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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

【摘要】:爲了加强對地方的控制,漢武帝元封五年,將全國劃分爲十三個州部(監察區),向每個州派遣刺史一人,監察地方政務。另外,刺史並没有權力處置官吏,捕後要移交給太守處置。如下簡:簡四十:州刺史捕吏移郡,郡太守455·12刺史秩六百石,官位低於郡守,他們在行使監察權時,無權對不法郡守當即進行處理,衹能回京奏劾,待三公審核之後纔能作出決定。

爲了加强對地方的控制,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將全國劃分爲十三個州部(監察區),向每個州派遣刺史一人,監察地方政務。刺史由中央的御史中丞直接領導,每年八月代表中央巡視其所部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六條由皇帝親自製定,詳細地規定了刺史監察的職權範圍。以六條問事,主要負責監察郡國二千石和地方豪强的不法行爲。

簡三十八:坐從良家子,自給車馬,爲私事論疑也□□,書到,相二千石以下從吏毋過品,刺史禁督且察毋狀者,如律令。 40·6

簡三十九:九月乙亥,涼州刺史柳使下部、郡太守、屬國、農都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明察吏,有若能者,勿用。嚴教官屬,謹以文理遇百姓,務稱明詔厚恩,如詔書/從事史賀音     E.P.T54:5

上述兩簡可見,刺史嚴格按六條内容辦事。簡三十八説明太守未能約束好子弟而被坐罪,簡三十九是刺史向所監察的郡發出的詔書,要求下部官員嚴教官屬,禮遇百姓。

另外,刺史並没有權力處置官吏,捕後要移交給太守處置。這就説明刺史衹監察郡守,對郡下級官吏並無權管理。如下簡:

簡四十:州刺史捕吏移郡,郡太守          455·12

刺史秩六百石,官位低於郡守,他們在行使監察權時,無權對不法郡守當即進行處理,衹能回京奏劾,待三公審核之後纔能作出決定。刺史官位雖然卑下,但出巡代表着中央,故官小權重。“秩卑則其人激昂,權重則能行志”,“此大小相維,内外相統之微意也”。〔14〕

刺史在任職期間,如果成績顯著,將會受到嘉獎。《漢書·朱博傳》載:“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吏民安寧,故事居部九歲舉爲守相,其有異材功效著輒登擢,秩卑而賞厚,咸勸功樂進。”但刺史並非由一般的官吏來充任,而是政府通過辟舉由地方上選送的道德高尚、忠心正直的名士充當,或從政績卓著的在職官吏中選拔。西漢時的隽不疑就是因爲“治春秋,爲郡文學,進退必以禮,名聞州郡”,因而被推選爲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