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社会福利法律问题研究:五年综述2007~2011

中国社会福利法律问题研究:五年综述2007~2011

【摘要】:无论是福利私营化还是社会福利社会化,其根本要义在于广泛动员和挖掘社会中可用之服务力量,实现以较小成本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目标。但在当代社会,政策已经成长为和法律同等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

郑功成认为,社会福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滞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发展,并存在着体系残缺、多元分割、制度紊乱、功能异化等缺陷,越来越不适应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城乡居民福利需求全面升级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当全面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建立项目完整、保障功能强、社会化运行、多层次发展的社会福利体系,全面满足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需求,让全体人民真正实现生有体面、死有尊严,实现中国社会福利体系从照顾弱者向普惠全民的转变。并提出,要实现前面提出的我国社会福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目标,需在政策层面作出如下努力:牢固树立积极的、理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理念;建立统一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与监督机构;高度重视社会福利事业的法制建设;加大公共投入与推进多元筹资;切实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创新社会福利服务供给机制;此外,还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作为一个大产业来对待。

丁华、徐永德认为,“福利私营化”的浪潮在西方已经涌动了三十几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一思潮都无疑极大地震动了福利国家的思想根源和运作理念,也极大地改变了政府部门、非营利部门、商业部门在福利服务和提供上的角色和分工。国家、市场和福利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得以重组和优化,同时也为处于危机中的国家福利指明了一条具有借鉴意义的道路。无论是福利私营化还是社会福利社会化,其根本要义在于广泛动员和挖掘社会中可用之服务力量,实现以较小成本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目标。在该福利理念指引下,随着国内外相关实践的深入发展,其对社会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的深远影响虽然并不完全明晰,但它在各国面临社会福利资源紧缺和制度僵化的问题时所带来的社会服务领域思路变革和创新意义却是非常重要的。[65]

王伟奇、陈国芳认为,在传统的法治理论中,政策应当从自足的法律系统中被排除出去。但在当代社会,政策已经成长为和法律同等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特别是面对公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发展时,法律必须依靠政策的协助,才能承担起发展这些权益的重任。在立法领域,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政策博弈为福利立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基础;而国家政策的政治抉择则奠定了福利立法的基本方向。在行政领域,科学的政策指导对福利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在法律不完备时能提供合理、有效的实施机制。在司法领域,法院不但不能像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那样拥有直接分配社会财富的权力,并且在成文法制度下,还必须严格依法审判。但是,科学的司法政策仍然具有重要的制度建构功能,从而使得司法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福利权益。[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