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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风俗史:元律禁止华而不实的嫁娶习俗

【摘要】:元律规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诸嫁娶之家,饮食宴好,求足成礼,以华侈相尚,暮夜不休者,禁之。诸男女婚姻,媒氏违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利者,谕众决谴”。凡庶人娶亲,男子须十六、女子须十四岁以上。但规定庶民纳采,首饰数以四为限,车轿装饰彩物,其他与士相同。雍正初定制,汉人纳彩成婚,四品以上绸缎、首饰限8种,食物限10种。元律规定蒙古等族人与汉人通婚,不能将其出卖为奴。

元律规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诸嫁娶之家,饮食宴好,求足成礼,以华侈相尚,暮夜不休者,禁之。诸男女婚姻,媒氏违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利者,谕众决谴”。

至元八年,礼部议准品官以下婚姻之礼,规定了7个步骤:(1)议婚。先让媒人传话,获得女方同意。但本人及主婚者须不在服丧期方可成婚。(2)纳采(下定)。家主须将婚事书写好,赴祠堂禀告祖先。派族中子弟为使者,将书凭送达女方家中,等使者复命后,婚主拜告于祠堂。(3)纳币(下财)。再次派人将书凭送达女方家中,女方回复后,男方设筵邀请女方亲属。男方在门外陈列币物,让媒人通报女方家主,出门以礼(相揖)迎接。依次入席,男方举酒请求女方纳币。(4)亲迎。婚礼前一日,女方让人张陈婚室,天亮时,婿家在婚室中设位,女方家在室外设次位,主人到祠堂向祖先禀告。迎亲时,婿乘马到女方家中,在婚室外次位等待。女方家主到祠堂禀告,然后把女婿迎入纳雁,送女儿登车,女婿乘马先行,引导未婚妻进家。(5)妇见舅姑。次日早晨,媳妇先拜见公婆,再拜见各位尊长。(6)庙见。第三日,主人让新媳妇拜祠堂。(7)女婿拜见妻子的父母,再拜女方亲朋。

元代对婚礼所设的仪程,至明、清两代虽有损益,但基本内容没有大的改变。

明代,洪武元年定制庶人婚礼,下令禁指腹、割衫襟为亲。凡庶人娶亲,男子须十六、女子须十四岁以上。在行使纳采、纳币、请期等程序后,举办婚礼时,婿可以穿平常服装,也可借穿九品官服,新妇穿花钗大袖。亲迎前一天,女方家中设立女婿的寝室,俗称“铺房”。其他尚有告词、醮戒、奠雁、合卺、拜祖祢舅姑、舅姑醴妇等礼节。

清代品官士庶婚礼的规定与明代基本相同。“凡品官论婚,先使媒妁通书,乃诹吉纳采。自公、侯、伯讫九品官,仪物以官品为降杀。”士婚礼参照九品官。但规定庶民纳采,首饰数以四为限,车轿装饰彩物,其他与士相同。婚前一日,女方让人奉箕帚往婿家,陈设衾帷、茵褥、器具。婚后3日,主人、主妇率新妇拜家庙;没有家庙的,拜过世的祖、父的坟墓。雍正初定制,汉人纳彩成婚,四品以上绸缎、首饰限8种,食物限10种。五品以下减二,八品以下又减二,军、民绢、果盒亦以四为限。品官婚嫁日,用本官执事,灯6盏、鼓乐12人,普通百姓用灯4盏、鼓乐8人。

元代在江南的蒙古人继续行使收继婚。松江也先普化在长兄与次兄死后,先后收继其长嫂和次嫂。但元律规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也就说,汉人不得行使收继婚。

元律规定蒙古等族人与汉人通婚,不能将其出卖为奴。至元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中书省户部奏:“江南来的官员、客旅、军人并诸色人等每,就江南百姓人家的女孩儿、并无男儿的妇人根脚里,做媳妇求将来,却行瞒昧做梯己人,卖与诸人为躯,不便当的一般。俺商量得,禁约并不得将求到良人作躯口货卖。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都省遍行随路官司,省谕诸人,今后于迤南求娶妻室,依例凭媒写立婚书,毋致朦胧娶嫁。如有将求到媳妇做梯己躯口货卖,将被卖良人随即改正为良,价钱没官,买主、卖主治罪施行。”

