田均役定制》称:“乃民间贫富不等,所有田地多寡不齐。若田多至数十顷,而占籍止一图,或穷民仅有田几亩,而亦当差于一甲。是豪户避役,卸累小民,而隐占之弊生矣。又或贫民苦累不堪,将本名田地寄籍于豪强户下,以免差徭,而诡寄之弊生矣。又或蠧胥奸里,觇知小民不谙户役之事,包当里递,替纳钱粮,代应比较,而包揽之弊生矣。种种弊端,皆因赋役不能均平之故。”因此,豪强避役等弊,显然大于生监包揽;而赋役负担不平等则又是豪强诡寄的原因。两江总督陶澍指出:“凡包揽与白规最多之处,其收数自浮。如江北各属,此风甚少,故收数亦轻。”

征漕时受累最重的是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蒋攸铦承认:“最苦者,良善乡愚,零星小户,虽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违。畏暴欺良,此赢彼绌。是欲清漕政,转为奸民牟利之薮,而良民之受困益深矣。”

平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势必在交纳漕粮时要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发现通过给予与地方基层官吏交好的生监们一定的利益,由生监们代交,可以减少许多盘剥。蒋攸铦指出:“乡僻愚民,始则忍受剥削,继亦渐生机械,伊等贿托包户代交,较之自往交漕加五六之数,所省实多,愚民何所乐而不为?是以迩年包户日多,乡户日少,不特刁民群相效尤,即良民渐趋于莠。吏治、民风、士习由此日坏。此漕弊之相因而成积重无已之实在情形也。”

可见,生监包揽漕粮,对平民和生监双方均属有利,而生监包揽,更是出于平民的“贿托”。冯桂芬指出:“且斗升小户,从来不知完米,不堪繁扰,势必假手包揽。”苏松地区,“向来刁生劣监,包完仓粮,此古之道也。今则不但包完,而且包欠”。

嘉庆十年(1805年),清廷查处吴江县勒休知县王廷瑄亏缺仓库银米及生监王元九等勒索漕规一案。王廷瑄挪移库银达2万两以上,“皆因刁生劣监等,在仓吵闹,勒索陋规所致”。经审讯确定,从漕规中分享不当利益的生监有吴景修等314人。每当开征漕粮时,生监们“挜交丑米,藉端滋事,动即以浮收漕粮列名上控,其实家无儋石,无非包揽交收,视为利薮”。嘉庆帝感叹:“今吴江一县,分得漕规生监已有三百余人,其余郡县,可想而知。”

道光初年,据御史孙贯一奏:各州县征收漕粮时,教官、典史以及武弁与刁劣生监,无不分食漕余。“甚有家居绅宦,腼然行之,绝不为怪。”道光八年(1828年)御史奇成额奏:“漕粮为天庾正供,州县办理不善,往往为刁生劣监挟制。始而包揽挜交,继而砌词控告。州县因刁健,给予漕规,藉以调停消弭。该生监等视为故常,祇知索之于官,殊不知官仍取之于民,衿监多一人分肥,即闾阎多一分苦累。”其中以“苏州、太仓、松江、常州等处积弊尤甚,竟有勒索漕规至盈千累百之多,并有一人兼索数州县漕规者”。

清廷每位君主几乎无须费力就能看出刁生劣监背后的官员腐败问题。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江苏巡抚闵鹗元参奏:上年收漕时,青浦县知县杨卓与该县生监倪溶等,揽收花户漕米,勾结漕书梅锦章等,包纳上仓,瓜分余利,“请旨革职究审”。乾隆虽然认为:“劣衿把持公事,串通蠹书,包漕渔利,最为地方之害。”但对与梅锦章勾结的知县进行了惩处,“着革职拏问”。

嘉庆年间,在宜兴等地,百姓交纳漕粮,每石加至七八斗。百姓被逼以次充好,在开征之初则拖延不纳,待兑运在即,遂蜂拥而入,让官吏不暇验收。“且有刁生劣监,广为包揽,官吏因有浮收,被其挟制,不能不通融收纳。迨核计所收之米,已敷兑运,即以廒满为词,藉收折色,分肥入己。”经嘉庆四年(1799年)、五年(1800年)整顿,“从前加四、加五、加倍之弊,均已革除”。但嘉庆六年(1801年)江苏征收漕米时,苏州知府任兆炯藉弥补亏空为名,将苏松等四府漕粮,尽数包揽承办,照旧加收浮粮,“以致该州县等竟敢公然仍复陋规,毫无忌惮。而劣监刁生,藉此挟制取利,故智复萌。旗丁等见地方官加收粮石,亦欲多索兑费,任意勒掯,百弊丛生。两年以来剔除漕弊、恤丁惠民之事,竟废于一日”。

1809年,吴璥等上《会议漕务章程》一折,指出:“江南漕赋,较他省为最多;而历年告漕者,不一而足。是皆由地方官于收漕时,弊端丛生。以致刁生劣监,挟制把持,告讦成风。”嘉庆帝认为:“此固亏缺之一端,而其弊不止于此”;自总漕、巡抚、藩司、粮道、仓场、各衙门以及沿途文武各员并书吏经纪等处,向来存在陋规。

由于平民交纳漕米的总数减少,加之生监们参与分享浮收带来的额外利益,官吏们黑色和灰色收入势必极大地下降,因此,生监包揽漕粮的潜在受损者是官吏。一位江南地方大吏称:“其刁生劣监、好讼包揽之辈,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杂,亦不敢驳斥。并有无能州县,虚收给串,坐吃漕规,以图买静就安,遂致狡黠之徒,视为利薮,成群包揽,讦讼不休。州县受制于刁衿讼棍。”更有地方官员发布告示称:“种种欺骗,般般诡诈,固由择术不慎,并非矢人之不仁,实则靠此为生,希冀渔人之得利,但知填己溪壑,不顾破人身家。此等忍心害理之为,多属劣监刁生之辈。……罪实不可胜诛,言之殊堪痛恨。”

生监通晓国家法度,常常以法律为依据与地方官对簿公堂,甚至对其要挟。而清代官员向来奉行政治至上原则,真正依法行事者乃凤毛麟角,要找出官员们的违法犯罪证据,实易如反掌。因此官员们往往看轻生监的真正违法行为,反而极其憎恨其对法律的较真,即便清官也不例外。江苏巡抚林则徐称:“生监之弊在于包揽,平居无事,惯写灾呈,一遇晴雨欠调,即约多人赴官呈报。若经有司驳斥,辄架民瘼大题,联名上控。及闻查赈,则各捏写户口总数,勒索赈票,自称力能弹压。只要遂伊所欲,便可无事。否则挟制官吏,讦告不休,京控之案,往往若辈为之。”有清一代,地方官对“讼师”“讼棍”远甚于对盗匪的憎恨,涉讼生监向来是受地方官最有力打击的群体之一。

因此,地方官员往往夸大生监们的号召力,把他们说成群体性事件的祸首。两江总督陶澍称生监们“人繁势众,一经整顿,群然觖望,大则纠众闹漕,小则造谣兴谤”。

总之,“刁生劣监”是明清江南地区又一新的社会风习。而“刁生劣监”现象并非如官府所说,是民风刁劣的表现,恰恰是民众希望官府遵法、守法的结果,是民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