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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獎懲措施及出土文獻研究

【摘要】:辽代是由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契丹族建立的国家政权。我国北方的少数民族,他们一方面总以天命正统自居,自诩“天之骄子”,自谓“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另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视为中国历史进程的参与者。辽代何时铸行货币,史料对此不能明确。据《辽史·食货志》记载:“鼓铸之法,先代撒刺的为夷离堇,以土产多铜,始造货币。”这说明撒刺时期曾经铸行货币。

根據考核的結果來進行適當的賞罰,是保證官吏正常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在漢代,如在考課中發現官吏有過失或犯罪,即給予不同等次的懲罰,大者處死或罷官削爵,輕者或降職或罰俸等。對於政績優秀的官吏給予獎勵,如官職升遷、賜爵、賜金、增秩,給予田宅、奴婢、甲第、安車駟馬等。

1.遷降

對官員考核的結果是官吏遷降賞罰的依據。《漢書·宣帝紀》載:“(自丞相)以下各奉職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試功能。侍中尚書功勞當遷。及有異善,厚加賞賜。”遷,有平遷與超遷兩種情況。以積功久次(即功勞、資歷)循序而升者稱爲“平遷”,有特殊功績或奇才異能破格躐等而進者稱爲“超遷”。平遷之例,如《漢書·趙禹傳》載:“(趙)禹以刀筆吏積勞遷爲御史。”超遷之例,如《漢書·薛宣傳》載:“(薛)宣爲少府月餘,遂超御史大夫,至丞相。”

簡三十一:劾狀辭曰:公乘日勒益壽里,年卅歲,姓孫氏,乃元康三年七月戊午以功次遷爲                 20·6

漢代官吏凡犯有小過而不宜重處者,一般仍留用而降職罰俸。降職,當時稱爲“左轉”或“左遷”;罰俸,稱爲“貶秩”。如《漢書·循吏傳》:“(黄霸)守京兆尹,秩二千石,坐發民治弛道不先以聞,又發騎士詣北軍馬不適士,劾乏軍興,連貶秩。有詔歸潁川太守官,以八百石居治如從前。”

2.其他

除上述主要的獎懲方式外,還有多種賞罰方式。如賞的措施主要有增秩、賜爵、賜錢等。

(1)增秩

簡三十二: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長、將率者一人,吏增秩二等,從奴與購如比。 E.P.F22:223

對於治理有效的官吏,有時並不是立即升遷,而采取增秩、賜爵的辦法,使之繼續留任原職。如《漢書·循吏傳序》云:“(宣帝)以爲太守,吏民之本也,數變易則下不安,民知其將久,不可欺罔,乃服從其教化。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輒以璽書勉厲,增秩賜金,或爵至關内侯,公卿缺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

(2)賜爵

簡三十三:永光二年二月甲辰,赦令賜男子爵一級,□乙丑□□賜爵三級。 217·3

簡三十四:老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賜各一級,丁巳令賜一級。 162·7

上述簡文,簡三十三是漢宣帝、漢元帝向全國發佈的賜天下男子爵一級、吏爵二級一類的法令。簡三十四則是根據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等令文,專門賜爵一級給“故小男”,即賜給原來是未成年而現在已成年男子的爵位。這種賜爵形式可能是邊疆的特殊情況。朱紹侯認爲,政府特别定出對“故小男”的賜爵令文,是爲照顧邊疆吏卒因功得爵後,可以依令將爵位轉讓給剛進入成年的子弟〔13〕。關於賜爵的事例史籍也記載不少,《漢書·宣帝紀》:“潁川太守黄霸以治行尤異,秩中二千石,賜爵關内侯,黄金百斤。”

(3)賜錢

簡三十五:勞賜用錢,萬一千八百五十       26·25

簡三十六:其斬匈奴將率者,將百人以上,一人購錢十萬,吏增秩二等,不欲爲                 E.P.F22:224

由簡文所見,所賜的錢數目較大。簡三十五反映的是因有功勞而賜錢,簡三十六是爲激勵將士作戰,捕斬匈奴虜反羌而設立的購賞條例。

罰的方面,按犯罪或過失的嚴重程度,罰也有等次。一般有奪爵免官,罰金罰俸。而見於漢簡的有“奪勞”,這是一種簡單的懲罰措施。根據秋射所要求的標準而采取賜勞或奪勞,以示褒貶,秋射的結果是賜勞或奪勞的主要依據。如下簡:

簡三十七:□弩發矢十二,中矢六爲程,過六若不六矢,賜奪勞各十五日                  E.P.T56:337