清代品官士庶婚礼的规定与明代基本相同。“凡品官论婚,先使媒妁通书,乃诹吉纳采。自公、侯、伯讫九品官,仪物以官品为降杀。”士婚礼参照九品官。但规定庶民纳采,首饰数以四为限,车轿装饰彩物,其他与士相同。婚前一日,女方让人奉箕帚往婿家,陈设衾帷、茵褥、器具。婚后3日,主人、主妇率新妇拜家庙;没有家庙的,拜过世的祖、父的坟墓。雍正初定制,汉人纳彩成婚,四品以上绸缎、首饰限8种,食物限10种。五品以下减二,八品以下又减二,军、民绢、果盒亦以四为限。品官婚嫁日,用本官执事,灯6盏、鼓乐12人,普通百姓用灯4盏、鼓乐8人。

元代在江南的蒙古人继续行使收继婚。松江也先普化在长兄与次兄死后,先后收继其长嫂和次嫂。但元律规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也就说,汉人不得行使收继婚。

元律规定蒙古等族人与汉人通婚,不能将其出卖为奴。至元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中书省户部奏:“江南来的官员、客旅、军人并诸色人等每,就江南百姓人家的女孩儿、并无男儿的妇人根脚里,做媳妇求将来,却行瞒昧做梯己人,卖与诸人为躯,不便当的一般。俺商量得,禁约并不得将求到良人作躯口货卖。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都省遍行随路官司,省谕诸人,今后于迤南求娶妻室,依例凭媒写立婚书,毋致朦胧娶嫁。如有将求到媳妇做梯己躯口货卖,将被卖良人随即改正为良,价钱没官,买主、卖主治罪施行。”

清代品官士庶婚礼的规定与明代基本相同。“凡品官论婚,先使媒妁通书,乃诹吉纳采。自公、侯、伯讫九品官,仪物以官品为降杀。”士婚礼参照九品官。但规定庶民纳采,首饰数以四为限,车轿装饰彩物,其他与士相同。婚前一日,女方让人奉箕帚往婿家,陈设衾帷、茵褥、器具。婚后3日,主人、主妇率新妇拜家庙;没有家庙的,拜过世的祖、父的坟墓。雍正初定制,汉人纳彩成婚,四品以上绸缎、首饰限8种,食物限10种。五品以下减二,八品以下又减二,军、民绢、果盒亦以四为限。品官婚嫁日,用本官执事,灯6盏、鼓乐12人,普通百姓用灯4盏、鼓乐8人。

元代在江南的蒙古人继续行使收继婚。松江也先普化在长兄与次兄死后,先后收继其长嫂和次嫂。但元律规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也就说,汉人不得行使收继婚。

元律规定蒙古等族人与汉人通婚,不能将其出卖为奴。至元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中书省户部奏:“江南来的官员、客旅、军人并诸色人等每,就江南百姓人家的女孩儿、并无男儿的妇人根脚里,做媳妇求将来,却行瞒昧做梯己人,卖与诸人为躯,不便当的一般。俺商量得,禁约并不得将求到良人作躯口货卖。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都省遍行随路官司,省谕诸人,今后于迤南求娶妻室,依例凭媒写立婚书,毋致朦胧娶嫁。如有将求到媳妇做梯己躯口货卖,将被卖良人随即改正为良,价钱没官,买主、卖主治罪施行。”

江南地区不少汉人熟悉北方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歌舞。无锡人倪瓒的《竹枝词》写道:“湖边女儿十五余,乌纱约发浅妆梳。却怪爷娘作蛮语,能唱新声独当垆。”“辫发女儿住湖边,能唱胡歌舞踏筵。罗绮薰香回纥语,白蒙头如白烟。”有的还与北方民族通婚:“湖边女儿红粉妆,不学罗敷春采桑。学成飞燕春风舞,嫁与燕山游冶郎。”

明初婚律规定表亲不得结婚。洪武八年(1375年),朱善上疏:“按旧律:尊长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盖谓母之姊妹,与己之身,是为姑舅两姨,不可以卑幼上匹尊属。若姑舅两姨子女,无尊卑之嫌。……愿下群臣议,驰其禁。”此议获得明太祖的赞同,解禁了姨表亲。事实上,不论姑表还是姨表兄妹、表姊弟的婚姻,在民间一直比较流行,有“亲上加亲”之说。

