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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军律《貞觀玉鏡將》出土文獻研究

【摘要】:《進勝篇》是立了大功、奇功的獎賞規定。三是對立大功奇功者賞給軍直等特殊獎賞。《貞觀玉鏡將》第三篇是關於軍隊戰鬥中的罰罪規定。關於西夏軍律的規定,在《律令》中也有比較全面的記録,這裏不再贅述〔30〕。

1.賞賜律

該書第二篇《功篇》和第四篇《進勝篇》是關於軍隊作戰中立功賞賜的規定。其中《功篇》是各種軍功獎賞規定,對克敵制勝者、打敗仗時能立軍功者、俘獲各類戰利品者、揭露弄虚作假者、虞人有功者等論功行賞均作了具體規定。《進勝篇》是立了大功、奇功的獎賞規定。

對於立大功奇功賞賜的標準,軍律規定凡能“挫敵軍鋒”,大敗敵軍,俘獲人、馬、甲、胄、旗、鼓、金一千五百件以上者,以立大功奇功計,可得到一份相當豐厚的賞賜。

對軍官的論功行賞,分兩種情況。其一,《功篇》第五條規定:“戰鬥時不能相挫敗,兵馬各自撤退時,得失人、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若得超過失,可以得賞,若失多於得時,要受到應有的處罰,但將軍殊死戰鬥,或能深入敵境者,仍可計功給賞。其二,當正副將軍並肩戰鬥,若能既挫敵軍鋒,又能俘獲敵之人、馬等,兩功相等時當取賞賜最多的那種領賞,若將軍親手殺死敵人,則兩賞可同時而得。

對於立軍功的刑徒、苦役的行賞,《功篇》七十五、七十六條分别規定,“刑徒、苦役減刺□□功”,“刑徒等功作半減□期”,即凡刑徒、苦役立了軍功,其功應按常人一半計算,減刺字或減刑期。

賞賜律對於各種獎賞辦法的規定:一是提升官資,依功勞大小和原有官職官資情況,升一至十五級,原來没有官資或官資少者升的資級就多,如立同樣的軍功,將軍衹加七級,士兵則可加十五級。二是物資獎勵,其賞賜物包括金碗、銀錠、銀碗、衣服、茶葉、絲綢等,如凡立大功的軍官,其職務較高者,可得金碗、金腰帶、銀鞍韉和高級紡織品。三是對立大功奇功者賞給軍直(即年中服雜役之人)等特殊獎賞。四是給予某種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如《進勝篇》第十條規定,對立有軍功、未能加官的“正副行將、遊監、佐□、正首領、應監、小首領、帳主、押隊、軍卒等,當獲勇捷□□等”。

2.罰罪律

西夏的刑罰制度也非常嚴格和細緻,在《律令》和《貞觀玉鏡將》等法律中均有體現和反映〔29〕。《貞觀玉鏡將》第三篇是關於軍隊戰鬥中的罰罪規定。對戰争中不戰而逃者,將軍懈怠遲到、延誤戰機者,各級統兵官在戰鬥中喪失人、馬等者,虚報戰功、徇私舞弊者,察軍擅自離開將軍者等處罰規定均十分具體,其處罰手段由輕到重有罰馬,減免官、職、軍、司位,逮捕、奪軍權,杖刑和刺字,罰作苦役,終身監禁和死刑。對敗軍之將的處罰,該篇第七條規定,正副將軍一同參加戰鬥,因虞人引導失誤,造成人、馬、甲、胄、旗、鼓、金等損失,應依最後落實的功罪情況,“一應計算,按正副高下承擔”。第八條規定,若將軍雖然殺了敵人,但軍馬戰敗,其功罪又不能相抵,應依“所犯何罪,按律承擔”。

對於陣亡將領的隨行人員的處罰,該篇第二十一條規定:“正副將軍陣亡時,護衛、首領、押隊、親隨等四人具殺,滿門充牧,農人、隊人一律杖二十,面上刺字,終身監□。”又第十五條規定,諸如“因樹倒、石迸、中飛箭、路壞等而墜死時,所部護衛不計罪”,即可免於處罰。

對於將軍陣亡,其子弟一般能繼承其“官、軍之職”和所得戰功賞賜。但若是由於“不敢戰而逃,因而被殺的”,其子弟在本軍,則不准繼承。第十六條規定,若其子弟“在别軍,剛健可用,挫敵軍鋒,大敗敵軍,又先越過城頭陷城者,則具得官、軍”。

對於虚報斬獲敵軍首級或買賣首級等弄虚作假者,第二十九條規定,正副將軍“若□□一個首級以上的,則一律減二官,罰三匹馬。賣與首級者有官者減一官,罰一匹馬。軍卒杖十三”。

關於西夏軍律的規定,在《律令》中也有比較全面的記録,這裏不再贅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