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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经营:反垄断法与保险法制度的重要影响

【摘要】:对保险行业来说,行业协会通过决议制定规则,最后形成垄断最容易触动反垄断法特别是制定固定价格的规则、划分市场的规则、行业标准的规则等方面。新近出台的新《保险法》为发挥专项资金效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业界正可以此为基础加强对公众认识的引导,以善加利用破产清算制度,促进保险业的市场化运作,同时亦应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保险法制度条文。

有学者认为,新《保险法》的实施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体现在大大提高保险监管的力度、有利于保险市场更加规范有序、促进保险业的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促使中国的保险市场与国际进一步接轨。[184]有学者认为,保险业经营的原则有禁止不合理利润原则和满足“合理期待原则”。[185]有学者认为保险行业法修订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体现在: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更加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得以法律化;保险公司变更需要报批的事项增加;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中介机构将需要报告;保险公司的资本安全性受到空前重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应当更加规范;强化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将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到人;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得到强化,保险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更加锋利;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将得以拓宽等方面。[186]有学者认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部分的修改对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体现在: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的局面将得以改变;将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范围有所扩大;格式条款将需要与投保单一并提供给投保人;保险理赔程序与时限将更加严格;再保险分出人的告知行为应当更加规范;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不能一概拒赔;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将不能再作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保险合同可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将更加合理;存在劳动关系也将被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意外险、健康险的保险费将可以通过诉讼追索等方面。[187]

保险资金运用对保险业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有学者认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法律风险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甚至没有引起足够关注,主要是: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立法层级过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法律的刚性与保险资金运用状况变动性的矛盾;保险资金运用法律人才的缺乏等。[188]有学者提出了保险资金运用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一是将制度建设、实务操作进行结合,加强立法和制度研究,重视相关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二是将法律风险与是市场风险、经济风险结合进行研究;三是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与其他相关投资领域的风险进行综合防控。[189]有学者认为,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这是保险业市场化的两个重要的方向。就业务范围而言,我国金融业虽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实际上,从保险、银行证券发展的规律来看,金融业综合经营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随着金融机构走向国际化和大型化,金融机构纷纷要求开放混业经营,传统限制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管制理念已经逐渐改变。[190]有学者认为,新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融资功能。[191]有学者认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借鉴了国际惯例,增加了限制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不可抗辩条款。对此,首先寿险公司要逐步改变目前普遍采取的“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投保时即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严格的新契约调查和审核,包括财务调查和健康检查。其次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无论是从业务品质管理的角度,还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的角度上都应当进行周密的部署、合理的规划,以最大程度上减少新规定对寿险公司的冲击。[192]有学者认为,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业的影响为:限制保险人滥用抗辩权,抑制其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督促保险人降低承保风险,维护保险合同的金融交易功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难度加大,经营成本提高。[193]

有学者认为,对保险业诚信缺失进行法律规制的措施是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健全退出机制、充分利用行业自律。[194]有学者认为,保险行业协会享有制定规则的权利,其制定权来源于三个方面:协会成员的授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机构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领域或者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领域制定规则,但要注意不能违反国家强行法,不能侵害第三人和协会成员的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95]有学者认为,保险行业协会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现有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险业个人信息的收集制度、利用制度、保密制度、查询和更正制度、保存时限和删除制度等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机制;同时各个保险企业应该在保险协会的监督下统一遵守行业规章,自觉履行保险业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责和义务。[196]

我国保险业总体上呈快速、健康的态势发展,但与此同时,为争夺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愈演愈烈,手段五花八门。有学者针对保险业反竞争行为的危害性,指出保险监管机构与公平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职权分配与合作,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197]有学者认为,保险行业不受反垄断豁免,保险行业协会就应当注意避免触动反垄断雷区。对保险行业来说,行业协会通过决议制定规则,最后形成垄断最容易触动反垄断法特别是制定固定价格的规则、划分市场的规则、行业标准的规则等方面。[198]有学者认为,制定“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竞争,而对一些保险行为规定反垄断豁免同样是为了保护竞争,由于保险定价、合同格式和经营模式的特殊性,中国保险业也需要一定形式的反垄断豁免。[199]

有学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现保险公司破产事件,但银行业证券业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丰富经验表明,建立合理有序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对于强化市场规范运作、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而切实维护广大金融业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是确保问题金融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的关键所在。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构建起完备的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既可应对挟暗潮而来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亦有助于建立长效的市场机制。新近出台的新《保险法》为发挥专项资金效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业界正可以此为基础加强对公众认识的引导,以善加利用破产清算制度,促进保险业的市场化运作,同时亦应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保险法制度条文。[200]有学者认为,近年来保险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诉讼呈日渐上升趋势对保险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市场环境;增加了运营成本影响效益水平;限制了风险分散影响作用发挥。引起法律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保险公司内部管控不到位;保险消费环境日趋复杂;部分保险产品条款设计不尽科学;法制环境与保险实践不够协调。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法律工作体制;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和依法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201]有学者认为,金融危机表明,由于保险业的杠杆率较低,保险业引发系统风险的可能性远远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相反,保险作为风险释放渠道,能够较好地维护金融稳定。同时,保险业特有的一些风险,如道德风险、财产损失风险与金融市场的关联度很低。因此,本次着重于关注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不会对保险监管体系作出大的调整。[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