元代、明代南京婚礼基本上与规制一致,但又融入了地方特色。如起帖,要向女方家中奉上茶饼之类,取回女方八字。回吉,需用双倍于起帖时的礼物,主要有油酥大饼(回吉饼)、茶果、美酒等。道日(又称“通信”,即“请期”),用羊酒之礼。下茶,向女方家中奉上双倍于回吉之礼的礼物,加上衣服、首饰之类。催妆,用鸡酒,明代增加羮果以代下茶。及娶,女家铺房,男家设筵,其间有跨鞍、迎龙、牵彩、添宝、坐床、合卺等礼数。

南京风俗有“不善教子,却厚于嫁女,且不择婿”之说。

常州婚姻通媒妁、行六礼。至期,婿行亲迎礼。新妇至门,婿出来迎接,登堂交拜,引导到寝室,举行合卺礼,然后亲戚与婿宴饮而散。婚后三日,婿率妇拜见舅姑,然后行庙见礼。满月,婿、妇去女方家中拜女方父母,称为“回门”。民间有新丧尚未满七而娶亲之风,称为“霍亲”;还有父母生重病的家庭,则不举行婚礼,只用轿子将新妇抬回,称为“冲喜”。有的家庭比较贫穷,男子出赘为婿。

无锡人缔结婚姻,必先考察对方家庭的贫富。合嫁当晚,新妇所戴的冠叫“花笼”,上面有各种彩物。新妇用红帕蒙头,入门后由媒婆用手把红帕扯坏,以为吉庆。交拜后行合卺礼,三日后行庙见礼。满月后,夫妇一起前往妻家拜父母,称为“回门”。民间也有新丧嫁娶之俗,称为“冲喜”。

明代扬州的婚礼,多由女方家送女,婿家委禽亲迎。嫁女时,一般家庭妆奁务必从厚。合卺之夕,亲族聚观喧哗,俗称“餪房”,此俗在扬州城比较流行。沿海平民仍然盛行元、明律禁止的割襟指腹为婚之风,这种包办婚姻矛盾较多,一旦日后夫妻交恶,则讼讦不已。

扬州土豪地痞常用贱价收买贫家少女,教以歌舞、琴棋、书画等技艺,再以高价转卖给四方官绅、商贾做小妾,俗称“瘦马”。扬州每天张罗瘦马的人数以百计。有娶妾打算的人若走漏消息,牙婆驵侩,如蝇附膻,聚集到其家中。黎明,即催促娶妾者出门。在媒人的拉扯下,一大班人把娶妾者前引后拥,带至瘦马家,如同选牲口宠物。瘦马皆白面红衫,有人要看五六十名瘦马。看中(“插带”)后,卖家拿出一红单,上面有彩缎、金花、财礼、布匹等项目,由买家填写数量。如果双方满意,买方尚未到家,卖方则已备好鼓乐盘担、红绿羊酒送到门上。各种婚礼所需之物俱备,不等主人吩咐,有花轿及亲送小轿一齐往迎,鼓乐齐奏,火烛通亮,新人轿与亲送轿均到达。

淮安地区,婚不责财物,但看重门第。乡间百姓常指腹赠杯订婚,并有婿病时成礼之俗。另外,抢亲之风盛行,“小家孤婺,甚相摽夺,虽严法峻刑弗能禁也”。

沛县父母常在孩子在襁褓中议婚,重门第不论金钱。及婚,先期行纳彩礼,届期婿往女方家中亲迎,奠雁入门,拜天地,行合卺礼。亲迎后一日,婿到女方家中拜谢;第三日,女方家迎女归宁,午后送回婿家。另外,沛县父母常让男孩早婚,男孩十三四岁时通常要娶成年女子。

盐城的婚约,只写男、女生庚,称为“庚柬”,又称“红定”。纳采如果没大雁,则可以用野鸭。过节时馈送花币、脯果,称为“缀节”。嫁奁要备春、夏、季夏、秋、冬五个时令的五时衣。婿有的亲迎,有的不亲迎。父母送女,称为“送亲”。新妇用方巾蒙头,称为“盖头”。入门拜祖先尊长,称为“拜堂”。傍晚时闹洞房,第二天新妇“开脸”。在中堂设席,邀请母家及各亲属参加,称为“分朝”。满月后返回女方家,称为“回门”。刚出嫁的女子,可以经常居住在父母家中。

苏南百姓婚姻一般讲究门当户对,富裕家庭有纳妾之事。据对明代吴江柳氏的个案研究,柳氏成婚男子共计272人,结婚360次。成婚男子中有身份者为87人,结婚125次,其中94次的婚姻对象同样来自有身份之家庭(指女方父亲为有身份者),这种婚姻,占有身份者婚姻的75%;成婚男子中185名无身份者的婚姻次数为235次,其中197次婚姻对象也同样来自无身份的家庭,这种婚姻占无身份婚姻的84%。前述272名男子的360次婚姻,则双方身份相当的婚姻次数占全部婚姻次数的81%。柳氏成婚女子的人数和结婚次数均为271人。其中有122名出身于有身份家庭中,半数嫁给了有身份的丈夫;其余149名出身无身份家庭,138人嫁给了无身份的丈夫。柳氏有15位男子纳妾,占已婚男子总数的5.5%,其中12人为有身份者,而妾无一例外均来自无身份的家庭。

江南地区不少汉人熟悉北方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歌舞。无锡人倪瓒的《竹枝词》写道:“湖边女儿十五余,乌纱约发浅妆梳。却怪爷娘作蛮语,能唱新声独当垆。”“辫发女儿住湖边,能唱胡歌舞踏筵。罗绮薰香回纥语,白蒙头如白烟。”有的还与北方民族通婚:“湖边女儿红粉妆,不学罗敷春采桑。学成飞燕春风舞,嫁与燕山游冶郎。”

明初婚律规定表亲不得结婚。洪武八年(1375年),朱善上疏:“按旧律:尊长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盖谓母之姊妹,与己之身,是为姑舅两姨,不可以卑幼上匹尊属。若姑舅两姨子女,无尊卑之嫌。……愿下群臣议,驰其禁。”此议获得明太祖的赞同,解禁了姨表亲。事实上,不论姑表还是姨表兄妹、表姊弟的婚姻,在民间一直比较流行,有“亲上加亲”之说。

元代、明代南京婚礼基本上与规制一致,但又融入了地方特色。如起帖,要向女方家中奉上茶饼之类,取回女方八字。回吉,需用双倍于起帖时的礼物,主要有油酥大饼(回吉饼)、茶果、美酒等。道日(又称“通信”,即“请期”),用羊酒之礼。下茶,向女方家中奉上双倍于回吉之礼的礼物,加上衣服、首饰之类。催妆,用鸡酒,明代增加羮果以代下茶。及娶,女家铺房,男家设筵,其间有跨鞍、迎龙、牵彩、添宝、坐床、合卺等礼数。

南京风俗有“不善教子,却厚于嫁女,且不择婿”之说。

常州婚姻通媒妁、行六礼。至期,婿行亲迎礼。新妇至门,婿出来迎接,登堂交拜,引导到寝室,举行合卺礼,然后亲戚与婿宴饮而散。婚后三日,婿率妇拜见舅姑,然后行庙见礼。满月,婿、妇去女方家中拜女方父母,称为“回门”。民间有新丧尚未满七而娶亲之风,称为“霍亲”;还有父母生重病的家庭,则不举行婚礼,只用轿子将新妇抬回,称为“冲喜”。有的家庭比较贫穷,男子出赘为婿。

无锡人缔结婚姻,必先考察对方家庭的贫富。合嫁当晚,新妇所戴的冠叫“花笼”,上面有各种彩物。新妇用红帕蒙头,入门后由媒婆用手把红帕扯坏,以为吉庆。交拜后行合卺礼,三日后行庙见礼。满月后,夫妇一起前往妻家拜父母,称为“回门”。民间也有新丧嫁娶之俗,称为“冲喜”。

明代扬州的婚礼,多由女方家送女,婿家委禽亲迎。嫁女时,一般家庭妆奁务必从厚。合卺之夕,亲族聚观喧哗,俗称“餪房”,此俗在扬州城比较流行。沿海平民仍然盛行元、明律禁止的割襟指腹为婚之风,这种包办婚姻矛盾较多,一旦日后夫妻交恶,则讼讦不已。

扬州土豪地痞常用贱价收买贫家少女,教以歌舞、琴棋、书画等技艺,再以高价转卖给四方官绅、商贾做小妾,俗称“瘦马”。扬州每天张罗瘦马的人数以百计。有娶妾打算的人若走漏消息,牙婆驵侩,如蝇附膻,聚集到其家中。黎明,即催促娶妾者出门。在媒人的拉扯下,一大班人把娶妾者前引后拥,带至瘦马家,如同选牲口宠物。瘦马皆白面红衫,有人要看五六十名瘦马。看中(“插带”)后,卖家拿出一红单,上面有彩缎、金花、财礼、布匹等项目,由买家填写数量。如果双方满意,买方尚未到家,卖方则已备好鼓乐盘担、红绿羊酒送到门上。各种婚礼所需之物俱备,不等主人吩咐,有花轿及亲送小轿一齐往迎,鼓乐齐奏,火烛通亮,新人轿与亲送轿均到达。

淮安地区,婚不责财物,但看重门第。乡间百姓常指腹赠杯订婚,并有婿病时成礼之俗。另外,抢亲之风盛行,“小家孤婺,甚相摽夺,虽严法峻刑弗能禁也”。

沛县父母常在孩子在襁褓中议婚,重门第不论金钱。及婚,先期行纳彩礼,届期婿往女方家中亲迎,奠雁入门,拜天地,行合卺礼。亲迎后一日,婿到女方家中拜谢;第三日,女方家迎女归宁,午后送回婿家。另外,沛县父母常让男孩早婚,男孩十三四岁时通常要娶成年女子。

盐城的婚约,只写男、女生庚,称为“庚柬”,又称“红定”。纳采如果没大雁,则可以用野鸭。过节时馈送花币、脯果,称为“缀节”。嫁奁要备春、夏、季夏、秋、冬五个时令的五时衣。婿有的亲迎,有的不亲迎。父母送女,称为“送亲”。新妇用方巾蒙头,称为“盖头”。入门拜祖先尊长,称为“拜堂”。傍晚时闹洞房,第二天新妇“开脸”。在中堂设席,邀请母家及各亲属参加,称为“分朝”。满月后返回女方家,称为“回门”。刚出嫁的女子,可以经常居住在父母家中。

苏南百姓婚姻一般讲究门当户对,富裕家庭有纳妾之事。据对明代吴江柳氏的个案研究,柳氏成婚男子共计272人,结婚360次。成婚男子中有身份者为87人,结婚125次,其中94次的婚姻对象同样来自有身份之家庭(指女方父亲为有身份者),这种婚姻,占有身份者婚姻的75%;成婚男子中185名无身份者的婚姻次数为235次,其中197次婚姻对象也同样来自无身份的家庭,这种婚姻占无身份婚姻的84%。前述272名男子的360次婚姻,则双方身份相当的婚姻次数占全部婚姻次数的81%。柳氏成婚女子的人数和结婚次数均为271人。其中有122名出身于有身份家庭中,半数嫁给了有身份的丈夫;其余149名出身无身份家庭,138人嫁给了无身份的丈夫。柳氏有15位男子纳妾,占已婚男子总数的5.5%,其中12人为有身份者,而妾无一例外均来自无身份的家庭。

江南地区不少汉人熟悉北方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歌舞。无锡人倪瓒的《竹枝词》写道:“湖边女儿十五余,乌纱约发浅妆梳。却怪爷娘作蛮语,能唱新声独当垆。”“辫发女儿住湖边,能唱胡歌舞踏筵。罗绮薰香回纥语,白蒙头如白烟。”有的还与北方民族通婚:“湖边女儿红粉妆,不学罗敷春采桑。学成飞燕春风舞,嫁与燕山游冶郎。”

明初婚律规定表亲不得结婚。洪武八年(1375年),朱善上疏:“按旧律:尊长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盖谓母之姊妹,与己之身,是为姑舅两姨,不可以卑幼上匹尊属。若姑舅两姨子女,无尊卑之嫌。……愿下群臣议,驰其禁。”此议获得明太祖的赞同,解禁了姨表亲。事实上,不论姑表还是姨表兄妹、表姊弟的婚姻,在民间一直比较流行,有“亲上加亲”之说。

元代、明代南京婚礼基本上与规制一致,但又融入了地方特色。如起帖,要向女方家中奉上茶饼之类,取回女方八字。回吉,需用双倍于起帖时的礼物,主要有油酥大饼(回吉饼)、茶果、美酒等。道日(又称“通信”,即“请期”),用羊酒之礼。下茶,向女方家中奉上双倍于回吉之礼的礼物,加上衣服、首饰之类。催妆,用鸡酒,明代增加羮果以代下茶。及娶,女家铺房,男家设筵,其间有跨鞍、迎龙、牵彩、添宝、坐床、合卺等礼数。

南京风俗有“不善教子,却厚于嫁女,且不择婿”之说。

常州婚姻通媒妁、行六礼。至期,婿行亲迎礼。新妇至门,婿出来迎接,登堂交拜,引导到寝室,举行合卺礼,然后亲戚与婿宴饮而散。婚后三日,婿率妇拜见舅姑,然后行庙见礼。满月,婿、妇去女方家中拜女方父母,称为“回门”。民间有新丧尚未满七而娶亲之风,称为“霍亲”;还有父母生重病的家庭,则不举行婚礼,只用轿子将新妇抬回,称为“冲喜”。有的家庭比较贫穷,男子出赘为婿。

无锡人缔结婚姻,必先考察对方家庭的贫富。合嫁当晚,新妇所戴的冠叫“花笼”,上面有各种彩物。新妇用红帕蒙头,入门后由媒婆用手把红帕扯坏,以为吉庆。交拜后行合卺礼,三日后行庙见礼。满月后,夫妇一起前往妻家拜父母,称为“回门”。民间也有新丧嫁娶之俗,称为“冲喜”。

明代扬州的婚礼,多由女方家送女,婿家委禽亲迎。嫁女时,一般家庭妆奁务必从厚。合卺之夕,亲族聚观喧哗,俗称“餪房”,此俗在扬州城比较流行。沿海平民仍然盛行元、明律禁止的割襟指腹为婚之风,这种包办婚姻矛盾较多,一旦日后夫妻交恶,则讼讦不已。

扬州土豪地痞常用贱价收买贫家少女,教以歌舞、琴棋、书画等技艺,再以高价转卖给四方官绅、商贾做小妾,俗称“瘦马”。扬州每天张罗瘦马的人数以百计。有娶妾打算的人若走漏消息,牙婆驵侩,如蝇附膻,聚集到其家中。黎明,即催促娶妾者出门。在媒人的拉扯下,一大班人把娶妾者前引后拥,带至瘦马家,如同选牲口宠物。瘦马皆白面红衫,有人要看五六十名瘦马。看中(“插带”)后,卖家拿出一红单,上面有彩缎、金花、财礼、布匹等项目,由买家填写数量。如果双方满意,买方尚未到家,卖方则已备好鼓乐盘担、红绿羊酒送到门上。各种婚礼所需之物俱备,不等主人吩咐,有花轿及亲送小轿一齐往迎,鼓乐齐奏,火烛通亮,新人轿与亲送轿均到达。

淮安地区,婚不责财物,但看重门第。乡间百姓常指腹赠杯订婚,并有婿病时成礼之俗。另外,抢亲之风盛行,“小家孤婺,甚相摽夺,虽严法峻刑弗能禁也”。

沛县父母常在孩子在襁褓中议婚,重门第不论金钱。及婚,先期行纳彩礼,届期婿往女方家中亲迎,奠雁入门,拜天地,行合卺礼。亲迎后一日,婿到女方家中拜谢;第三日,女方家迎女归宁,午后送回婿家。另外,沛县父母常让男孩早婚,男孩十三四岁时通常要娶成年女子。

盐城的婚约,只写男、女生庚,称为“庚柬”,又称“红定”。纳采如果没大雁,则可以用野鸭。过节时馈送花币、脯果,称为“缀节”。嫁奁要备春、夏、季夏、秋、冬五个时令的五时衣。婿有的亲迎,有的不亲迎。父母送女,称为“送亲”。新妇用方巾蒙头,称为“盖头”。入门拜祖先尊长,称为“拜堂”。傍晚时闹洞房,第二天新妇“开脸”。在中堂设席,邀请母家及各亲属参加,称为“分朝”。满月后返回女方家,称为“回门”。刚出嫁的女子,可以经常居住在父母家中。

苏南百姓婚姻一般讲究门当户对,富裕家庭有纳妾之事。据对明代吴江柳氏的个案研究,柳氏成婚男子共计272人,结婚360次。成婚男子中有身份者为87人,结婚125次,其中94次的婚姻对象同样来自有身份之家庭(指女方父亲为有身份者),这种婚姻,占有身份者婚姻的75%;成婚男子中185名无身份者的婚姻次数为235次,其中197次婚姻对象也同样来自无身份的家庭,这种婚姻占无身份婚姻的84%。前述272名男子的360次婚姻,则双方身份相当的婚姻次数占全部婚姻次数的81%。柳氏成婚女子的人数和结婚次数均为271人。其中有122名出身于有身份家庭中,半数嫁给了有身份的丈夫;其余149名出身无身份家庭,138人嫁给了无身份的丈夫。柳氏有15位男子纳妾,占已婚男子总数的5.5%,其中12人为有身份者,而妾无一例外均来自无身份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